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南沙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中國廣州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南沙園區發展扶持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您的位置:首頁 - 公司動態 - 惟恒新聞
(二)受理。政策兌現窗口進行形式性審查,符合條件且提交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后轉區人社部門審核;符合條件但材料不齊全的,一次性告知限期補正材料;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
(三)審核。區人社部門商區內相關職能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核實,必要時可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審核,審核結果提請中國廣州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南沙園區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園區工作小組”)審定。
(四)審定。園區工作小組審定擬獎補結果。
(五)公示及資金撥付。區人社部門對擬獎補結果在區政府官方網站、南沙區企業綜合服務平臺等政策兌現公示平臺上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區人社部門向區財政部門申請撥付資金,區財政部門按程序辦理資金撥付手續。資金直接劃撥至企業賬戶,獎勵資金的涉稅支出由企業自行承擔。
公示期間有異議的,由區人社部門商區內相關部門復核并提請園區工作小組審定。經復核及審定,符合條件的,由區人社部門向區財政部門申請撥付資金,區財政部門按程序辦理資金撥付手續;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獎補。
有效期到2025年12月31號
中國廣州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南沙園區發展扶持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國廣州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南沙園區發展扶持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有關規定,為便于政策實施,結合南沙區實際,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 享受扶持政策單位應同時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經同意入駐中國廣州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南沙園區(以下簡稱“園區”),以人力資源服務業及相關聯的現代服務業為主營業務。
(二)登記注冊地在園區,統計關系在南沙區,主管稅務機關是南沙區稅務部門(申請單位不涉及稅務或統計關系的情況除外),具備健全財務制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
第三條 入駐單位在《辦法》實施期內按照以下標準享受扶持政策:
(一)2020年12月至2021年12月期間經申報獲同意入駐的,在《辦法》實施期內按照第一階段對應標準享受扶持政策。
(二)2022年1月至2022年12月期間經申報獲同意入駐的,在《辦法》實施期內按照第二階段對應標準享受扶持政策。
(三)2023年1月至2025年12月期間經申報獲同意入駐的,在《辦法》實施期內按照第三階段對應標準享受扶持政策。
第四條 入駐單位經核準同意入駐園區后,應及時完成登記注冊地、稅務登記、統計關系辦理等程序。
第二章 扶持項目申報條件
第五條 入駐園區獎勵
申請入駐園區獎勵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扶持政策實施(2020年3月6日,下同)后在南沙區注冊成立并自成立之日起1年內經申報獲批同意入駐園區的單位,或經申報獲批同意入駐園區并完成法人登記設立的籌建團隊。成立日期以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明的核準日期為準。
(二)入駐園區2年內,任一自然年度在南沙區實現年營業收入達到1000萬元。
第六條 經營貢獻獎勵
(一)在扶持政策實施后在南沙區新設立(含從區外遷入南沙)的單位,以入駐園區后的每年度對南沙區經濟貢獻為基數,按規定比例給予獎勵。
(二)對在扶持政策實施前已在南沙區設立的單位,在其入駐園區后,對其在獎勵扶持年度對南沙區經濟貢獻增長部分,按規定比例給予獎勵。
(三)申報單位享受本扶持項目的,獎勵扶持年度的營業收入及納稅總額應較上一年度同比保持不下降。
(四)企業不得通過與已在南沙區注冊經營的企業之間以轉移營業收入等方式提高新增地方經濟貢獻,否則須退回已發放資金。
第七條 辦公用房補貼
申請辦公用房補貼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補貼期內租賃園區所在物業的辦公用房(不含附屬和配套用房,例如食堂、車庫、倉庫等)自用,并已繳納租金(以發票為準)。
(二)辦公用房實際使用率不低于90%。裝修期(含消防驗收階段)不受本條件限制。
計算公式:辦公用房實際使用率=(辦公人數×核準人均面積)/租賃面積
(三)當租賃面積大于園區核準入駐面積的,對超出部分不給予租金補貼。
(四)補貼期內辦公用房不得轉租、轉讓或轉借他人使用,不得改變用途。若補貼期內辦公用房發生轉租、轉讓或轉借他人使用,或出現改變用途情形的,須退回已發放扶持資金。
(五)補貼期從場地租賃合同(須經出租屋管理中心登記備案)的租賃期起始之日起開始計算(在核準入駐園區前已在園區所在物業租賃辦公場地的,補貼期從核準入駐園區當月起計算)。入駐單位應在上述規定起始之日起30天內完成法人登記設立(變更)手續,涉及場地須辦理消防驗收程序的,期限放寬至120天。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有關登記手續的,補貼期從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明的核準設立(變更)當月起計算。
第八條 物管補貼
申請物管補貼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補貼期內租賃園區所在物業的辦公用房(不含附屬和配套用房,例如食堂、車庫、倉庫等)自用,并繳納了物業管理費(以發票為準)。
(二)當租賃面積大于園區核準入駐面積的,對超出部分不給予物管費用補貼。
(三)補貼期內辦公用房不得轉租、轉讓或轉借他人使用,不得改變用途。若補貼期內辦公用房發生轉租、轉讓或轉借他人使用,或出現改變用途情形的,須退回已發放扶持資金。
第九條 公共設施使用補貼
申請公共設施使用補貼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租賃園區所在物業的公共培訓室、測評室、會議室等場地,并繳納租賃費用(以發票為準)。
(二)租賃用途應與經營業務相關。
(三)租賃前經園區運營機構審核同意使用。
第十條 行業交流活動補貼
申請行業交流活動補貼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南沙區內舉行公益性人力資源行業交流活動,參會企業達50家及參會人數達100人。
(二)申請單位是活動主辦方并承擔了活動費用開支(以發票為準)。
(三)活動開展前經園區運營機構審核同意,并納入園區年度活動計劃。
受各級政府委托或通過購買服務形式開展并獲得財政經費支持的活動,不得申領行業交流活動補貼。行業交流活動補貼與公共設施使用補貼不重復享受。
第十一條 品牌活動落戶獎勵
申請品牌活動落戶獎勵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將已取得良好社會效應的人力資源行業峰會、論壇、學術會議等品牌活動的主會場永久性落戶南沙。
(二)具有該品牌活動的所有權或具有品牌活動所有權方的書面授權。
(三)與管委會、區政府或相關職能部門簽訂項目落戶協議。
第十二條 引薦獎勵
申請引薦獎勵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從南沙區外引薦符合園區發展需求的人力資源行業鏈條企業落戶園區并辦理了引薦項目備案登記。
(二)被引薦企業入駐園區滿一年(以工商注冊地登記在園區之日起開始計算)并已將主管稅務機關、統計關系落戶到南沙區,具有健全的財務制度、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
(三)被引薦企業應至少符合以下條件之一:1.世界1000強、中央大型企業、中國企業500強、中國民營500強、商務部認定或備案的跨國公司,或者人力資源行業龍頭企業的集團總部及其直接控股子公司;2.在海外(境外)市場或滬深證券交易所上市、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新三板)掛牌;3.港澳資本參與(由內地投資者與港澳投資者共同投資或者由港澳投資者單獨投資);4.具有較強發展潛力和創新能力,近三年的營業收入年增速不低于80%或者獲得1000萬元以上投融資;5.經省級以上人社部門評選認定的優質人力資源服務業機構。
第三章 申報及兌現
第十三條 原則上,本細則的第七條、第八條的扶持項目,自入駐單位進駐園區后的當年起按季度兌現。上述兩項扶持項目以外的其他扶持項目獎勵在入駐單位進駐園區后的下一個會計年度進行兌現。
第十四條 入駐單位在扶持項目申報時、扶持資金發放時、以及申報項目的獎勵扶持年度,均須滿足保持在園區內經營辦公狀態,且滿足登記注冊地在園區,統計關系在南沙區,主管稅務機關是南沙區稅務部門等要求。不涉及稅務和統計關系的機構、組織,須至少滿足登記地落在園區。
第十五條 入駐單位(非營利性社會組織除外)享受本細則第六條至第九條扶持項目的,單位所申報項目的獎勵扶持年度當年的企業年度營業收入及納稅總額均須達到其在入駐確認文件中承諾的目標數額。
經核實企業年度營業收入及納稅總額未達到上述第一款的承諾目標數額的,不予發放資金;對當年已按季度發放的辦公用房補貼、物管補貼,須追回當年度已獲得的扶持資金。
第十六條 申報及兌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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