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組織申報國家智能制造項目配套資助的通知 您的位置:首頁 - 公司動態 - 項目申報
各鎮(街)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各有關企業:
根據《東莞市配套資助國家、省產業發展類專項項目管理辦法》(東府辦〔2016〕29號)文件精神,對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牽頭組織推薦上報,獲得工信部智能制造專項及國家智能制造綜合標準化和新模式應用專項資助的項目,由市財政按照一定比例進行配套資助。
請符合文件要求的項目承擔企業填寫《國家智能制造項目東莞市配套資助申請表》(附件2)連同項目的投入和相關經濟效益指標完成情況材料,一式3份(電子版光盤一份),于10月25日前報送至市工信局產業發展科,逾期不予受理,并視同放棄申請配套資助。
東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附件:
東莞市配套資助國家、省產業發展類專項 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鼓勵我市企事業單位積極承擔國家、省級各類產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爭取更多的上級政策資源落戶我市,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配套資助,是指對由市經信局牽頭組織推薦上報,獲得國家、省相關部門立項資助的各類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并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的項目,由市財政按照一定比例進行資金配套。每年的配套資助資金及相關工作經費在“科技東莞”工程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三條 市經信局按照歸口原則負責國家、省產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配套資助的申報、審核、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等工作。市經信局可視工作需要選擇中介機構承擔或協助辦理有關具體事務。
第四條 申請配套資助的項目必須在項目完工時間(含經業務主管部門批準調整的時間)到期后兩年內通過業務主管部門驗收或完工評價,逾期未通過將視同自動放棄申請資格(無須驗收、完工評價的項目除外)。
第五條 國家、省產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申請市配套資助,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項目承擔單位在我市依法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項目實施地在東莞市內;
(三)項目在申報國家、省產業發展專項資金資助環節中, 經市經信局牽頭推薦或報備;
(四)項目被列入國家、省產業發展專項資金資助計劃,且國家、省資助資金已全部撥付到位;
(五)須通過業務主管部門驗收或完工評價的項目,已取得部門出具的驗收證書或完工評價意見書;
(六)單個項目獲得國家、省財政資助的總額不少于100萬元,且不超過項目實際投資額的50%;
(七)項目實際投資額占計劃投資額的比例不少于 80%,涉及經濟效益指標的項目,銷售收入和稅收方面的目標完成率不少于 60%;
(八)項目獲國家、省財政資助有簽訂合同、承諾書或協議等約定性資料的,應按照其約定的內容履行相關責任和義務;
(九)項目承擔單位自申請配套資金上一年的 1 月 1 日起至征求意見階段職能部門回復意見止,在經營活動中沒有因違法經營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的重大違法記錄。
第(六)、(七)款所指項目實際投資額、銷售收入和稅收方面的目標完成率由市經信局根據第三方審計機構提供的審計結果核定。
第六條 配套資金對符合條件的項目給予一次性資助。
第七條 對國家立項并獲得國家財政資金資助的項目,市財政按 1:1 的比例配套資助;對省立項并獲得省財政資金資助的項目,市財政按 1:0.5的比例配套資助。
其中,對實際投資額達到申報上級專項所填報額度的項目,按照配套比例核算資助額度;對實際投資額低于申報上級專項所填報額度的項目,在按照配套比例計算的基礎上,根據項目實際投資完成率進行折算資助額度。
第八條 同一項目被列入多項國家、省產業發展專項資金資助的,只能申請一項配套資助。同一項目先獲得市級財政資金立項資助,后申請國家、省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獲得資助的,市級財政不再給予配套資助。
第九條 對國家、省立項并獲得財政資金資助的項目,市財政配套資助加上國家、省財政資助資金的總額不超過項目實際投資額的 50%。同時,市財政配套資助資金不超過項目實際投資額的 25%。屬于上級財政貸款貼息資助的,市財政配套資助資金加上國家、省財政貼息的總額不超過項目貸款實際利息支出。
第十條 申請與審核流程
(一)發布通知。市經信局每年制訂和發布配套資助項目申報通知,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經信部門組織轄區內符合條件的企業申報,做好動員輔導等工作。
(二)項目申報。符合條件的項目承擔單位按照申報通知要 求組織申報資料,提交至市經信局。
(三)形式審查。市經信局對企業申報條件的符合性及資料完整性進行形式審查。
(四)項目審計。市經信局擬定項目審計指南,并委托有資質的審計機構依據審計指南對項目的投入和相關經濟效益指標 完成情況進行專項審計,出具審計報告。
(五)征求意見。市經信局根據審計報告結果,整理項目名單征求相關職能部門意見。
(六)擬定計劃。市經信局根據專家出具的項目驗收或完工評價意見,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結果,職能部門反饋的意見,整理符合配套條件的項目名單。市經信局組織核查原始單據后,擬定配套資助計劃。
(七)社會公示。擬配套資助的項目名單,向社會進行為期不少于 5 天的公示。公示期間,任何單位或個人有異議的,可以書面形式向市經信局提出,由市經信局進行調查核實。對 經調查核實不符合資助要求的,不予納入資助范圍。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經調查后異議不成立的,納入資助計劃報市政府審批。
(八)資金撥付。資助計劃經市政府批復同意后,由市經信局下達項目配套資助計劃,并由市財政局會同市經信局按照相關程序將配套資金撥付給項目承擔單位。 上述流程可視實際工作需要進行適當調整。
第十一條 受資助單位對配套資金的使用,應嚴格按照適用的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 受資助單位要加強對財政資金的使用管理,妥善整理、保管財務資料,確保接受相關職能部門監督檢查時可提供真實、合法、完整的原始憑證資料。
第十三條 項目承擔單位獲得資助后,須根據市經信局的要求,配合提供項目實施情況、企業生產經營情況等數據信息, 以便市經信局做好資金跟蹤、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經信局負責解釋。國家、省、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在該辦法出臺之前已獲得市政府批復給予配套資助的項目,按原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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