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余姚一名私營業主因為屢次侵犯他人的專利權被告上法庭。他被抓到侵犯別人專利不是第一次了。第一次被告侵權時,該業主主動與專利權利人達成和解,賠給對方30萬元,并寫下承諾書,如再侵權,愿意賠償100萬元。結果案子剛結,他就注銷了原公司,又新注冊一家公司,繼續侵權,再次被抓到。最終,法院沒有按照他獲利的數額來認定賠償數額,而是依照他自己的承諾,判賠了100萬元。
評述:此類型在案件總數中占有相當比例。這種惡意侵權要承擔的法律后果相當嚴重,在民事方面,法院在認定賠償數額時,屢次侵權肯定比初次侵權判賠的多。如果是商標侵權構成嚴重后果的,侵權者還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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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慈溪一家軸承企業為美國一知名公司貼牌加工軸承已有10多年時間,一直相安無事。然而,在2007年卻被人告了,理由是侵犯商標權。慈溪這家企業覺得非常奇怪,因為在為美國公司貼牌加工前進行過確認,美國公司在美國擁有該產品的商標所有權。打了官司,慈溪企業才知道,美國公司的商標1999年已經被原告中國企業在中國注冊了,兩者在爭奪東南亞銷售市場時發生了沖突,他則成為了商戰中的犧牲品。
評述:很多外貿公司以為美國企業在美國是合法的商標所有權人,接受其訂單在中國貼牌生產屬于合法授權,不構成侵權,事實上并非如此。知識產權有地域性,在美國取得的商標所有權只受美國知識產權法律的保護,其他國家一般是不認可的(國際公約和協議約定的除外)。這個商標如果被中國企業在我國注冊了,企業再接受國外訂單為別人貼牌生產,就是侵犯了中國企業的商標所有權。這是一個常識,企業應當知道。這樣的侵權,企業可以通過在中國商標網查詢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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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奉化一家器材公司被丹陽市的一名個體業主告上法庭,雙方爭議的是器材公司生產的一種“卡丁車前、后擋泥板”是否侵犯了該業主的專利權。 “卡丁車前、后擋泥板”在2007年1月被丹陽的這名業主申請為外觀設計專利。但器材公司感覺相當冤枉,因為“卡丁車前、后擋泥板”早在丹陽業主申請前,已經是業內公知的技術,大家都在用,只不過丹陽業主手腳快些,先申請了。
面對40萬元的索賠,器材公司心急如焚,但又無法立刻拿出證據證明這項專利是公知技術。后來,器材公司輾轉打聽得知,江蘇的一家企業早在2005年1月已經在自己生產并銷售的卡丁車上使用這項專利,于是委托法院取證。運氣還算好,法院拿到了江蘇企業在原告業主申請專利權前就公開使用該項專利的證據,
評述:由于目前我國法律對外觀設計專利實行的是形式審查,申請注冊相對容易,這也導致一些公知技術易被搶注。目前企業想證明專利是公知技術比較困難。特別是一些模具生產商,交易時以實物為準,喜歡使用現金,合同上也不注明生產模具的型號,一旦發生專利糾紛,根本拿不出證據來。對此,企業在進行產品交易和廣告宣傳時一定要在發票和合同上寫明日期、產品型號,盡量將能標明的都標明,尤其是能夠證明某項技術或設計是“公知”的部分。此類證據可信度較高,法庭容易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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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寧波市一家紡織企業被一家涼席廠以侵犯實用新型專利權告上法庭。涉嫌侵權的,是該紡織企業委托他人生產的一種涼席。區別兩家企業產品是否構成侵權,一個關鍵性的細節竟在于涼席右下角的一朵繡花。因為兩家企業的涼席都采用了對開折疊式,其他技術特征差異不大,一旦涼席上都有一朵繡花,構成侵權的可能性極大。
評述:法院審查實用新型專利侵權,主要是比對專利權利書上記載的技術特征,構成侵權要達到全面覆蓋,即侵權產品每一樣特征都與專利權利書記載的技術特征吻合,反之,只要有一樣不吻合,就可能繞開專利保護的范圍。比如,在這個案子里,被告企業如在涼席上不繡花,就不構成侵權。
此外,知識產權具有地域性,一般外貿公司出口的商品只要不侵犯中國知識產權及目的國知識產權即可。但有的商標,尤其是不被公眾所知的商標,有可能是在歐美國家注冊的商標,為了加強保護,該商標在絕大多數國家已經注冊,受到全球保護。
對此為了避免發生知識產權糾紛,在簽訂合同時,對于容易侵犯商標權的產品,外貿公司要事先審查供應商相應的授權文書,明確其授權范圍。對于經許可使用商標權的出口產品,外貿公司最好在中國商標局網站上查詢商標權實施許可備案情況,以驗證供應商是否出具假冒授權文書。另外,外貿公司與生產廠家或供應商在合同中應簽訂知識產權侵權免責條款,規定由生產廠家或供應商承擔知識產權責任,這樣在發生糾紛后可以向生產廠家或供應商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