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愛”與“愛心AIXIN”不構成近似商標
發布時間:2013.10.11 新聞來源:中國知識產權資訊網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結“心愛”商標駁回復審行政糾紛一案,認定“心愛”商標與在先注冊的“愛心AIXIN”未構成近似商標,判決撤銷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被訴決定,并重新作出決定。
2009年9月7日,北京愛慕內衣有限公司(下稱愛慕公司)在“服裝”等商品上申請注冊“心愛”商標。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商標與“愛心AIXIN”、“愛心aixin及圖”商標(下稱引證商標)相比,二者漢字相同,僅排列數序不同,隔離觀察不易區分,已構成近似商標,裁定駁回其注冊申請。
原告訴稱: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均為固有詞匯,各自擁有固有含義。申請商標經使用已被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其已形成區別于引證商標的特性。引證商標并未進行實際使用。因此,申請商標不會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與引證商標不構成近似商標。在評審階段以及一審訴訟階段,愛慕公司提交了大量使用申請商標的證據材料。
北京一中院認為:首先,引證商標的標識為“愛心”,系常用的名詞,申請商標的標識為“心愛”,系常用的形容詞,兩商標標識的含義區別明顯;其次,引證商標標識的固有顯著性較差,其保護范圍和力度相對較弱,引證商標的核準注冊并不等同于其注冊人對“愛心”這一常用詞的壟斷;再次,原告本身在內衣行業具有較高知名度,其申請注冊申請商標并沒有攀附引證商標商譽的主觀惡意;最后,原告提交的宣傳、使用申請商標的證據材料,可以證明申請商標在其指定使用的第25類內衣等商品上獲得了較高的知名度,使得相關公眾已經將申請商標與原告之間建立起唯一、緊密的聯系,從而不會導致與引證商標就商品來源發生混淆、誤認。
據此,法院判決撤銷商標評審委員會被訴決定。(記者 胡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