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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關于開展國家級國際營銷服務公共平臺認定申報工作的通知
扶持領域
國際營銷服務公共平臺是指我國企業在境外投資或運營,為至少30家中國企業生產的商品提供營銷展示、倉儲物流、售后服務的平臺,類型包括展示交易中心、倉儲物流中心(海外倉)、售后服務中心(含呼叫中心、技術培訓中心)。
具體申報條件
認定一批基礎條件好、提升帶動作用強、專業化服務水平高、發展潛力大的國家級國際營銷服務公共平臺。申報單位及平臺應符合以下資格條件:
(一)已在所在國(地區)依法注冊、登記或備案,項目或合作協議依法生效。
(二)具有鮮明的產業特色。服務于特定產業或特色產品,在行業內具有一定影響力。
(三)運營兩年以上且情況良好,已產生一定的經濟和社會效益。原則上展示交易場地面積不低于1000平米,倉儲面積不低于5000平米。
(四)提升帶動作用強。為至少30家企業(不隸屬于同一集團公司)生產的商品提供境外展示交易、倉儲物流、售后維修等服務。境外區域覆蓋范圍廣,對帶動本行業企業開拓國際市場、提升品牌影響力發揮積極作用。帶動出口額不低于50萬美元。
(五)專業化服務水平高。建有專業的信息化操作系統進行運營管理,技術手段先進,具備線上展示推廣、訂單管理、倉儲物流實時查詢等功能,運營模式高效專業。
(六)發展潛力大。有明確的發展規劃,有助于進一步提升特定行業產品國際競爭力、品牌影響力。
(七)申報單位近三年無違法違規行為和安全生產較大事故。
申報材料
(一)申報單位所在地省級或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的請示(正本)。
(二)《國家級國際營銷服務公共平臺申報信息表》(附件1)。
(三)申請報告。
1.平臺運營情況(包括投資規模、面積、當地員工數量、經營年限、營業額及經濟效益等);
2.專業化服務情況(包括經營模式、信息化建設、自動化技術應用、維修能力等專業資質、配套服務等);
3.對出口帶動與品牌提升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平臺對企業開拓國際市場、提升品牌知名度、降低貿易成本、提高售后服務響應效率和客戶滿意度等情況);
4.發展規劃(包括未來3-5年發展目標、具體措施、對出口帶動作用預期等)。
(四)相關證明材料(復印件)。
1.申報單位與平臺關系證明文件;
2.如申報單位通過新設、并購及其他方式取得平臺項目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權益,需提供《企業境外投資證書》、《企業境外機構證書》或《境外中資企業再投資報告表》,并提供境外注冊登記證明材料;
3.如申報單位未投入資金、僅參與平臺運營的,需提供與平臺投資方簽訂的委托運營合作協議;
4.申報單位營業執照;
5.平臺與入駐/服務企業簽訂的合同或協議;
6.平臺經營場所租賃或購買合同,以及有關圖片(或影像)資料。
(五)視頻介紹資料。主要介紹平臺經營場所、運營和服務企業情況、專業化管理系統演示等內容。
(六)企業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補充材料。申報單位應按照要求(附件2)編寫上述材料。
申報材料應當真實有效,如發現虛假,申報單位三年內不得參與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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