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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花香”是大米的通用名稱嗎?

發布時間:2021.07.12 新聞來源:中國知識產權資訊網

“我家有好米,好米稻花香?!碧峒啊暗净ㄏ恪?,你想到的是大米的品種還是品牌?圍繞這一問題,中儲糧(上海)米業有限責任公司(下稱中儲糧上海公司)與福州市稻花香米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下稱福州稻花香公司)產生了分歧,由此展開了一場激烈的商標紛爭。


  近日,隨著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的作出,雙方孰是孰非終見分曉。法院認為,在案證據不能證明第1298859號“稻花香 DAOHUAXIANG”商標(下稱訴爭商標)申請日、核準注冊日之前,“稻花香”依據法律規定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被認定為法定的通用名稱或者全國范圍內相關公眾已將“稻花香”認定為大米品種名稱,亦不能證明訴爭商標原注冊人福州米廠申請注冊訴爭商標時已明知或者應知“稻花香”為部分區域內約定俗成的商品名稱。


  是否屬于大米品種?


  據了解,福州米廠于1998年3月4日提交訴爭商標注冊申請,1999年7月28日被核準注冊使用在第30類大米商品上,2020年9月27日經核準轉讓予稻花香公司。


  2019年7月8日,中儲糧上海公司針對訴爭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主張“稻花香米”是原產于五常市的一種優質水稻及該水稻磨出的大米的統稱,全國范圍內的相關公眾均將“稻花香”視為某一類大米的通用名稱而非專屬某一特定主體、用于標示商品來源的商標,最高人民法院曾在相關民事判決中認定五常當地種植戶均將“稻花香”作為一種優質的水稻及該水稻加工出的大米的名稱使用。福州米廠作為相關行業從業者,理應知曉“稻花香”大米在東北地區已經培育成功,其仍申請注冊訴爭商標具有明顯惡意,“稻花香”不應為被申請人所壟斷。


  為了證明上述主張,中儲糧上海公司提交了經公證的“稻花香”大米相關的網絡報道、電商平臺上“稻花香”大米的銷售及評價頁面及五常市政府機關與稻米民間組織就“稻花香”作為大米通用名稱使用的說明、全國性行業組織關于“稻花香”大米品種的說明等證據。


  福州米廠辯稱,在訴爭商標申請日前并沒有以“稻花香”為大米的通用名稱,“稻花香2號”是水稻品種“五優稻4號”的原代號,而且與訴爭商標并不完全相同,大米與水稻亦屬于不同的商品類別,水稻品種名稱不等同于大米通用名稱。


  2020年6月12日,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裁定,認為中儲糧上海公司并未提交證據證明“稻花香”是依據法律規定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已認定為法定的通用名稱。同時,以全國范圍內相關公眾的通常認知為標準來看,中儲糧上海公司提交的部分證據形成于黑龍江省五常市,其他證據雖然體現了“稻花香”系我國具有特定品質特點的一類大米產品的通用名稱,但中儲糧上海公司并未據此提交證據予以佐證,不足以證明“稻花香”屬于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綜上,國家知識產權局裁定對訴爭商標予以維持。


  中儲糧上海公司不服上述裁定,隨后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稱,在訴爭商標核準注冊日前“稻花香”構成了大米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訴爭商標原注冊人福州米廠在明知“稻花香”是大米商品通用名稱的情況下,申請注冊、使用訴爭商標的行為具有明顯的主觀惡意。


  如何把握判定標準?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中儲糧上海公司提交的在案證據均形成于訴爭商標核準注冊日之后,無法直接證明“稻花香”名稱的出現并呈通用化事實狀態的時間早于訴爭商標核準注冊日,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在核準注冊日前已在大米上作為商品名稱被全國范圍內生產主體廣泛使用,形成了穩定的社會認知,構成通用名稱。福州米廠申請訴爭商標時并無惡意,注冊商標專用權在全國范圍內具有效力,應當得到保護。綜上,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中儲糧上海公司的訴訟請求。


  中儲糧上海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中儲糧上海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在訴爭商標申請日1998年3月4日及核準注冊日1999年7月28日之前,“稻花香”依據法律規定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被認定為法定的通用名稱。同時,中儲糧上海公司提交的在先證據形成時間均晚于訴爭商標核準注冊日,不能證明訴爭商標申請日、核準注冊日之前全國范圍內相關公眾對大米品種的通常認知狀況,不能證明在訴爭商標申請日、核準注冊日之前全國范圍內相關公眾已將“稻花香”認定為大米品種名稱,亦不能證明福州米廠申請注冊訴爭商標時已明知或者應知“稻花香”為部分區域內約定俗成的商品名稱。綜上,法院判決駁回中儲糧上海公司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商品的通用名稱是指為某一范圍或某一行業中所共用的、反映一類商品與另一類商品之間根本區別的規范化稱謂。商品的通用名稱包括法定的通用名稱和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一般具有廣泛性和規范性的特點?!北本┦杏坡蓭熓聞账R產權部主任湯學麗表示,屬于法定的商品名稱或者約定俗成的商品名稱、相關公眾普遍認為某一名稱能夠指代一類商品或者依據法律規定的,應當認定為通用名稱。


  “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一般以全國范圍內相關公眾的通常認識為判斷標準,對于由于歷史傳統、風土人情、地理環境等原因形成的相關市場固定的商品在相關市場內通用的稱謂,可以認定為通用名稱。商標申請人明知或者應知其申請注冊的商標為部分區域內約定俗成的商品名稱的,可以視其申請注冊的商標為通用名稱?!睖珜W麗表示,需要注意的是,《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規定的通用名稱與商標法意義上的通用名稱含義并不完全相同,不能僅以農作物品種審定公告的名稱為依據,認定該名稱屬于商標法意義上的通用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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