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SFC”起爭執 法院二審化糾紛 您的位置:首頁 - 公司動態 - 惟恒案例
喜歡看電影的人對“SFC”不會感到陌生,這是上海電影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影公司)的英文企業名稱的簡稱。然而,該標識卻引發了一起知識產權糾紛。
近日,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就春回大地科技公司(下稱春回大地公司)起訴上影公司侵犯“SFC”注冊商標專用權上訴案作出二審判決,認定上影公司使用“SFC”標識的行為不侵犯春回大地公司持有的“SFC”注冊商標專用權,駁回春回大地公司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相同標識引糾紛
春回大地公司成立于2011年6月,經營范圍為電子產品研發、辦公用品批發等。2014年4月,春回大地公司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提交“SFC”商標注冊申請。經核準,該商標核定使用在第41類錄像帶發行、娛樂、配音等產品和服務上。
2016年3月,春回大地公司發現上影公司在其主辦的網站、辦公場所的前臺墻面、電影發行、電影放映、娛樂信息及票務代理服務中,標注了“SFC”標識。隨后,春回大地公司以侵犯“SFC”注冊商標專用權為由,將上影公司起訴至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下稱徐匯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上影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等1.1萬余元。
上影公司辯稱,“Shanghai Film Corporation Ltd.”系上影公司的英文企業名稱,“SFC”系其英文企業名稱的簡稱。在涉案商標申請日前,上影公司已將“SFC”作為企業簡稱及商標進行使用,具有一定影響且持續至今。春回大地公司以不正當手段將其搶先注冊為商標,不具有正當性,不應享有實質權益。
2016年9月6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對涉案商標作出無效宣告裁定,認為春回大地公司在多個商品和服務類別上申請注冊了包括涉案商標在內的400余件商標,明顯超出了其經營所需和能力范圍,其行為具有不正當“搶注”和囤積注冊商標用以營利的目的。春回大地公司不服裁定,向北京知產法院提起訴訟(在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作出二審判決前,該案尚在審理中)。
徐匯法院經審理認為,春回大地公司已就宣告涉案商標無效的裁定提起行政訴訟,故該裁定尚未生效,涉案商標至今有效,春回大地公司享有的商標專用權應受法律保護。上影公司部分標識使用構成商標使用,結合在案證據,可以認定上影公司提供的部分服務內容與涉案商標核定服務構成類似服務,但仍需對上影公司的使用行為是否容易導致相關公眾混淆作出判定。
徐匯法院經審理認為,在案證據可以證明,上影公司在涉案商標申請日前,已經在經營活動中大量使用了“SFC”標識,并持續使用至今,且經營規模較大、經營狀況良好,在主營業務市場所占份額位居全國前列,上影公司使用“SFC”標識已經具有了較高的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癝FC”是上影公司的英文企業名稱各單詞首字母的組合,上影公司將其作為商標使用具有合理性,并且上影公司在使用“SFC”標識時與中英文企業名稱緊密聯系,證實其使用“SFC”標識并無攀附春回大地公司的意圖,而春回大地公司并未實際使用涉案商標,涉案商標識別服務功能相當有限,故對于公眾而言,看到電影廣告時,明確知曉“SFC”標識指向于上影公司,并不會與春回大地公司產生混淆。據此,一審法院判決駁回春回大地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二審判決止紛爭
一審判決后,春回大地公司向上海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上影公司提供的電影票兌換券、早期發行影片的片尾截圖、影城開業慶典照片、《環球時報》《廣州日報》《Shanghai Daily》等報刊等大量證據能夠證明,上影公司及其關聯公司在涉案商標申請日前在經營和對外宣傳過程中長期、廣泛和持續地使用“SFC”標識,“SFC”已經在影院服務市場與上影公司建立起直接的對應關系,成為該領域具有一定影響的標識,且相關證據表明其影響已超出了上影公司的注冊地上海市范圍。上影公司將其企業名稱英語翻譯各單詞首字母的組合作為商標使用具有合理性。因此,一審法院對上影公司使用“SFC”標識的行為屬于在先善意使用有一定影響商標的認定正確。據此,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該案承辦法官劉靜表示,上影公司主張其早就使用“SFC”標識并已有廣泛影響,故該案涉及商標在先使用抗辯的法律問題。春回大地公司申請注冊“SFC”商標前,上影公司已經在相同或者類似服務上先于春回大地公司使用該標識,并且具有一定影響力,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春回大地科技公司無權禁止上影公司在原使用范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陳穎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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