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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特有包裝裝潢構成不正當競爭

發布時間:2015.11.03 新聞來源:中國知識產權訴訟網
裁判要旨

  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猶如商標發揮著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識作用。保護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目的在于維護該商品生產者的商業聲譽,使公眾對該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的顯著性和商業價值進一步認可。

  案情

  “猴姑”餅干系原告江中食療公司生產,2013年9月至2014年5月全國近20家衛視每月共發布“猴姑”餅干廣告約3000次,廣告費2億多元。2014年3月,市場調查結果顯示“猴姑”餅干知名度、購買率等指標持續上升。至2014年5月31日,“猴姑”餅干的銷售額超3.5億元。

  2014年7月,原告對市場銷售“猴頭菇”餅干進行證據保全?!昂镱^菇”餅干包裝盒底部注明制造商:寶嘉達公司;出口商:唯一家公司。

  原告請求法院判令:寶嘉達公司、唯一家公司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仿冒“猴姑”餅干產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的侵權產品;共同賠償原告100萬元。

  唯一家公司辯稱,原告商品名稱未顯特有性,不具有區別商品來源的功能。唯一家公司合理使用產品主要原料“猴頭菇”名稱,紙盒包裝、裝潢與“猴姑”不同。寶嘉達公司辯稱,即使構成不正當競爭也應由唯一家公司承擔責任。

  裁判

  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大投入、高強度發布廣告宣傳“猴姑”餅干,應認定該商品為知名商品?!昂锕谩憋灨傻难b潢在于其色彩、文字、線條和圖案的使用與搭配,及對這些要素的組合,由此獲得的整體視覺效果獨特,該名稱、包裝和裝潢經過大量使用與宣傳,具有區別商品來源之功能。據此認定“猴姑”餅干的名稱、包裝和裝潢具有特有性。被訴侵權產品與“猴姑”餅干屬同種商品。比對“猴頭菇”餅干與“猴姑”餅干的裝潢,主視圖均采用上、中、下三段式,上端為圓形餅干圖案、中間為商品名稱、下端為菌類圖案,色調相同,要素組合相同,文字、圖案的使用與搭配極為近似,視覺上基本無差別,消費者以普通注意力容易混淆或誤認。判決:寶嘉達公司、唯一家公司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仿冒“猴姑”餅干的特有裝潢的侵權產品;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0萬元。

  唯一家公司上訴稱,“猴頭菇”餅干的包裝、裝潢未仿冒“猴姑”餅干。唯一家公司在被訴侵權產品突出使用“閩唯一家”商標,消費者足以通過該商標辨認并選購商品,請求改判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江西高院審理認為,唯一家公司擅自使用與“猴姑”餅干特有裝潢極其近似的包裝、裝潢,意在搭便車謀求不當利益,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裝潢的規定,構成對原告的不正當競爭,遂維持原判。

  評析

  唯一家公司、寶嘉達公司是否構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需要解決如下三個問題:所要保護商品的知名度;商品的名稱、包裝和裝潢是否特有;被訴侵權產品的名稱、包裝和裝潢與所要保護商品的名稱、包裝和裝潢是否相同或相似。

  1.“猴姑”餅干是否為知名商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在中國境內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商品,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的‘知名商品’”?!昂锕谩憋灨勺?013年9月開始生產銷售,經全國近20家衛視大范圍、高頻次廣告宣傳,全國廣大消費者迅速知曉并購買該商品,據此應認定該商品滿足了“在中國境內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條件,為知名商品。

  2.“猴姑”餅干是否構成商品的特有名稱、包裝和裝潢

  原告使用“猴姑”餅干名稱、包裝和裝潢之前,市場上并無他人已使用相同或相似名稱、包裝和裝潢?!昂锕谩憋灨傻难b潢在于其色彩、文字、線條和圖案的使用與搭配,以及對這些要素的組合,由此獲得的整體視覺效果具有特有性,該名稱、包裝和裝潢經過使用與大量宣傳,具有區別商品來源的特征,故應認定“猴姑”餅干的名稱、包裝和裝潢屬特有。

  3.“猴頭菇”餅干是否仿冒“猴姑”餅干的特有名稱、包裝和裝潢

  “猴姑”餅干與“猴頭菇”餅干商品種類相同,包裝盒大小形狀相仿,在基色、主、側視面畫面結構、要素基本相同,區別在于其文字為“猴頭菇”、主視圖下部猴頭菇實物圖及使用了相比“猴頭菇”文字小得多的小號藍字“閩唯一家”商標稍有不同,視覺感官無明顯差別,特別是在普通公眾隔離比對時,兩者的裝潢及文字,難以因不同商標分辨為不同商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應認定二者構成近似。作為同種商品,裝潢主要部分高度近似,甚至主視圖上部餅干圖案都無區別情況下,消費者以普通注意力購買時極易造成混淆和誤認。因此,唯一家公司、寶嘉達公司生產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構成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裝潢的不正當競爭。

  本案案號:(2014)洪民三初字第36號,(2015)贛民三終字第10號

  案例編寫人: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鄒征優
本文共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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