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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小說人物角色名稱續拍影視劇侵權嗎?

發布時間:2016.01.12 新聞來源:中國知識產權資訊網

近日,圍繞《匆匆那年》的版權侵權爭論在網上熱議。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爭議起源于網絡劇《匆匆那年:好久不見》的拍攝和播放。


  《匆匆那年》是署名為“九夜茴”的作者原創的小說。搜狐視頻從“九夜茴”處獲得授權,對小說進行改編和網絡劇的創作,最終形成了16集的網絡劇《匆匆那年》。據悉,該劇在搜狐視頻等平臺播出后,網絡點擊率很高。


  不久前,搜狐視頻在京舉行《匆匆那年:好久不見》上線發布會。不過,這卻引發“九夜茴”的不滿,其在網絡上發文指責搜狐視頻拍攝《匆匆那年:好久不見》未經授權,已經構成著作權侵權和不正當競爭。搜狐視頻則發表聲明稱,新劇的拍攝是搜狐公司自己另外組織人手完成劇本創作和拍攝,新劇劇情是對原小說人物按照時間脈絡發展的延伸,是一個完全嶄新的故事,同《匆匆那年》原著小說并無雷同或沖突。


  由于該案涉及的是在原作小說基礎上進行再創作而引發的著作權糾紛,而此類情形在業界并不罕見。比如,由續寫原作小說、續拍原作小說或電視劇引發的糾紛等。而對于此類情形涉及的法律問題,法學專家或相關法律從業者存在較大爭議。也正因如此,搜狐視頻與“九夜茴”的糾紛引發業界的廣泛關注。對此,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吳偉光近日撰文對該案進行了分析。文章中,吳偉光指出,要梳理其涉及的法律關系,需厘清三方面問題,即搜狐公司侵犯九夜茴的版權嗎?搜狐公司使用“匆匆那年”構成不正當競爭嗎?九夜茴授權搜狐公司拍攝新劇了嗎?


  對于第一個問題,吳偉光認為,搜狐公司拍攝的《匆匆那年:好久不見》新劇是自己組織另外的人手完成的劇本,但是作為原作品的延展,其中不可避免地使用了小說的名字《匆匆那年》,并且在新劇中也不可避免地使用了原小說中的主要人物角色和相互關系。但根據著作權法,“匆匆那年”四個字一般不被認為構成單獨的作品,主要因為獨創性過小。那么對原作人物角色和關系的使用是否構成著作權侵權,則具有很大爭議。在他看來,人物角色都是名字,單獨看來很難構成作品,而人物關系又是現實生活中都存在的事實關系在小說中的虛構表現,如果對其給予著作權保護實際上賦予了作者對創作延伸的獨占權,這種獨占權似乎與人物角色和關系中所體現的作者的貢獻不相稱。吳偉光認為,由于新劇的拍攝和創作,同原作內容并無沖突或相似,是一個全新的故事創作,或可構成合理使用。


  對于第二個問題,吳偉光在文章中指出,關鍵點是哪一方對“匆匆那年”這一劇名享有正當的競爭利益。在他看來,“匆匆那年”不是注冊商標,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對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保護來說,其目的是保護權利人在其中的商譽貢獻,防止對方對其商譽的不當使用,造成公眾混淆。只有達到一定的知名,才會有明顯的商譽。因此這一問題的關鍵不是哪一方首先用了這一名稱,而是哪一方的商品更為有名。的確,作者“九夜茴” 小說中首先使用了“匆匆那年”四個字,但也不可否認的是,也正是由于搜狐公司拍攝的網絡劇《匆匆那年》使得原作者知名度提高,網絡播放率遠超過原小說的流行度,搜狐視頻對“匆匆那年”這四個字知名度提高上貢獻更大。因此,搜狐視頻能正當使用這一名稱。


  在涉及第三個問題上,“九夜茴”針對原著小說《匆匆那年》曾將改編權、攝制網絡劇的權利轉讓給搜狐公司。那么,原授權是否包含授權對方繼續創作,即再次創作《匆匆那年:好久不見》的呢?吳偉光在文章中認為,這屬于合同解釋問題。他指出,根據上述討論,人物角色和關系是一個法益較弱的客體,能否構成著作權保護還有爭議。對于這種法益較弱的客體,是存在被包含于延伸創作之中。因為,如果這一法益很高,市場價值很大,那么雙方當事人應該會明確和單獨約定續集的問題,或者明確排除條款。


  在文章中,吳偉光認為,如果當初對這些問題在合同中都有明確的約定,那么就會節省很多紛爭和市場交易成本,這也說明在網絡小說和網絡劇拍攝中涉及到的版權授權或轉讓等問題的法律服務還不成熟和完善,需要實踐中合作雙方在合作初期應對合作細節作出明確約定,減少潛在風險,良好的法律服務是保障交易順暢,降低交易成本的重要制度措施。


  文中觀點僅代表原作者和有關法律專家觀點,并不代表本報、本網觀點。(本報記者 姜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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