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龍坎”VS“小龍坎”,到底誰才是真的龍 您的位置:首頁 - 公司動態 - 行業資訊
■ 味在公司創始人在開設被訴餐廳前,曾專門赴成都進行考察,隨后同第三方四川味在公司簽訂授權合同,在繳納授權許可費后獲得了“味在小龍坎”店招及設計裝修風格等的授權許可;
■ 如果知道存在侵權可能,味在公司不會選擇同四川味在公司進行合作,而是會選擇加盟仁眾公司;
■ 味在公司并未單獨使用“小龍坎”字樣,還包括“味在”二字,且“味在”二字采用紅色醒目標注,不會對消費者造成混淆和誤認;
■ 根據仁眾公司陳述的加盟費用,考慮到味在公司經營時間只有不到一年半的時間,因此一審法院作出的6萬元賠償額過高,顯失公平。
面對味在公司的上訴,仁眾公司當然是不認同的,理由如下:
■ 第三方四川味在公司并未取得“小龍坎”或“味在小龍坎”商標的合法使用權,所以它無權授權味在公司使用“小龍坎”標識;
■ 味在公司作為餐飲服務業主體、加盟協議的相對方,有義務對四川味在公司是否享有“小龍坎”及“小龍坎”知識產權的事實進行審查;
■ 仁眾公司通過宣傳及使用,已經使“小龍坎”及“小龍坎”這一商業品牌具有了廣泛的知名度,味在公司完全可通過網絡等相關渠道獲取到“小龍坎”及“小龍坎”這一商業品牌真實權利人的相關信息;
■ 在仁眾公司“小龍坎”品牌在餐飲服務上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況下,味在公司通過多處近似標識的使用,意圖與涉案商標構成混淆,侵權故意明顯。
綜上,福建高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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