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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專利≠有保護,這些情況你了解嗎?

發布時間:2016.01.21 新聞來源:中國科學報

申請專利的作用在于保護創新,這是很多人的共識。專利的定義是:發明創造人或其權利讓人對特定的發明創造在一定期限內依法享有的獨占實施權。不難看出,專利就是法律賦予創新者在特定時間內、特定范圍里的合法壟斷的權利。很多人以為,申請專利就是得到了保護,可以高枕無憂了。其實不然。在以下幾種情況下,即使有專利也未必得到保護。

  一是公開了不應該公開的技術秘密。專利的基本原則之一,是以“公開”換“保護”。即為了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專利法規定要公開技術內容,才能獲得專利權的保護。因此,申請專利,必須將需要保護的技術公開,符合專利法的要求后,才能被授予專利權,獲得與公開的內容相匹配的保護。

  與專利相對應的保護形式,是“技術秘密”,即發明人在創新過程中形成的數據、配方、技術訣竅等其他人不知曉的內容。如果申請專利,一些技術秘密需要公開,會給他人學習的機會;如果不申請專利,該技術秘密可以盡可能久地被技術持有人所有。因此,對于不宜申請專利的技術秘密,申請專利越多,公開的技術秘密越多,對保護技術持有人越不利。

  但是,技術秘密不能永遠是技術秘密,一旦發現他人專利申請的進度與某些技術秘密相關,應及時申請專利,避免被他人先申請而陷于被動。因此,真正有效的保護,應該是技術秘密與專利的有效結合,根據行業發展的特點和競爭對手的動態,及時將部分技術秘密申請專利權保護,以達到技術持有人更長時間獨自享有該技術的目的。

  二是保護范圍過小。專利有技術屬性,也有法律屬性,但最終體現在獨占權利上的,是法律屬性。因此,其保護的不是產品或技術本身,而是專利文件中記載的文字或圖片。一些專利申請文件,由于申請人或代理人的失誤,在專利文件中記載了過多的內容,他人只有與文件中的內容基本相同才算侵權,部分相同未必侵權,為他人避開專利權提供了便利。

  因此,需要對技術或產品有效保護的申請人,在專利申請時應請專業人士把關,專利里的文字和圖片記載內容以能最大限度保護申請人的創新思想為目的,避免被他人借用。

  三是僅保護局部內容。一件新產品或一項新技術,往往會涉及到多個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從而誕生多個需要保護的專利點。但是,有的申請人顧及專利費用,有的人對專利保護的認識不夠,僅僅申請一件或幾件專利,以為就保護了產品的全部。殊不知這樣僅僅保護了產品或技術的一部分。要想對產品或技術全面保護,需要從不同維度全方位進行,且專利數量不應該作為是否保護的標準。一件產品可以有多個專利,一項專利可以應用在多個產品上,專利與產品之間沒有一一對應關系。

  因此,筆者提醒大家,有專利并不一定得到了有效保護,更應該注重專利保護的質量,只有經過系統規劃后,選擇合理的時機,公開合適的內容的專利申請,才可能實現真正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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