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羋月傳》盛大上映 版權問題路在何方?
發布時間:2015.12.09 新聞來源:中國知識產權雜志
《羋月傳》盛大上演,可是伴隨整個拍攝過程的版權糾紛卻沒有半點平息的態勢,《羋月傳》的電視劇編劇署名權與版權之爭還在繼續。近日,《羋月傳》官方微博發布了制片人曹平撰寫的一封公開信,詳細介紹了項目的創作過程以及同蔣勝男簽訂合約條款中的具體內容,并曝光了《羋月傳》的片頭。
類似的版權糾紛頻發也是有原因的,中銀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北京律協信息網絡與電信專業委員會副秘書長張曉君律師如是說:"近一兩年,隨著國家文化產業的發展,以及人民群眾對文化娛樂產品的需求增加,影視行業出現了前所未有的繁榮,一部影視劇動輒幾億、十幾億的票房,更是吸引的大量的資本投入到這一行業,成了投資熱門行業,以至于一個好的IP更是成了爭搶的對象,一部好的原創作品會有很多衍生作品,比如影視劇,動漫,游戲。一部好的影視劇從開拍到播放,為了增加票房以及收視率都要進行宣傳,手段更是五花部門,切入點也是出人意料,利用版權糾紛甚至訴訟宣傳也是不能排除。" 本刊特約撰稿人、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叢立先教授認為:"我看過這個案件的報道,應該說案情并不復雜。不排除某些商家借機炒作的可能。但影視劇是投資領域的熱點,一些資本運作模式和手段應用于此也算正常。"
姑且不論這次激烈的版權之爭是不是利用炒作行使推銷電視劇的行為,如何看待這起"IP熱"下的典型版權糾紛案例才是大家最應該思考的地方。隨著整個版權大環境的優化和電視劇IP大熱,諸如《盜墓筆記》、《瑯琊榜》等電視劇無限吸金,博人眼球的同時取得很好的成績。但先后出現的《虎媽虎爸》、《鬼吹燈》、《羋月傳》的版權糾紛新形式新內容讓版權管理者和從業者不得不思考中國版權業發展面臨的新問題和新挑戰。
案件回顧
《羋月傳》的原著小說作者、編劇之一蔣勝男指出,《羋月傳》小說是她2009年開始創作的,2012年8月與"東陽市花兒影視文化有限公司"簽訂《電視劇劇本創作合同》。之后,蔣勝男開始對原著小說進行電視劇本的改編?!读d月傳》啟動對外宣傳時,出現在《羋月傳》電視劇官方海報的署名是"編?。菏Y勝男、王小平",而舉辦《羋月傳》新聞發布會前,制片方直接將王小平變成"總編劇",而蔣勝男的署名為"原創編劇"。
依據《著作權法》第十五條"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制片者享有,但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并有權按照與制片者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 制片方表示小說"未出版",所以沒有和蔣勝男簽訂原著小說改編權授權合同,而僅僅簽訂了《羋月傳》編劇創作合同。蔣勝男應按照權利人的要求提交劇本直至權利人滿意,權利人并有權聘請其他人創作劇本。由于蔣勝男交付的《羋月傳》劇本不符合協議約定和權利人要求,權利人另行委托王小平女士擔任電視劇《羋月傳》總編劇。電視劇《羋月傳》的署名合法合約,不存在任何侵權或違約情形。雙方依據自己立場,各執一詞,局外人很難根據其提供的證據判斷孰是孰非,爭執到現在,甚至訴至法院進行解決。
近日,北京朝陽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蔣勝男與星格拉公司簽訂的《電視劇劇本創作合同》、《補充協議》、《授權書》,蔣勝男負有在電視劇播出前不出版原著及在網絡上發布的義務。蔣勝男未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制片方同意小說在2015年6月底出版或小說出版發行得到花兒影視公司授權,故其在電視劇播出前出版、發行小說《羋月傳》的行為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最終,北京朝陽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蔣勝男立即停止小說《羋月傳》的出版發行,同時駁回了花兒影視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電視劇盛大開播了,可沸沸揚揚的版權紛爭態勢卻不見平息之勢。小編就這些問題對多年進行版權問題研究的專業人士進行了咨詢,他們對解決新環境下的版權糾紛所涉及問題提出了一些看法,可歸結為以下幾個方面。
相關建議
第一,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健全相關制度機制
我國的《著作權法》是1990年9月7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5次會議通過的,2001年進行了一次較為系統的修改,2010年又進行了一次小的調整,但近十年,隨著我國互聯網科技的日新月異,我國版權產業也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版權相關法律法規與版權產業實際問題的適應過程中總是難免出現脫節現象,版權糾紛涌現的新形式和新內容給我國版權相關法律法規的修訂和完善提出了新的課題和要求。
完善的版權立法對版權產業的健康發展有著深刻意義,不僅可以版權產業參與者的正當權益和樹立國家和出版機構的形象,而能促進整個版權產業保持良好的秩序。版權立法應該適應版權產業的發展情況,與時俱進,實事求是,這樣才能適應我國版權產業的發展實情,塑造一個良好的版權產業發展環境。
合理健全版的權制度和機制的缺失也是當今版權糾紛多發的重要原因。我國版權產業呈現起步晚、發展快的特點,版權產業相關制度和機制建設未能適應其快速發展的態勢,這就造成了對版權產業整體管理和調控能力的不足。健全的版權制度可以為文化發展提供保障和途徑,文化的有序發展才能給版權產業合理進行提供智力支持和道德約束,為版權產業提供更好的條件和環境。
長遠運行機制的缺失使得我國版權產業的發展不能適應當今信息產業的發展需求,雖然我國針對相關問題進行了諸多的改革,但相關機制的落后性還是制約著我國版權產業進一步發展,譬如出版業尚未打破地域、行業、所有制、媒體之間的分隔狀態就是一個重要瓶頸。
第二,版權代理機構和行業組織
國外的成功經驗告訴我們,版權產業的繁榮需要版權代理機構的支撐,版權代理是版權貿易的橋梁,不但有利于節約資金,還有利于整合資源和樹立品牌,有利于加強信息交流,挖掘潛在價值,推動版權產業附加值增加。
《羋月傳》版權糾紛就驗證了版權代理存在的重要性,沒有版權代理機構和缺乏高素質的版權代理人是我國版權產業刻不容緩需要解決的問題。無論是《羋月傳》、《北平無戰事》,還是《盜墓筆記》《虎媽虎爸》等,所謂的IP糾紛一旦上演,大多赤膊上陣的都是制片人、導演;這是因為當初準備對發現的作品進行改編時,他們還是沿用以前的方法:直接與作者進行接洽,通過簡單協商把作品版權拿下,新內容和新形式的問題也在慢慢滋生。然而,高素質的版權代理機構和版權代理人就不一樣了。他們秉持公正的立場,讓信息在制片方和版權所有人之間流通,利用專業知識為雙方提供合理建議和解決辦法,保障雙方合法利益,規避風險,促成合同的達成,保障版權活動的順利進行。
本刊特約撰稿人、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叢立先教授說:"我國并不缺失版權代理機構和版權行業組織,只是運行上還存在著一定問題。"所以,如何有效利用這些版權行業相關機構、組織成了一個重要問題。
高效的行業組織和完善公共服務平臺也將在促進版權產業的發展中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完善的公共服務平臺可以幫助版權產業構建版權保護體系。版權貿易公共服務平臺可以整合資源,保障交易活動,擴大增值空間,實施全程監督和保護。
第三,版權侵權賠償標準
提高版權侵權賠償標準是許多版權行業從業人士關心的問題。中銀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北京律協信息網絡與電信專業委員會副秘書長張曉君律師認為:"解決版權糾紛需要的是提高侵權賠償標準,目前是侵權的代價太低與違法獲利過高之間矛盾,導致侵權人無所顧忌,如果提高賠償標準,版權糾紛可能會得到控制。"
第四,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是指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為委托人辦理委托事務,委托人支付約定報酬或不支付報酬的合同。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和授權人相互信任的基礎上,合同中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且委托合同的各項內容須完整。對于沒有發表的作品,委托合同之前,應該進行版權登記,建立風險防范機制。(孟令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