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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怕上火”廣告語判歸王老吉 加多寶需賠500萬

發布時間:2015.12.09 新聞來源:中國知識產權資訊網
廣藥集團及王老吉大健康公司于12月2日收到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就“怕上火喝……”廣告語案的一審判決,判令廣東加多寶飲料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怕上火喝加多寶”、“怕上火,喝正宗涼茶;正宗涼茶,加多寶”、“怕上火,喝正宗涼茶”。并判令加多寶賠償廣藥王老吉500萬元人民幣。

  此判決一出,就引起了廣泛關注和討論。作為本案親歷者、原告的代理律師,就本案的三個焦點問題發表幾點看法:

  本案庭審過程中,合議庭總結了3個焦點問題:1、涉案廣告語的權利歸屬;2、兩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3、如果構成不正當競爭,如何承擔民事責任。

  一、第一個焦點問題是本案的基礎性問題,需首先明確這一點才能繼續往下審理?!芭律匣鸷韧趵霞边@句廣告語并非加多寶首創,是從王老吉涼茶自面世以來,經營過程中一貫使用的廣告語中不斷演變而成的。一直以來,王老吉涼茶以其卓著的祛火、降暑的功效為嶺南百姓所稱道,以至于嶺南百姓中廣泛流傳著這樣的口頭禪:驚(怕)上火,飲(喝)王老吉啦(發音為粵語),自那時起人們將王老吉涼茶與其“祛火、降暑”功效聯系在一起。后來加多寶公司經營王老吉涼茶期間在此基礎上,為“王老吉”涼茶量身訂做了“怕上火喝,王老吉”這一廣告語,并且長期、持續、大量的做了廣告宣傳,使之家喻戶曉,以至于消費者一聽到或看到“怕上火喝……”就自然而然會聯想到王老吉涼茶,或者聯想到與王老吉涼茶會有密切、必然的聯系。因此,該廣告語經過長期、持續、大量的與“王老吉”涼茶結合在一起宣傳、推廣,使該廣告句式產生了第二含義,與“王老吉”三個字形成了特定的、固定的聯系,產生了特定的權益。即,“怕上火喝XXX”成為廣告形式的未注冊商標,起到識別不同于其他涼茶品牌標識的作用。就像某段音樂或某種特定的顏色等在經過長期、持續的推廣、使用后能夠區別產品的來源一樣。

  王老吉作為知名商品王老吉涼茶的經營者和馳名商標王老吉的所有者,為了推廣王老吉涼茶,在各大媒體上推廣、宣傳、使用“怕上火,就喝王老吉”的廣告語至今,以保證該廣告語對王老吉涼茶的指向性和持續性。因此,“怕上火喝XXX”廣告語的原始含義和第二含義都指向原告的“王老吉涼茶”,而不是被告一生產、銷售的“加多寶涼茶”。

  “怕上火喝王老吉”這一廣告語在長達10年持續不斷的與王老吉涼茶、王老吉商標固定搭配的使用過程中,“怕上火喝XXX”在消費者中形成了與原始含義不同,而與“王老吉”商標和“王老吉涼茶”產生密切聯想的,指向“王老吉涼茶”的具有標識和識別意義的第二含義,即一提到“怕上火”,自然而然就會聯想到“王老吉涼茶”。因此,實際上,“怕上火喝XXX”因其具有第二含義,符合商標的顯著性特點,而成為了類似未注冊的第二含義商標,而且是一個非常著名的廣告語式的未注冊商標,是一個消費者識別王老吉涼茶與加多寶涼茶及其他涼茶品牌的重要特征。

  因此,廣藥王老吉作為王老吉商標的專用權人,理應享有涉案廣告語的權利。

  二、第二個焦點是本案的核心焦點。涉案廣告語轉移、淡化、稀釋王老吉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及商標的無形資產,造成了消費者的誤認和混淆,被告從中獲得了本不歸屬于其的競爭優勢。

  首先,“怕上火喝XXX”是源于王老吉長期經營基礎上逐漸演變而形成的一句與王老吉形成特定聯系的廣告語,加多寶公司也使用與該廣告語相同表達方式的廣告語,一方面稀釋、淡化了王老吉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及商標的價值,同時將部分價值非法轉移至被告的加多寶品牌上。把“怕上火喝王老吉”這一廣告語在長期推廣、宣傳、使用過程中形成的被消費者廣泛認同的這種特定的無形資產,在被告使用類似廣告語的過程中逐步地將之轉移到加多寶涼茶上。

  其次,被告一(廣東加多寶)用一系列不正當競爭行為,加深了對原告合法正當權益的侵害。該廣告語更容易使消費者對王老吉與加多寶產生誤認和混淆。

  在廣藥集團依法收回王老吉商標使用權及附著在該商標上的無形資產后,被告一(廣東加多寶)通過一系列諸如“改名”廣告、貶低王老吉涼茶的對比廣告,大肆轉移、稀釋王老吉商標、商譽。不論是做“改名”廣告、貶低王老吉的對比廣告,還是大肆推廣“怕上火,喝加多寶”,其目的都在于非法轉移、稀釋本應歸屬于王老吉涼茶的巨額無形資產。其綜合不正當競爭手段給原告王老吉涼茶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及商標價值造成了巨大和難以挽回的損失。

  再次,加多寶公司在重慶對原告合法使用“怕上火就喝王老吉”這一廣告語的行為,以不正當競爭為案由起訴原告,反過來要求王老吉停止使用“怕上火就喝王老吉”這一廣告語,并密集、鋪天蓋地的實施了反宣傳行為,更加造成了消費者的誤認和混淆,使得消費者以為該廣告語屬于加多寶的,而非原告的。誤以為經營“加多寶”產品的企業與生產“王老吉”涼茶的企業存在許可使用、關聯企業等關系,不當增加了加多寶公司“加多寶”產品的競爭優勢。這對廣藥王老吉的商譽和品牌形象造成了直接的沖擊和消極影響,并加快了被告一(廣東加多寶)轉移、淡化原告無形資產的速度。

  因此,加多寶公司的宣傳、推廣涉案廣告語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三、第三個焦點是本案的落腳點?;谏鲜龇治?,加多寶公司理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消除影響的民事責任。

  對于本案法院判決加多寶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00萬元人民幣主要考慮了如下因素:

  1、王老吉品牌價值巨大,達1080億人民幣。

  2、加多寶公司在全國各地鋪天蓋地的涉案廣告語,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為了應對上述不正當競爭行為,廣藥王老吉不得不加倍額外投入廣告宣傳費,極大提高了經營成本。

  3、加多寶公司因廣藥王老吉使用“怕上火,喝王老吉”而向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不正當競爭訴訟,向廣藥王老吉索賠1000萬元人民幣,這證明其本身認可涉案廣告語的價值至少在1000萬元人民幣。

  4、廣藥王老吉為了維權付出了相應的律師費、公證費、差旅費等等。

  以上就是對于本案三個焦點問題的簡要分析,廣州中院對此的論述和認定有理論深度、理法充分、證據確鑿。除了上述焦點問題外,該判決書對于廣告主的認定、舉證責任的劃分等均有精彩論述,通篇表達流暢、條分縷析,是一份高水平的判決書。(曾赟律師,廣東三環匯華律師事務所,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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