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廣州市荔灣區實施標準化戰略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關于印發廣州市荔灣區實施標準化戰略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您的位置:首頁 - 公司動態 - 項目申報
荔市監規〔2024〕1號
廣州市荔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廣州市荔灣區實施標準化戰略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現將《廣州市荔灣區實施標準化戰略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徑向荔灣區市場監管局反映。
廣州市荔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3日
廣州市荔灣區實施標準化戰略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動荔灣區標準化戰略實施,規范標準化戰略專項資金的使用、監督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家標準化發展綱要》《廣東省標準化條例》《廣州市標準化發展實施綱要》等有關規定及要求,結合荔灣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標準化戰略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區財政預算資金安排用于企業、事業單位、其它組織主導或參與標準制修訂項目、承擔標準化組織項目、承擔標準化試點示范項目、獲得標準化貢獻獎、通過標準創新型企業認定以及獲評企業標準“領跑者”等專項資助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專項資金的申報、受理、審核、使用、管理等活動。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依法依規、公開公正、鼓勵先進、規范管理、注重績效、強化監督”原則,有效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和帶動作用。
第五條 專項資金的績效目標是推動荔灣區標準化戰略實施,促進荔灣區標準化深度發展,提升標準化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和標準化自身發展的能力和水平。
第六條 申報單位應按照本辦法和申報通知要求提交申報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負責,不得弄虛作假、套取或騙取專項資金。獲得資助的申報單位負責資金使用和項目實施,應加強財務管理,并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申報單位應承諾所申報資金用于標準化相關工作,申報單位虛假申報、騙取專項資金的,5年內停止其申報本專項資金資格。
第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資助,已經資助的,予以追回:
(一)通過弄虛作假、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取本專項資金的;
(二)同一項目多頭或重復申報本專項資金的;
(三)申請單位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
(四)申請單位已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的;
(五)不符合本辦法和申報通知要求的。
第二章 資助范圍和額度
第八條 在荔灣區行政區域內依法開展標準化工作的企業、事業單位、其它組織(財政全額核撥單位除外),符合本辦法所列使用范圍和條件的,可依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申報專項資金資助。
第九條 標準化戰略專項資金資助的范圍和額度:
(一)主導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粵港澳大灣區標準制修訂的,分別資助不超過10萬、6萬、5萬、4萬、4萬元;參與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粵港澳大灣區標準制修訂的,分別資助不超過4萬、3萬、2萬、1萬、1萬元。
標準制修訂的主導單位是指已發布的正式標準文本唯一起草單位或標準“前言”中的排序處于前三的單位。標準文本中沒有列出起草單位的,由標準的發布或歸口單位出具主導標準制修訂的佐證材料。標準制修訂的參與單位是指標準文本“前言”中的排序處于第四及以后的單位。
(二)對承擔國際、全國、廣東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的單位,分別資助不超過8萬、6萬、4萬元。
(三)承擔國家級、省級標準化試點示范項目建設的,分別資助不超過10萬元、8萬元。
(四)獲得國際標準化組織標準化高等教育獎、國際標準化組織勞倫斯獎、國際標準化組織杰出成就獎、ISO國際標準化青年專家獎、國際電工委員會開爾文勛爵獎、國際電工委員會托馬斯·愛迪生獎、國際電工委員會1906獎、國際電工委員會青年專家稱號的,對獲獎單位(獲獎者所在單位)每項資助不超過10萬元;獲得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對獲獎單位(獲獎者所在單位)每項資助不超過8萬元;獲得廣東省標準化突出貢獻獎,對獲獎單位(獲獎者所在單位)每項資助不超過5萬元。
(五)首次通過標準創新型企業高級、中級、初級認定的,分別資助不超過6萬、4萬、1萬元。
(六)獲評企業標準“領跑者”的,每項資助不超過1萬元。
第十條 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印發年度標準化戰略資金申報通知,申報通知應明確資金申報條件、申報要求、申報時間等,并負責標準化戰略資金的具體管理工作,包括征集資助項目、申報受理、項目審核、項目公示、申報專項資金預算、開展項目績效評價和信息公開等。
第十一條 申報標準化戰略資金的單位應按照申報通知要求進行申報。符合標準化戰略資金資助條件的單位應當在申報通知規定的期限內提出資助申報,逾期提出的視為放棄申報。
第十二條 標準化戰略資金同一項目只能有一個申報單位,兩個以上單位同時符合同一項目資助申報條件的,由各單位自行協商,推選申報單位。同一項目只能申報一次資助。
第十三條 除按規定需要保密外,標準化戰略資金分配計劃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相關單位或個人對公示結果有異議的,可實名向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復核申請應明確提請復核的內容、理由及證據材料。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在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并回復申請人。
第三章 資金撥付和管理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采取直接支付的方式支付,由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規定辦理資金撥付。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實行績效評價。區財政部門按規定組織實施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規定開展專項資金績效自評,深化績效評價結果應用。獲資助單位應按要求配合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資助項目的績效評價工作。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管理實行責任追究機制。在專項資金管理、使用過程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國際標準,是指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國際電工委員會(IEC)和國際電信聯盟(ITU)發布的國際標準,以及由《采用國際標準管理辦法》確認的其他國際組織發布的國際標準。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上一篇:關于印發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促進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扶持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下一篇:關于開展2024廣州新質生產力高企百強榜單評選工作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