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專項2020年度金磚國家應對新冠肺炎疫情聯合研究項目申報指南的通知 您的位置:首頁 - 公司動態 - 惟恒新聞
科技部關于發布國家重點研發計劃“政府間國際科技創新合作”重點專項2020年度金磚國家應對新冠肺炎疫情聯合研究項目申報指南的通知"
具體申報條件
1. 項目牽頭申報單位和參與單位應為中國大陸境內注冊的科研院所、高等學校和企業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注冊時間為2019年6月30日前,有較強的科技研發能力和條件,運行管理規范。國家機關不得牽頭或參與申報。
項目牽頭申報單位、項目參與單位以及項目團隊成員誠信狀況良好,無在懲戒執行期內的科研嚴重失信行為記錄和相關社會領域信用“黑名單”記錄。
申報單位同一個項目只能通過單個推薦單位申報,不得多頭申報和重復申報。
2. 項目負責人須具有高級職稱或博士學位,1960年1月1日以后出生,每年用于項目的工作時間不少于6個月。
3. 項目負責人原則上應為該項目主體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實際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員。中央和地方各級國家機關的公務人員(包括行使科技計劃管理職能的其他人員)不得申報項目。
4. 項目負責人限申報1個項目;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重點專項、科技創新2030—重大項目的在研項目(含任務或課題)負責人不得牽頭申報項目。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重點專項、科技創新2030—重大項目的在研項目負責人(不含任務或課題負責人)也不得參與申報項目。
項目負責人和項目骨干只能主持或參與1項本專項項目。
對于本重點專項中央財政專項資金預算不超過400萬元的項目,與其他重點專項項目(課題)互不查重。
項目負責人、項目骨干的申報項目和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科技創新2030—重大項目在研項目總數不得超過2個;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科技創新2030—重大項目的在研項目(含任務或課題)負責人不得因申報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重點專項項目而退出目前承擔的項目(含任務或課題)。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科技創新2030—重大項目的在研項目(含任務或課題)負責人和項目骨干退出項目研發團隊后,在原項目執行期內原則上不得牽頭或參與申報新的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項目。
計劃任務書執行期(包括延期后的執行期)到2020年12月31日之前的在研項目(含任務或課題)不在限項范圍內。
5. 特邀咨評委委員不能申報項目;參與重點專項實施方案或本年度項目指南編制的專家,不能申報該重點專項項目。
6. 受聘于內地單位的外籍科學家及港、澳、臺地區科學家可作為項目負責人,全職受聘人員須由內地聘用單位提供全職聘用的有效材料,非全職受聘人員須由雙方單位同時提供聘用的有效材料,并作為項目預申報材料一并報送。
7. 申報項目受理后,原則上不能更改申報單位和負責人。
8. 合作各方對未來知識產權歸屬和成果轉化收益歸屬有明確約定或意向性約定,且符合我國法律法規中關于知識產權歸屬和成果轉化收益的有關條款(須附知識產權協議或意向性協議、備忘錄、證明信或在中外合作協議中明確知識產權相關條款)。
上一篇:納米科技企業(機構)登記入庫申報工作指南 下一篇:廣東省關于在部分關鍵領域征集省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重大項目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