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精細確定著作權損害賠償額?法官來說法 您的位置:首頁 - 公司動態 - 法律顧問
著作權侵權案件中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是司法實踐中最具爭議的問題之一,法定賠償適用率高、判賠金額低、自由裁量權運用隨意等問題一直飽受詬病。數字時代技術的飛速進步和商業模式的創新,使著作權價值日益凸顯,作品表現形式不斷豐富,與技術的結合程度不斷加強,侵權行為也日益復雜隱蔽。為更精準地彌補權利人損失、打擊侵權行為,法院需嚴格遵循法律規定的損害賠償分析范式、證據裁判規則、類案規則方法,合理運用自由裁量權,實現著作權損害賠償確定的精細化。
創新著作權市場價值理論
筆者認為,精細化確定路徑之一,是重塑著作權市場價值理論。
侵害著作權是對無形資產的損害,其價值難以精確衡量,作品類型不同、保護力度不同,以及技術進步、市場需求變化等因素會導致其價值不斷波動。特別是需要用金錢進行量化時,還需要通過市場的檢驗。著作權案件整體賠償數額較其他知識產權案件低的原因,就在于著作權與市場結合的廣度和深度不及其他知識產權,也更不易發現其真正的市場價值。因此,著作權本身市場價值的不確定決定了損害賠償的精細化不是精確計算的結果,而是在侵權發生后,法院結合雙方證據對著作權市場價值的再發現過程。
損害賠償范圍的認定也需結合市場因素。我國著作權損害賠償數額的認定方法包括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許可使用費的合理倍數以及法定賠償。這些方法分別以不同理論為指導,比如實際損失方法適用的是“差額說”,通過比較損害發生前后的財產狀況,其差額即為應賠償的損害金額。但是,權利人在損害前后的財產狀況往往是動態變化的,特別是對于著作權而言,很可能改變作品形式后帶來市場價值的增長并不來源于原權利人的因素,比如未經許可將小說改編成電影后產生較大的價值,此時權利人的損失衡量變得異常困難。而侵權獲利方式就是在上述“差額說”不能滿足司法實踐需要時通過法律規范將侵權人因侵權行為所獲利益視為權利人損失的一種轉換和推斷。因此,法律對于賠償方式的引入本身就隱含了市場價值衡量等裁量性因素,這同樣決定了損害賠償的精細化不可能做到絕對精確,而是在侵權發生后,法院結合雙方提供的證據對可賠償的損害、因果關系等法律事實要素按照法律規定進行推斷的一個過程。
因此,損害賠償精細化的探索需摒棄精確計算的理念,從著作權價值和損害賠償不確定性出發,綜合考慮市場因素和裁量因素,精細化適用各類賠償方式。
綜合運用多元計算方法
精細化確定路徑之二是多元計算方法的綜合運用。
對精細化不等于精確計算理念的正確認識需打破對裁量性賠償的偏見,比如認為裁量就是沒有標準,就是隨意判賠,就是與價值相背離。精細化的本質是基于事實與證據合理裁量下的適當選擇。法官需了解不同損害賠償方式的計算方式,掌握更符合市場價值發現、平衡各方利益的確定手段,并加以綜合運用。如實際損失計算的精細化可從細化損失構成入手,按照著作權人身權和財產權的不同,通過對比侵權前后的銷售數據、市場份額變化等可量化指標,評估侵權行為的影響。對于難以量化的聲譽等精神方面的損失,可更多地從類案規則中尋找相應的支撐。
多元綜合計算方法同樣也適用于法定賠償。法定賠償來源于“定額損害論”,其順序的補充性決定了這種知識產權法專設賠償制度的價值就是在于在減輕權利人證明責任基礎上的一種“替代性的救濟途徑”。對法定賠償適用率高的詬病可能忽視了權利人本身放棄其他非法定賠償方式在知識產權案件尤其是著作權案件中占有較高比例的現狀,也沒有考慮到批量訴訟爆發式增長背景下法院甄別權利人損失、侵權獲利與許可費的難度與困境。因此,法定賠償本身的功能和性質就決定了允許法官在法律規定的限額內自由裁量,賠償金額不必只依賴于具體損害額的考量,也不以“足以彌補損失”的全面賠償原則為核心。如果權利人在綜合考量其所受損失以及掌握證據的基礎上愿意用效率去換取相應的損害賠償,在此前提下適用法定賠償方式恰恰是精細化確定賠償數額的重要體現和補充手段。當然,法定賠償的適用并不意味在法定賠償限額內可以隨意確定,不僅可以綜合考量侵權行為的性質、情節、持續時間、地域范圍以及對權利人的影響程度等多種因素確定賠償額,也可以結合其他非法定賠償方式一起進行法定賠償,如考慮到僅能查明一段時間內侵權獲利的情況下,完全可以依據該時間內侵權獲利的情況適用法定賠償方式確定最終的賠償數額,發揮各種賠償方式的合力。
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
精細化確定路徑之三是多因素考量下自由裁量權的正確行使。
著作權損害賠償確定需平衡多方面因素,確保賠償金額既能補償權利人損失,又不至于過分懲罰侵權人??剂恳蛩匕ǎ嘿r償數額應符合市場價值規律,傳遞保護創作的價值導向;考慮著作權侵權類型、性質、侵權行為人主觀目的和過錯程度等因素;靈活適用比例原則,協調適度性、平衡性和必要性。同時,賠償數額的確定還需衡量法律和政策權重,體現著作權制度的政策價值。
多因素考量需要在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中予以體現。首先,需要依靠在裁判文書中詳細闡述賠償數額的計算過程和依據,包括證據采信情況、計算方法的選擇與適用理由等。這種心證的展示過程不僅有助于增強裁判結果的說服力和公信力,同時也能為公眾提供明確的法律指引。其次,需要對舉證責任分配進行動態調整,確保權利人和侵權人各自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鼓勵和引導當事人利用現代科技手段,如電子數據、網絡監控等,來收集和固定證據,專家輔助人制度也可以充分發揮在損害賠償數額確定中的作用。針對當事人不愿提供、證據獲取困難除了適用舉證妨礙制度之外,可以參考類案規則中對于利潤率、貢獻率等關鍵數據。知識產權法官尤其需要主動擁抱技術,從而強化規則供給。最后,還需要依靠外部監督與制約機制。公、檢、法、司互相監督與制約的常態化應在實行三合一的知識產權司法中發揮更大的作用,要培育行業協會和第三方機構在著作權市場價值發現中的作用,不斷豐富用來確定著作權市場價值的各類技術咨詢、證據收集、損害評估等專業服務,同時將重復侵權、惡意侵權等不良行為納入社會信用記錄并依法予以公示,通過信用懲戒機制增加侵權成本、提高侵權代價從而有效遏制侵權行為的發生。
著作權損害賠償額的精細化確定是一個系統工程,需在證據收集與分析、計算方法選擇與適用以及司法裁量與外部監督等方面精益求精。在正確認識著作權市場價值不確定性的基礎上,綜合運用多元計算方法以及多因素考量的裁量手段,不斷強化自由裁量權的正確行使,以維護權利人合法權益,打擊侵權行為,不斷推動文化繁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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