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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多起典型案例,并對案件進行點評。這些案件涉及知識產權人維權和消費者權益保護,在此刊登三起具有代表性和指導意義的典型案例,您不妨看看。
生產假“紅?!薄皠啪啤?,老板員工均被判刑
●案例
2011年以來,張丙、劉某、張乙等人,在張丙注冊成立的“汝州市鑫源食品有限公司”內大量生產假冒杭州“娃哈哈”營養快線、“紅?!惫δ茱嬃?、“勁酒”等注冊商標的產品,并銷往多地,非法贏利100多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申某、孫某、張甲受張丙雇傭從事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的生產銷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是從犯。三名被告人犯假冒注冊商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被告人申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5000元;被告人孫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兩年,并處罰金4000元;被告人張甲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兩年,并處罰金3000元。
●點評
在假冒注冊商標罪中,公司的老板和股東作為犯罪活動的最大受益者,掌握著公司的經營決策權,一般會被法院認定為主犯,而對于公司內部的打工人員,哪怕是保安、搬運工這些基層員工,如果明知老板在賣假貨而仍為其提供幫助,那么其犯罪性質與主犯是一致的,可以認定為從犯。
新車剛買兩個月自燃,生產廠家承擔侵權責任
●案例
2014年7月,楊某購買了一輛奧迪轎車,車價為38萬元,車輛購置稅為32478元。購車后,楊某一直正常保養車輛,未對車輛進行改裝,車輛也未發生過交通事故。2014年9月的一天,這輛車在停放期間突然起火,導致車輛損毀、報廢。消防部門調查認定,事故原因是電瓶線路故障引燃周圍可燃物,引發了火災。事發后,保險公司在自燃損失險限額內向楊某賠償車款301000元。楊某在欒川縣公安消防大隊委托鑒定花費5000元,因車輛被燒毀使用替代交通工具花費2000元。
欒川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消防部門的火災事故認定書說明,車輛自燃的原因為電瓶正極接線柱連接的電線故障引燃了周圍可燃物,說明該產品存在缺陷,故生產廠家應對楊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鑒于保險公司已賠付楊某車款301000元,故判決生產企業賠償楊某車款、車輛購置稅、鑒定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18478元,駁回其他訴訟請求。
●點評
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產品的質量負責,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其他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責任。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不存在危害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符合在產品或者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海寧皮革城”變“海寧皮草城”,傍名牌構成不正當競爭
●案例
“海寧中國皮革城”是一個全國著名的皮革專業市場,隸屬海寧中國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寧皮革城公司),“海寧中國皮革城”這個名稱也被認證為中國馳名商標。洛陽春之龍商務服務集團有限公司等被告,在未取得海寧皮革城公司允許的情況下,將我市一幢商業樓命名為“洛陽海寧皮草城”,且在市場招牌、廣告標牌上使用“海寧皮草城”名稱。海寧皮革城公司發現后,認為其行為構成了不正當競爭,訴至法院。
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和解協議:被告支付原告25萬元,不再使用“海寧皮草城”名稱,立即拆除市場招牌、廣告標志。
●點評
“海寧中國皮革城”是原告擁有的知名服務名稱。被告使用的“洛陽海寧皮草城”,雖有“草”與“革”不一致之實,但二者是類似商品,在用途、功能、原料等方面基本一致,且在字形上較為相似,容易產生混淆,足以誤導消費者,因此,被告的行為損害了原告的知名服務名稱,已構成不正當競爭,應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劉嘉儀 通訊員 楊帆 王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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