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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融資服務)認定工作通知
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申報條件
申報對象:管理規范、業績突出、公信度高、服務面廣,具有示范帶動作用,為我省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服務的獨立法人單位。
申報條件:符合《示范平臺認定辦法》第三、六(五)、七、八(五)條規定
第三條 廣東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是指法人單位建設和運營,為中小企業提供信息、技術、創業、培訓、融資或綜合等公共服務,管理規范、業績突出、公信度高、服務面廣,具有示范帶動作用。
第六條 示范平臺具有多種服務功能或在某一方面具有特色服務功能,具有開放性和資源共享的特征。
(五)融資服務功能。提供融資信息、組織開展投融資推介和對接、信用征集與評價等服務。
第七條 示范平臺應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在廣東省注冊登記時間2年以上,資產總額不低于200萬元(僅申報綜合服務功能的平臺資產總額不低于100萬元),財務收支狀況良好,經營規范,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和可持續發展能力的中小企業服務機構、社會中介機構、技術服務機構、科研院所,以及基于互聯網等面向中小企業提供創業創新服務的企業。
(二)服務業績突出。主要服務于產業集聚區域或行業中小微企業,服務的產業符合國家產業發展方向,年服務中小企業80家以上,用戶滿意度在80%以上;近兩年服務企業數量穩步增長,在專業服務領域或區域內有一定的聲譽和品牌影響力。
(三)有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和必要的服務設施、儀器設備等,辦公場所面積不少于200平方米。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規范的服務流程、合理的收費標準和完善的服務質量保證措施;對小型微型企業的服務收費要有相應的優惠規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務或低收費服務要不少于總服務量的20%;有明確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服務目標。
(五)經營管理團隊尤其是負責人具有較強的服務創新能力、豐富的實踐經驗和較高的管理水平,具有較穩定的從業人員隊伍,專職從業人數不少于10人,其中大專(含)以上學歷和中級(含)以上技術職稱專業人員的比例不低于60%。
(六)積極參加各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組織的面向中小微企業的服務活動,與大專院校、科研院所、行業協會、專業服務機構、企業等相關服務資源有穩定、廣泛的合作關系。
粵東西北地區服務業績較突出、示范帶動作用較明顯的服務平臺,上述(一)(二)(三)(五)的條件可適度放寬。
第八條 示范平臺應滿足以下至少一項功能要求:
(五)融資服務。具有相關合法金融牌照,并經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審核認定,為中小企業提供包括股權、債券、信托、保險、增信、擔保(再擔保)、供應鏈、租賃、資產、典當、保理等一項或多項融資服務的機構,年組織開展投融資對接、企業融資策劃、推薦和融資代理等服務活動5次以上;融資性業務規模和“支小支農”業務占比分別達到60%以上,三年期滿再次認定時平臺資格“支小支農”業務占比達到80%以上;幫助中小企業融資總額5億元以上,或向中小企業提供年新增擔保額20億元以上。
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申報材料
申報融資示范平臺的單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廣東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融資服務)認定申請表(見附件1)
(二)申請報告。其主要內容包括:申請單位基本情況、服務對象所在區域行業狀況及融資服務需求情況、近兩年運營管理情況、近兩年融資服務情況及主要融資服務業績(典型案例)、下一步發展規劃或年度運營計劃。
(三)法人證書或營業執照副本、金融許可證(復印件)。
(四)2019年度審計報告和融資服務情況的專項審計報告(專項審計報告主要包含申報條件相關內容)。
(五)固定經營服務場所證明復印件(房產證、租賃合同)。
(六)主要服務設施情況(含軟件、儀器設備等)。
(七)主要從業人員情況(含學歷證書以及中級(含)以上專業技術人員證明和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八)開展融資服務的證明材料(融資活動通知、照片、總結、至少3份融資合同協議等);區域或行業內20家中小微企業提供的服務評價意見。
(九)能夠證明符合申報條件的其他材料(如有,請提供佐證材料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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