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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N>1986年4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第五章 民事權利
第九十四條 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權(版權),依法有署名權、 發表、出版、獲得報酬等權利。
第六章 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八條 公民、法人的著作權(版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發明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受到剽竊、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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