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藥神》被判侵權,只因使用了一張照片…… 您的位置:首頁 - 公司動態 - 維權打假 - 商標維權
2022年7月5日,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公開了一份《張列白與北京壞猴子文化產業發展有限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這份由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下稱朝陽法院)作出的已經生效的判決書顯示,因北京壞猴子文化產業發展有限公司(下稱壞猴子公司)未經許可,在電影《我不是藥神》中使用了原告在印度新德里旅行期間拍攝的顧特卜塔及其旁邊的清真寺照片(下稱涉案作品),原告張列白將電影《我不是藥神》的版權方壞猴子公司訴至法院。經審理,朝陽法院認定壞猴子公司的涉案行為侵害了原告對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權,判決其停止涉案侵權行為、消除影響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萬元。
判決公開的這一天,恰巧是是電影《我不是藥神》上映4周年的日子。2018年7月5日,根據真人事件改編、由徐崢等主演的劇情片《我不是藥神》曾經引發觀影熱潮,可以說是一部口碑與票房“齊飛”的電影,相信對于許多觀眾來說至今依然記憶點滿滿。而此次公開的判決結果,也引發廣泛關注。
一張照片引發糾紛
記者注意到,該案中,原告張列白表示,2015年12月13日,其在馬蜂窩平臺發布了一篇游記,游記中發表了涉案作品,后發現被告壞猴子公司在電影《我不是藥神》中使用了該作品。原告認為,被告壞猴子公司的行為侵害了其對涉案作品享有的署名權、復制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及獲取報酬權,遂將壞猴子公司訴至朝陽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消除影響,賠償原告經濟損失48萬元。
針對原告的起訴,被告壞猴子公司辯稱,第一,原告不是本案適格原告,涉案作品標識有“AperLink”字樣,應屬于上海熠晨齊爍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下稱熠晨齊爍公司);第二,原告2020年3月寄送的律師函中,附帶的圖片與涉案作品不同,雖然原告稱圖片發送錯誤,不排除原告重新對圖片進行編輯、修改的可能;第三,被訴侵權作品與涉案作品差異明顯,不能認定為同一作品;第四,即使法院認定被訴侵權作品與涉案作品具備同一性,被告的使用行為亦不構成侵權,而是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屬于合理使用,并未不合理損害原告的合法權益;第五,即便法院最終認定被告侵權,原告主張的賠償數額亦過高?;谶@些理由,被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厘清焦點定分止爭
關于該案案情,經朝陽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和質證,朝陽法院認定,根據原告提交的電子底片,該照片拍攝于2015年9月20日,原告稱其系案外人熠晨齊爍公司股東,熠晨齊爍公司系“AperLink影像工作室”的經營主體,故其在涉案作品上加載了“AperLink”字樣水印,原告就此提交熠晨齊爍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該公司認可涉案作品的著作權屬于原告。
朝陽法院還認定,涉案電影拍攝于2017年,根據片尾署名,著作權由被告壞猴子公司享有。該電影片頭第2分35秒出現如下情節(詳情見下圖):鏡頭掃過男主角經營的保健品店,照片墻出現被訴侵權作品,該作品約占畫面六分之一,出現的鏡頭時長為2秒。經比對,被訴侵權作品與涉案作品在畫面結構、色彩、拍攝角度、光影基本一致,但無“AperLink”字樣水印。此外關于被告提出不排除原告對照片進行編輯、修改的可能這一抗辯意見,法院指出被告未提交直接證據予以證明。
經審理,朝陽法院認為,根據相關證據可以認定原告享有對涉案攝影作品的著作權,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對侵害涉案作品著作權的行為提起訴訟,被告關于原告主體不適格的抗辯意見,法院不予采信。
朝陽法院認為,涉案電影拍攝于2017年,原告拍攝、發表涉案作品的時間為2015年,早于涉案電影拍攝的時間,被告制作涉案電影時,有機會接觸原告涉案作品。經比對,可以認定涉案電影中使用的照片是原告的攝影作品。被告相關行為侵害了原告對涉案作品享有的復制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署名權。
對于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其保護作品完整權這一點,法院認為,被告雖然去除了涉案作品的水印,但并未故意或者惡意曲解作品,亦未對作品進行損害性變動,達不到歪曲、篡改的程度,故原告的該項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關于被告主張的合理使用的抗辯意見,法院認為,涉案電影完整直接地展示了涉案作品,但并未對涉案作品本身進行介紹和評論,也未引用涉案作品說明其他問題,反而以畫面六分之一的篇幅持續2秒展示了涉案作品。被告未經授權也未向原告支付報酬即使用涉案作品,已經影響到了原告對其作品的對外授權并獲取相應的經濟收益,與原告對作品的正常利用相沖突。在此情況下,不能認定被告對涉案作品的使用構成著作權法中的合理使用。
基于上述理由,綜合考慮涉案作品的知名度、拍攝難度、被告的主觀過錯、侵權情節、影視性使用情況、電影中涉案作品貢獻率等因素,朝陽法院判決被告壞猴子公司停止涉案侵權行為、消除影響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萬元。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這起因一張照片引發的糾紛雖然已經隨著判決的生效而完結,然而,記者注意到,這并不是《我不是藥神》第一次卷入著作權糾紛。早在影片上映初期,《我不是藥神》也曾陷入海報抄襲風波,當時制作方及時道歉并更換了海報才化解“干戈”。由此可見,一張照片或是一幅海報雖小,但知識產權保護無小事,尊重原創,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方能行穩致遠。(本報記者 呂可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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