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諾基亞“標準必要專利”不合標準

發布時間:2015.10.15 新聞來源:廣州惟恒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 商標注冊 專利申請 版權登記 知識產權顧問 高新科技/產學研項目申報
       諾基亞公司與上海華勤通訊技術有限公司(下稱華勤通訊公司)之間歷經數年的專利糾紛仍在不斷發酵(本報曾于2015年7月16日第9版作相關報道)。日前,二者之間的專利之爭有了最新進展: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就一起涉及諾基亞公司標準必要專利的侵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諾基亞公司關于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的解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無法認定華勤通訊公司的涉案手機產品落入其專利權的保護范圍,駁回了諾基亞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院在判決中表示,諾基亞公司對涉案專利的解釋具有明顯的擴張解釋的意味,使涉案專利喪失了標準依據,這與諾基亞公司關于涉案專利是標準必要專利的主張產生了內在的矛盾。有業內人士表示,該案判決中,法院對諾基亞公司涉案專利是否為標準必要專利進行了認定,這也是我國法院在司法程序中對相關專利是否構成標準必要專利的認定所做的積極嘗試。

  位置更新方法專利引發訴訟

  諾基亞公司與華勤通訊公司之間的專利糾紛始于2010年。2010年12月,諾基亞公司向上海一中院提起8起專利侵權訴訟,這8起訴訟均指向華勤通訊公司。諾基亞公司認為,華勤通訊公司未經許可,在其制造和銷售的手機產品中使用了其8件專利,侵犯了其專利權并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涉案的8件專利中,有4件諾基亞公司宣傳其為相關通信行業標準的必要專利,其中包括“用戶設備、蜂窩無線電網及其中的位置更新方法”專利(專利號:ZL94193864.6)。所謂標準必要專利,是指要達到某一行業標準的要求而必須使用的專利。

  據悉,“用戶設備、蜂窩無線電網及其中的位置更新方法”專利涉及一個蜂窩無線網以及蜂窩無線網的用戶設備和在蜂窩無線網內進行位置更新的方法。1994年10月,諾基亞電信公司在中國提交了涉案發明專利申請,于2002年被授予專利權。此后,諾基亞電信公司并入諾基亞公司。2007年7月,涉案專利的專利權人變更為諾基亞公司。

  諾基亞公司訴稱,涉案專利是中國標準YD/T 1214-2006中的必要專利(中國標準YD/T 1214-2006是900/1800MHz TDMA數字蜂窩移動通信網支持通用分組無線業務的移動臺設備規范系列標準之一,規定了相關移動臺在功能、接口、電磁兼容和環境適應性等方面的要求)。華勤通訊公司未經其許可,生產、許諾銷售和銷售了M90和L109D型手機。因為該手機必須符合YD/T 1214-2006標準,而諾基亞公司的涉案專利又是該標準的必要專利,因此華勤通訊公司顯然實施了諾基亞公司的涉案專利,為使華勤通訊公司認識到侵權,并與其就專利使用費問題進行公平協商,因此請求法院確認華勤通訊公司制造、許諾銷售、銷售M90和L109D型號手機的行為侵犯了諾基亞公司的“用戶設備、蜂窩無線電網及其中的位置更新方法”專利權。

  針對諾基亞公司的指控,華勤通訊公司回應稱,因為YD/T 1214-2006標準是國家推薦性標準,不是產品必須采用的標準。因此,諾基亞公司主張其專利是標準必要專利,進而推論涉案產品必然采用標準技術是不能成立的。而且,諾基亞公司也未聲明其專利為標準必要專利,基于國際上的不歧視原則,對標準必要專利不能提出侵權之訴。

  另據了解,2009年6月至2010年6月期間,諾基亞公司關聯公司的工作人員曾多次致函華勤通訊公司總裁商談相關專利許可使用費事宜,但并未得到答復。

  涉案專利為非標準必要專利

  據悉,在該案中諾基亞公司主要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4主張權利。涉案專利權利要求4記載:“用于蜂窩無線網的用戶設備,在蜂窩無線網中每個單元廣播一或多個位置區標識或適于這樣使用的標識,該無線網包括能夠移動的移動用戶設備以便以包括蜂窩無線網中一或多個單元的位置區的精確度來存儲移動用戶設備的位置數據?!?/span>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委托了鑒定機構對華勤通訊公司兩款涉案手機的技術特征與諾基亞公司主張的專利的權利要求4的技術特征進行了鑒定,并給出了鑒定意見,認為兩款涉案手機的產品特征與專利中的相關技術特征不同。同時,法院根據專利法第五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對諾基亞公司涉案專利文件中的“位置區”與“單元”的概念進行了分析,認定諾基亞公司對“位置區”或“單元”的解釋不符合標準的解釋。

  法院認為,假設諾基亞公司認為涉案專利是標準必要專利的主張成立,那么該專利技術方案應與涉案行業標準相符。根據YD/T 1214-2006標準,“單元”具有位置管理功能。然而,根據YD/T 1080-2000標準,“單元”是一個基站所覆蓋的全部區域或扇形區域,而“位置區”則是手機在其中自由移動而不需要位置更新的區域。因此,“位置區”雖然由“單元”組成,但“單元”是以基站覆蓋區域為依據來定義,強調的是以基站為中心的地理區域;“位置區”以位置更新區域為依據來定義,強調的是進行收集位置更新的邏輯區域?!皢卧迸c“位置區”的含義不相同。因此,根據涉案標準,即使“單元”具有位置管理功能,它仍然沒有被定義為“位置區”。該案中,諾基亞公司在專利文件中將具有位置管理功能的區域統稱為“位置區”,與相關行業標準中對“位置區”的定義不符,這種解釋具有明顯的擴張解釋的意味,使涉案專利喪失了標準依據。這與諾基亞公司關于涉案專利是標準必要專利的主張產生了內在的矛盾。

  最終,法院就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諾基亞公司關于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的解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能認定華勤通訊公司的兩款涉案手機落入該專利權的保護范圍,駁回了諾基亞公司的訴訟請求。

  通信領域標準專利之爭成為熱點

  華勤通訊公司代理人、北京同立鈞成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資深訴訟代理人劉芳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在通信領域,隨著通信標準、協議的不斷發展,越來越多的專利被其擁有者主張是標準必要專利,在侵權中用來索要高額賠償或者許可使用費。然而在侵權判決中對于某件專利是否屬于標準必要專利,囿于技術原因,相關的認定很少。之前在英國、德國有個別判例對權利人的主張進行認定,判定涉案專利為非標準必要專利,然而在國內尚未有這方面的判決。該案所涉及的專利雖然是在通信2.5G標準協議體系下,但實際上在后續的3G、4G甚至5G標準協議中都有體現,該案判決的認定對于諾基亞公司繼續使用該專利進行侵權訴訟或者許可收費會產生較大影響,同時對于國內機構進行專利運營、組建和破除專利許可包提供了新思路。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業內專家表示,該案判決中涉及對是否構成標準必要專利的認定,可以為今后涉及標準必要專利的反壟斷等類型案件的審理提供借鑒。

  本報將繼續關注案件進展。(本報記者趙世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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