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批廣州市電子商務示范企業申報工作的通知 您的位置:首頁 - 公司動態 - 惟恒新聞
關于開展第七批廣州市電子商務示范企業申報工作的通知
具體扶持方式
參照相關規定,對廣州市電子商務示范企業予以政策和資金扶持,特別是具有重大影響的項目,實行幫扶服務制度。推薦享受國家、省的相關財政資金扶持。
支持電子商務示范企業向規范化、品牌化發展,提升企業知名度,著力打造具有國際競爭力的龍頭企業。
具體申報條件
示范企業通用評判標準:
(一)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符合《電子商務模式規范(SB/T10518-2009)》和《網絡交易服務規范》(SB/T10519-2009)等行業標準,電子商務應用在國內同行業中處于先進水平,具有較高知名度和一定影響力,對我市電子商務發展具有示范意義和推廣價值。
(二)通過互聯網從事涉及行政許可類商品和服務的經營,須按有關規定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取得相應經營批準證書,并在其電子商務平臺公開經營批準證書的信息以及清晰可辨的照片或其電子鏈接標識。
(三)建立專門的電子商務應用組織管理機構,制定電子商務應用發展規劃,擁有專業的人才隊伍,具備充足的資金保障,有健全的管理、技術和財務制度,擁有完善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務保障體系,銷售商品可溯源(線上信息撮合平臺應督促平臺注冊的用戶企業不斷完善銷售商品的可溯源體系),市場管理制度得以有效貫徹執行。
(四)電子商務應用有創新、有特色,可持續發展能力較強。積極開展模式創新、技術創新、經營創新,經營商品有特色、經營方式有特色、服務形式有特色,經營的商品品種、市場占有率、平臺點擊率(UV)、用戶規模富有成長性。
(五)電子商務應用的社會效益明顯,對相關產業發展具有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改善效益等促進作用,有助于提升相關產業的國際競爭力,帶動上下游關聯企業協同發展,有利于促進就業和創業,滿足社會公眾便利、安全的消費需求。
(六)已取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或已通過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僅借助第三方平臺開展經營活動的“電商企業”除外)。
(七)企業依法納稅,近三年累計納稅總額不低于200萬人民幣。
(八)企業要有健全的防控傳銷、欺詐、銷售違禁品、制假售假、非法集資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管理措施;依據信用管理部門規定,未被列入“失信聯合懲戒黑名單”。
各類電商平臺(企業)除了符合第五條通用評判標準外,還應根據各自類型,符合以下條件:
(一)大宗商品電子商務交易平臺。以鋼鐵、塑料等大宗商品(一般指生產資料)為主要交易對象的平臺,要求平臺年交易額超過10億元;已開通獨立電子商務平臺1年以上,平臺運行穩定可靠。
(二)綜合性電子商務交易平臺。交易的商品、服務涉及行業廣泛,主要服務于工商企業產品(商品)交易(采購)或個人消費需求的平臺。這類平臺要求年交易額超過2000萬元;已開通獨立電子商務平臺1年以上,平臺運行穩定可靠。
(三)專業性電子商務交易平臺。以特定行業、產品、服務(一種或一類)為交易對象,主要服務于行業企業營運或個人信息需求的平臺,這類平臺要求年交易額超過1000萬元;已開通獨立電子商務平臺1年以上,平臺運行穩定可靠。
(四)傳統企業電子商務應用平臺。傳統企業自主建設運營,發展網絡銷售和采購業務,能實現“線上市場”與“線下市場”良好互動的電子商務平臺(傳統企業指具有實體銷售網點,成立時只從事實體市場購銷業務,且目前仍以實體市場購銷業務為主的生產和流通企業)。要求平臺年交易額超過500萬元;已開通獨立電子商務平臺1年以上,平臺運行穩定可靠。
(五)移動電子商務平臺。主要依托移動信息技術建設和經營的電子商務交易平臺。要求平臺年交易額超過500萬元;已開通獨立電子商務平臺1年以上,平臺運行穩定可靠。
(六)借助第三方平臺開展經營活動的“電商”企業。借助一個或多個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開展采購或銷售業務的企業。企業年電子交易量超過500萬元(年電子交易量=年電子采購額+年電子銷售額),且企業年電子交易量占企業年交易量(年交易量=年采購額+年銷售額)超過30%;企業生產經營狀況良好,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和利稅穩定增長,企業應用電子商務的采購額、銷售額在同行業中居領先地位,占其總采購額、銷售額的比重逐年提高,經濟效益明顯。
(七)跨境電商企業。自建開展跨境電商進出口的平臺企業、為跨境電商進出口企業提供各類交易服務的第三方平臺企業、開展跨境電商經營的企業、為跨境電商進出口企業提供外貿綜合服務(包括物流、支付、供應鏈等)的企業。其中自建開展跨境電商進出口平臺和第三方平臺企業需開通平臺1年以上,年交易額超2000萬元,為跨境電商企業提供物流服務的應為國家A級以上物流企業,提供支付服務的應獲得央行第三方支付牌照并具備在廣州開展跨境人民幣互聯網支付業務的資格。開通的平臺運行穩定可靠,已取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或已通過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
成長性指標要求。對當年電子商務交易額低于3億元的企業近3年的電商業務年均增長速度不低于30%;當年電子商務交易額3億元以上,低于10億元的企業近3年的電商業務年均增長速度不低于25%;當年電子商務交易額10億元以上,低于50億元的企業近3年的電商業務年均增長速度不低于20%;當年電子商務交易額50億元以上,低于100億元的企業近3年的電商業務年均增長速度不低于15%;當年電子商務交易額100億元以上的企業近3年的電商業務年均增長速度不低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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