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推動服務貿易創新發展事項)第二批項目庫申報指南的通知 您的位置:首頁 - 公司動態 - 惟恒新聞
中央財政2020年度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推動服務貿易創新發展事項)第二批項目庫申報指南的通知
具體扶持方式
(一)提升公共服務能力。
經認定的國家數字服務出口基地和國家文化出口基地,每家給予不超過200萬元的資金支持。
(二)技術出口業務。
對企業在規定期間取得收匯憑證的技術出口業務,以技術出口的收匯金額(人民幣金額)作為計算貼息的本金,按照不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2020年6月30日前最近一期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給予貼息支持。
(三)承接國際服務外包業務。
對符合條件的服務外包企業,以企業在規定期間內實際發生的國際服務外包業務收匯金額(人民幣金額)作為計算貼息的本金,按照不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2020年6月30日前最近一期人民幣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給予貼息支持。
根據《服務外包統計調查制度》,業務合同包含產品且明確服務費用占比,如占比高于參考比例的,將按下表所列參考比例予以折算計算業務規模。
紡織品、工藝品、家具等生活用品工業設計服務 | 5-10% |
工程車輛、裝備機械等產品工業設計服務 | 10-15% |
精密儀器設備工業設計服務 | 15-20% |
道路EPC項目工程技術服務 | 5-8% |
電站、體育場、橋梁EPC項目工程技術服務 | 8-15% |
(四)吸納就業支持。
根據109號文件精神以及《商務部辦公廳關于積極做好疫情應對支持服務外包企業發展工作的通知》(商辦服貿函〔2020〕51號文,對服務外包企業在規定期間新錄用大學以上學歷(含大專)員工從事服務外包工作,并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的,按照每人不超過4500元的標準給予吸納就業支持。
扶持領域
(一)支持經認定的國家數字服務出口基地、國家文化出口基地完善相關公共服務。
(二)鼓勵技術及技術服務出口。
鼓勵境內企業通過貿易、投資或經濟技術合作方式向境外實施的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專有技術轉讓或許可等技術轉移,以及技術轉讓或許可合同項下提供的技術服務。不包括《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商務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號)所列的出口技術。
(三)鼓勵企業承接國際服務外包業務。鼓勵境內企業或其境外分支機構與境外客戶簽訂服務外包合同,向境外客戶提供國際(離岸)外包服務并取得收入的業務活動。
(四)根據《商務部辦公廳關于積極做好疫情應對支持服務外包企業發展工作的通知》(商辦服貿函〔2020〕51號),對服務外包企業疫情期間吸納就業給予支持。
具體申報條件
(一)提升公共服務能力。
1.支持對象。經認定的國家數字服務出口基地、國家文化出口基地完善相關公共服務。
2.支持內容。資金用于支持國家數字服務出口基地探索建立網絡安全監管平臺、數字化制造外包平臺、云服務平臺、技術支撐共享平臺、統計監測平臺等公共服務平臺,開展數字貿易規則研究(今年已申報過該項目的基地無需重復申請)。資金用于國家文化出口基地建設公共服務平臺,開展基地重點品牌培育、共性技術支撐、宣傳推廣、人才培養和引進、知識產權、貿易促進等服務。
3.有關要求。
各出口基地應根據《資金辦法》及109號文要求,制定具體支持細則,加強現有資源的統籌利用,提高使用效率,提升公共服務能力,擴大受益范圍,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向省商務廳報送支持細則和資金使用情況總結。
(二)技術出口業務。
申請條件。申請企業、單位應當在廣東省內(不含深圳,下同)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正常經營,符合《資金辦法》第十一條所規定的基本條件及本通知的有關要求,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31號),已在商務部“服務貿易綜合監管服務平臺(技術貿易管理信息應用)”中登記規定期間的實際出口額。
(2)出口的技術應當在規定期間取得銀行出具的收匯憑證,且企業的技術出口收匯額不低于50萬美元。
(三)承接國際服務外包業務。
申請條件。申請企業、單位應當在廣東省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正常經營,符合《資金辦法》第十一條所規定的基本條件及本通知的有關要求,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申請企業應通過商務部業務系統統一平臺“服務外包信息管理應用”如實填報《服務外包統計報表制度》規定的報表。
(2)為支持企業應對疫情,幫助企業共渡難關,在符合資金申報基本條件下適當降低申報門檻。企業在規定期間發生的國際服務外包執行金額應滿足以下條件:廣州市內轄區企業規定期間國際服務外包執行金額應不低于250萬美元,佛山、東莞、珠海、中山市轄內企業規定期間國際服務外包執行金額應不低于100萬美元,其他市轄內企業規定期間國際服務外包執行金額應不低于50萬美元。
(四)吸納就業支持。
申請條件。
(1)申請企業應通過商務部業務系統統一平臺“服務外包信息管理應用”如實填報《服務外包統計報表制度》規定的報表。
(2)在規定期間發生的國際服務外包執行金額應不低于50萬美元。
(3)企業截至2020年6月30日在職人員數量不少于截至2019年12月31日在職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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