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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著作權案件中的若干問題及其解決方式

發布時間:2013.09.26 新聞來源:廣州惟恒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

一、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主體問題

(一)原告權利主體的認定

網絡著作權案件中必然涉及原告是否是涉案作品著作權人的認定,對此我們一般采用以下幾種方法:

1)如涉案作品曾在傳統出版物上公開發表,則依照傳統著作權案件關于權屬認定的規則進行認定,即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著作權屬于作者。

     2)如涉案作品未曾在傳統出版物上公開發表,但曾發表在網絡上,且有明確署名,在被告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可以認定其權利歸屬。

3)如涉案作品未在傳統出版物上公開發表,且原被告雙方對于網絡發表的時間和署名存在爭議時,需要結合雙方的其他證據,考慮數字化作品的特征,結 合當事人有關創作過程的陳述等綜合認定。比如對于涉案數碼照片,如果原告能描述出創作的時間、地點,且與照片相符,而另一方卻無法陳述相關信息,可以推定 原告為作者。

(二)被控行為主體的認定

網絡的無形性和隱蔽性使得行為主體認定較傳統著作權案件困難。審理實踐中,用于參考確定網站上所發生侵權行為的行為主體的因素主要有以下三個:網站所有者備案信息、網站經營者標示和版權所有標示。認定行為主體一般把握以下順序和原則:

1)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認定ICP/IP地址信息備案所查詢的主體或者網站自己標明的經營者為該網站經營者,是該網站所涉行為的行為主體。

     2)在網站的版權頁上一般會顯示“××××版權所有”的字樣,很多情況下,該版權所有者就是網站經營者,可以認定其為行為主體。但應當注意,版權所有者 也可能僅是設計網頁整體結構、風格的主體,在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不能簡單按照版權所有者來確定行為主體,而應該根據其他證據確定真正的行為人。

     3)對于網站下某頻道、欄日的行為主體,在網站經營者提出確切的證據證明另有他人的情況下,可據此認定該他人為該頻道、欄目的行為主體,但應當注意的是如果網站經營者與之存在合作關系或者對該頻道具有控制關系,則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二、網絡著作權案件申的侵權行為

(一)未經許可將他人作品上載于網上供公眾瀏覽、下載

 這是網絡出現后最早表現出來的侵犯著作權的形式,在2001年修改的著作權法明確規定了“信息網絡傳播權”之后,這種行為構成侵權已經毫無疑問 了,問題可能僅僅在于賠償數額方面。在我庭處理的大量此類案件中,涉及到了各種作品類型,包括文字作品、美術作品、音樂作品以及影視作品等。按照著作權法 中對著作權所包含的各項權利的規定,此類侵權行為一般歸為侵犯復制權、信息網絡傳播權中。

(二)網絡服務商的行為

如前文對侵權行為主體部分所述,如果并非網絡侵權內容的提供商,而僅僅提供網絡服務,一般情況下不承擔侵權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 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3條、第4條對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責任也做了明確的規定,即其僅在通過網絡參與或者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 的行為,或者明知網絡用戶通過網絡實施侵權行為時一與其他行為人共同承擔侵權責任。但實踐中的難題是如何對網絡服務商的行為進行定性。

     1)如果網絡經營者僅僅提供信息發布條件服務的BBS,則不需要對BBS上發生的侵杈行為承擔責任。

    2)對于提供鏈接的網絡服務商而言,如果只是普通的鏈接,即設鏈網站明確標示了被鏈接網站上得侵權內容承擔責任。但如果情況并非如上所述,而是 一種深層的鏈接,即點擊設鏈網站的某選項即可直接進入被鏈接網站的內容,則其有可能需對被鏈網站的侵權內容承擔責任。北京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04年連 續審理了5起涉及音樂網站鏈接的案件,判決的4起中均認定被告的行為構成侵權。

    3)對于搜素引擎,鑒于其已成為廣大網絡用戶使用頻繁的網絡工具,由此也引發了大量的著作權糾紛,北京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先后受理了華納唱片、環 球唱片等7家唱片公司訴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案,上海步升音樂公司與百度公司侵犯著作權二審糾紛以及浙江泛亞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分別訴北 京新浪互聯信息服務有限公司和百度公司兩案,上訴糾紛均是由被告提供的mp3搜索服務引起的。前8起案件中原告均指控被告通過搜索提供相關歌曲的下載和試 聽服務,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后2起案件情形有所不同之處在于原告擁有自己的原創音樂網站,用戶在其網站需要付費才能下載相關歌曲,而通過被告的 搜索引擎能夠直接免費下載原告網站上的歌曲。前后兩批案件雖然有所不同,但被告的行為是相同的。北京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從分析搜索引擎的工作原理入手,認為 索引擎對搜索內容的合法性不具有預見性、識別性、控制性,認為在目前對搜索引擎的商業模式和功能設置沒有明確規范和限定并且原告不能證明被告對其鏈接的作 品可能侵犯他人權利系明知或應知的情況下,將可能構成侵犯原告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被鏈接網站的上載行為和網絡用戶下載復制行為的法律責任由沒有識別和判斷能 力的搜索引擎服務商承擔,缺乏法律依據,由此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該類案件在社會上反響很大,目前有一部分判決已經生效,尚有部分案件處于二審期間。

《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14條為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或者提供鏈接、搜索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規定的其應承擔的責任限于權利人提交書面通知后刪除 或者斷開鏈接,但是,實踐中對于如何認定網絡服務商僅是提供了信息存儲空間或者搜索、鏈接服務,從而可以適用上述“避風港”原則仍然存在爭議。 

 4)關于網頁快照,日前尚無比較統一的定義。通俗的說,

網頁快照就是搜索引擎在收錄網頁時通常會做的一個文本的備份,保存了這個網頁的主要文字內容,這樣當這個同頁被刪除或鏈接失效時,用戶可以使用網頁 快照來在看這個網貝的主要內容。北京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王路訴雅虎公司一案中,通過雅虎搜索可以搜到原告的若干篇文章,雅虎公司提供所搜到的相關網頁 的快照,該案的問題是雅虎公司是否應承擔侵權責任。此案尚未審結。另外有可能出現的糾紛就是其他被搜索到的網站有可能向雅虎公司等搜索服務提供商主張其對 于網頁的著作權,北京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尚未受理過這一類的案件。

(三)技術措施

     2001年修改的著作權法增加了關于保護技術措施的規定,實踐中認定破壞或者避開技術措施構成侵權的案例并不多見。比如上文提到的浙江泛亞公司訴 新浪、百度兩案中,用戶通過原告的網站下載歌曲是需要付費才能進行的,而搜索引擎可以直接搜索到相應的歌曲內容,從而通過搜索引擎就可以免費下載,原告采 取的收費方式是否構成了一種技術措施,搜索引擎又是否避開了其技術措施而構成侵權就成為了一個爭議的問題。

 中國學術期刊(光盤版)電子雜志社訴北京華夏中天信息咨詢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權一案也提出了這個問題。原告是“CNKI系列全文數據庫”編輯出版 者,被告通過“中國醫藥化工網”提供指向該數據庫中的鏈接,并提供用戶名和密碼使其用戶可以瀏覽、下載該數據庫中的內容。被告向其用戶提供原告的用戶名和 密碼是否屬于避開其技術措施而構成侵權,或者上述行為只是其侵犯網絡傳播權的一種手段或方式,也是存在爭議的。

 (四)其他

     網絡上得行為是多種多樣的,隨著技術的發展,可能會涌現出更多的行為方式,如何將其納入法律的框架進行調整,是我們司法實踐中面臨的重大課題和挑戰。

 

三、網絡著作權案件的民事責任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侵犯著作權的民事責任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                           

(一)停止侵害                                                     

我認為,適用停止侵害的民事責任需注意兩點:(1)依原告的訴訟請求而做;(2)需在判決書中明確禁止被告實施的行為種 類。                                                                         

(二)消除影響和賠禮道歉  

1)僅對人身權受到侵害的案件適用賠禮道歉的救濟方式。

2)對于消除影響,主要考慮被告的侵權行為是否對原告的商譽造成了不良影響,或者是否對消費者造成誤導。原告應當證明被告的侵權行為給其造成何種不良影響及不良影響的范圍。                  

3)實踐中有一種做法認為賠禮道歉的目的是為了消除侵權行為給權利人造成的不良或不利影響,即認為賠禮道歉與消除影響具有同一性,故對于一審法院判決賠札道歉的,二審予以了維持。有的案件中,原告雖要求的是賠禮道歉,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判決被告應承擔消除影響的法律責任。

4)賠禮道歉和消除影響的具體方式與侵權人的侵權性質和                 影響程度相適。對于原告請求判令在幾種媒體E刊登致歉聲明的,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通常根據侵權性質及嚴重程度酌情進行選擇。另有一些案件基于具體案情 對原告要求的媒體進行了變更。

5)適用賠禮道歉或消除影響責任承擔方式,還應考慮到判決的可執行性及經濟效率。比如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在如中央電視臺、人民日報等媒體上播放或刊登聲明,甚至要求播出時間或刊登版面的,就可能無法執行。

(三)賠償損失

 由于網絡上信息海量、傳播快且范圍廣的特點,對于侵犯著作權行為的賠償標準是應該高于傳統媒體還是更低,存在不同觀一點。實踐中,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所掌握的標準與其他的著作權案件基本一致,無大差別。

 

 四、其他問題

 隨著涉及網絡著作權案件的增加,在出現以上共性問題的同時,還有其他的問題值得注意和探討。

(一)關于新類型作品的確認

網絡環境下出現了一些新的作品類型,給司法實踐帶來了新的問題和挑戰。比如朱志強訴(美國)耐克公司等侵犯著作權糾紛案中涉及的火柴棍小人“小小” 的動漫形象。朱志強創作了“火柴棍小人”——“小小”動漫形象。耐克公司在相關廣告中使用了“黑棍小人”。該案中涉及了網絡中一種新的作品形式flash 動漫作品。動態的“火柴棍小人”形象的作品類型歸屬是什么,如何與被告使用作品的形式進行比對,又如何在法律文書中表述,都成為必須考慮的問題。

網絡環境下出現的另一作品類型同樣給司法實踐帶來了一定的困惑。即網絡(在線)游戲。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韓國唯美德公司訴上海盛大公司侵 犯著作權一案中,原告主張被告開發運營的網絡游戲《傳奇世界》抄襲了原告的《傳奇2》,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游戲中涉及到的人物角色、武器、服裝、。其他 道具、技能等,其中每一項又分別包括了名稱、外形、功能、參數項、參數值等內容,很難歸入傳統的作品類型,而且由于網絡游戲的特點,對原告的舉證提出了很 高的要求。

(二)舉證問題

由于網絡信息量大而且變化快的特點,對涉及到網絡的案件的舉證也有水同于傳統著作權案件的要求。公證證據成為普遍采用的證據形式。但是公證證據相比 而言具有更高的證據效力僅是從其形式而言,對于其能否證明當事人欲以之證明的問題,則需要具體判斷公證的事項與證明內容之間的關系。例如有些案件中,原告 欲證明被告網站上某些內容系抄襲自原告網站,其僅提交一份公證書,證明雙方網站上同時存在某內容,如果其沒有其他的證據證明其對該內容享有合法的在先著作 權,我們認為其并未完成舉證責任??蓞⒖?/span>(2002) 一中民初字第4181號搜狐訴新浪一案中的舉證方式。

 上文中提到的因新類型作品的出現而造成的舉證困難此處不再闡述。

(三)與其他案由的競合

很多網絡著作權案件同時都涉及不正當競爭問題,如上文中提到的my search插件系列案件、騰訊訴掌中無限案等,包括唯美德訴盛大網絡游戲侵權案件。這在很大程度上與網絡案件中對很多行為的性質認定尚不清楚有關,比如 my search插件案件中是否構成對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侵害、騰訊案中被告模仿了原告與其客戶之間的通信協議并使用其QQ服務器的行為是否侵犯了其著作權并 構成破壞技術措施、而網絡游戲案件中涉及到的諸多游戲中的元素能否單獨構成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等等。在這些問題都沒有確切的答案之前,當事人尋求通過反 不正當競爭法的原則條款來解決爭議是無可厚非的,但是上述問題確實值得進一步深刻思考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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