“友阿商標權糾紛案” 二審開庭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公開開庭審理索儷榕訴湖南友誼阿波羅商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友阿商業)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該案已由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本報4月26日第7版),本次開庭由省高院副院長楊翔任審判長。
一審審理查明,湖南友誼阿波羅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友阿股份)于2010年更名為湖南友誼阿波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友阿控股),不再從事零售經營業務。從事零售的家潤多由友阿股份等發起成立,于2010年更名成為友阿商業。索儷榕于2004年3月22日申請了“友阿”商標注冊,核定服務項目為第35類,認為友阿商業使用“友阿”的行為侵害了自己的商標權。
一審判決認為,2004年國家明確規定商品批發零售不屬于索儷榕申請的第35類,因此雙方當事人的服務類別既不相同也不構成類似。其次,“友阿”是友阿股份的未注冊商標,友阿商業作為友阿控股的子公司,對“友阿”商標擁有在先使用權,并無刻意仿冒原告注冊商標之故意。其三,索儷榕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實際使用過“友阿”商標,友阿商業的行為不會使消費者對雙方的商標產生混淆。一審駁回索儷榕的全部訴訟請求,索儷榕遂上訴。
二審法庭上,被上訴方提交一份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的文件顯示,索儷榕申請的“友阿”注冊商標已被撤銷,理由是其連續三年未使用該商標。上訴方則提交一份商標授權合同的新證據,試圖證明其對商標的使用。主審法官確認了一審查明的事實,并決定核查撤銷決定的有效性。授權合同由于沒有發票等佐證不予采信。隨后雙方針對5點展開辯論:“友阿”是否構成被上訴人的未注冊商標;友阿商業是否能承繼友阿控股的商標;雙方當事人的服務類別是否構成相同;雙方當事人的商標是否相同或構成近似;友阿商業是否對“友阿”有在先使用權。被上訴方拒絕調解,法庭決定擇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