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賠150萬元!“酷動”撞臉“脈動”糾紛案終審有果 您的位置:首頁 - 公司動態 - 品牌策劃
在不正當競爭案件中,“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包裝裝潢”的認定與保護一直是業內關注的焦點。近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稱江蘇高院)審結一起飲料包裝不正當競爭糾紛案,認定達能(中國)食品飲料有限公司(下稱達能公司)主張的“脈動”產品裝潢系“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包裝裝潢”,小洋人生物乳業集團有限公司(下稱小洋人公司)生產銷售的“酷動”產品與達能公司“脈動”產品的包裝裝潢相近似,并足以造成相關公眾混淆,構成不正當競爭,小洋人公司須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達能公司150萬元。
飲料包裝引發爭議
提起“脈動”,相信很多人并不陌生?!懊}動”維生素飲料于2003年開始上市,其包裝有羅馬柱式風格瓶體、藍色為主基調、藍色寬口徑瓶蓋、瓶貼顯著位置標注粗體白色“脈動”文字等特征,該款飲料也受到許多年輕人的喜愛。
“脈動”品牌方達能公司圍繞“脈動”品牌,申請注冊了一系列“脈動”文字圖形商標。針對“脈動”飲料包裝,達能公司還申請并獲權了多件外觀設計專利。經過長期的宣傳和使用,“脈動”品牌在飲料市場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響力?!懊}動”文字商標也曾被認定為“水、礦泉水、飲料”商品上的馳名商標。
2021年9月,在蘇州市吳江區的一家小型超市內,達能公司工作人員發現,在柜架上擺賣的“酷動”維生素飲料包裝與其“脈動”維生素飲料包裝較為近似。隨后,達能公司對此進行了公證取證。此外,達能公司工作人員還發現,在某電商平臺上,同樣有該款飲料在售賣。
據了解,上述“酷動”維生素飲料的品牌方為小洋人公司,該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經營范圍包括預包裝食品、奶粉批發、零售等。
達能公司認為,在長期的商業經營中,雖然“脈動”商品包裝裝潢做過局部設計元素的微調,但最具識別性的瓶體、藍色基調、藍色寬口徑瓶蓋、粗體白色“脈動”文字瓶貼等設計要素始終不變,使得一般消費者對該商品包裝裝潢所標示的商品來源有明確的認知。小洋人公司仿冒達能公司脈動飲料的包裝裝潢,造成大量消費者的混淆,涉嫌構成不正當競爭。達能公司遂將小洋人公司訴至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蘇州中院),請求法院判令小洋人公司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使用與其“脈動”產品近似包裝、裝潢的飲料產品,并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250萬元。
對于達能公司提起的訴訟,小洋人公司則認為,小洋人公司生產的“酷動”產品與達能公司的“脈動”產品商標以及口感有本質區別,在包裝、裝潢方面,兩者的高度、瓶身直徑、瓶身紋理、圖形及字體的設計等均不相同,且“酷動”包裝上顯著標明“小洋人”的產品標識,并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此外,“脈動”產品包裝裝潢已受商標法或專利法保護,該案屬于專利侵權或商標侵權糾紛,不屬于不正當競爭糾紛。
認定構成不正當競爭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不得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蘇州中院經審理認為,判斷達能公司指控的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是否成立,應就其主張的權利商品包裝、裝潢是否具有一定影響,雙方商品的包裝、裝潢是否相同或近似及是否會導致相關公眾產生混淆進行審查。
蘇州中院認為,雖然達能公司在2020年4月對“脈動”飲料的瓶貼部分進行了升級設計,但仍然沿用了“脈動”商品一貫的整體形狀、顏色搭配及圖文組合等核心識別元素,因此整體風格保持一致,具有穩定性。根據現有證據顯示的“脈動”商品的銷售時間及地域范圍、多年的廣告宣傳、在一定人群中的市場占有率及網絡報道情況等因素,足以證明該商品經多年經營已在所屬行業及相關公眾中具有一定影響,使得相關公眾將其前述持續使用的具有穩定特征的包裝裝潢與達能公司“脈動”商品聯系起來,因此,使用于達能公司“脈動”商品的具有穩定性和特有性的各個版本的包裝裝潢構成有一定影響的商品裝潢,可獲得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即達能公司主張的2020年“脈動”包裝裝潢,能持續發揮識別作用,依法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所保護的具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包裝裝潢。此外,該案是擅自使用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包裝裝潢糾紛案,故達能公司是否同時獲得外觀設計專利授權、包裝裝潢的某些要素是否獲得商標注冊,以及達能公司有無其他有影響的不同版本的包裝裝潢,均不會對達能公司涉案包裝裝潢的影響力有所改變。
蘇州中院認為,“酷動”飲料的包裝裝潢雖然在一些細節(比如瓶體上部的圓環曲面的形狀,瓶身凹部的形狀等)上與“脈動”飲料的包裝裝潢有細微區別,但兩者在整體的瓶型、配色、文字以及配圖上均近似,尤其“脈動”文字與“酷動”文字本身亦有一定的相似性,從而使得兩者的整體視覺效果較為相似。鑒于雙方當事人商品包裝裝潢的整體和要部設計均構成近似,同時考慮到“脈動”商品包裝裝潢的知名度較高、雙方當事人商品屬于同類商品、“酷動”商品包裝裝潢的歷史演變等事實,根據普通消費者購買此類商品時可能施加的一般注意力,容易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
綜上,蘇州中院認定小洋人公司的涉案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遂判令小洋人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綜合考慮“脈動”商品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市場占有率,外包裝裝潢在涉案商品交易中的吸引力和利潤貢獻率,小洋人公司侵權行為的性質、后果、主觀過錯程度以及達能公司為維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因素,酌定小洋人公司向達能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合計150萬元。
一審判決作出后,小洋人公司向江蘇高院提起上訴,其相關上訴請求未獲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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