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著協收取作品著作權使用費累計10.6億元 您的位置:首頁 - 公司動態 - 法律法規 - 著作權
近日,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發布了音樂作品許可收入信息報告。報告顯示,2015年音著協收取音樂作品著作權許可使用費共計1.7億元,來自網絡、出版、航空、酒店、零售、餐飲、娛樂、廣播組織等各行各業,較2014年增長24%,其中約1.42億元為會員進行了分配。至此,音著協自1992年12月成立至今,為音樂著作權人收取作品著作權使用費累計總額達10.6億元,年均增長率超過30%。
以下內容摘自該報告:
2015年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MCSC,音著協)收取音樂作品著作權許可使用費共計1.7億元人民幣,較2014年增長24%,再創新高。至此,音著協成立23年來,為音樂著作權人收取使用費總額突破10億元大關,達到10.6億元人民幣。
在所收取的著作權使用費中,按權利內容劃分,共涉及復制權、表演權、廣播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四項。2015年使用費中,復制權、表演權、廣播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四項使用費分別占比5%、41%、23%、27%,其余4%的使用費由海外協會收轉而來。
以下以協會許可、分配數據為基礎,并結合國際作者作曲者協會聯合會(CISAC)2015年發布的《全球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收入報告》和《金磚國家創意產業報告》所列內容,進行數據整理及橫縱向對比分析:
1. 總體上,MCSC收取的著作權使用費在持續增長,且年均增長率超過30%,如圖1。
2. MCSC的著作權使用費分配主要涉及個人會員(8034人)、出版公司會員(67家)、海外協會(70家)、管理費扣除四部分,根據其2015年分配數據,各部分分配比例見圖2:
3. 截至目前,MCSC的許可收費工作,是隨著我國著作權立法逐漸完善的進程而漸次展開的。
可以看出,通過立法確認著作權利,這是協會許可工作開展的前提和基礎。實際上,每一次立法進步,均有老一輩音樂家和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的不懈努力。
結合國內外著作權集體管理的實踐,可以分析得出,中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實踐須經歷三個階段才能走向成熟。第一階段,主要依靠立法推動;第二階段,主要依靠行政執法和司法推動;第三階段,主要依靠行業合作推動。三個階段之間并不一定有明顯邊界,且可能有交叉部分,而貫穿這三個階段的主線則是全社會的著作權法律意識。顯然,從第一階段到第三階段,全社會的著作權法律意識在逐級提升,而目前MCSC的許可收費正在由第一階段轉入第二階段。
4. 雖然MCSC許可收費金額增長迅速,但是整體水平仍然處于全球較低位置。
1)“人均著作權使用費”排名:
根據國際作者作曲者協會聯合會(CISAC)2015年10月發布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全球報告”,總共120個國家的230家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2014年著作權使用費總收入為79億歐元,音著協是中國大陸唯一一家加入CISAC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報告中,特別提到了“人均著作權使用費數據”——某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年度收費總額與其所在地區總人口數的比值。2014年人均著作權使用費數據顯示:全球范圍為1.33歐元,歐洲為5.49歐元,美加為3.74歐元,拉美為0.88歐元,亞太為0.34歐元,非洲為0.07歐元,而中國則不到0.02歐元,如圖3:
2)金磚國家音樂著作權使用費排名:
根據金磚國家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的最新數據,如圖4,MCSC年收費排在第四位,僅高于印度的協會?! ?/p>
5. MCSC收取的著作權許可使用費還有廣闊的增長空間。
日本音樂著作權協會(JASRAC)2014年收取使用費7.43億歐元,約合53億人民幣,這可以作為MCSC的遠期目標;韓國音樂著作權協會(KOMCA)2014年收取使用費0.85億歐元,約合6億人民幣,這可以作為MCSC的中短期目標。因此單純從收費金額上看,MCSC的收費增長空間也很巨大。
使用費增長的主線有兩條,一是提升覆蓋率,二是提高收費標準。而隨著MCSC年收費金額的增長,覆蓋率也在顯著提升,尤其是在大中城市和重點行業,但是收費標準則普遍偏低,多數收費標準明顯低于海外同類協會的收費標準,而且十余年來未有變化。其中最為突出的是廣播權收費標準。其一,即便以CISAC所屬協會的低標準作為參照,五年來MCSC與廣播組織談判達成的執行標準仍然不超過國際低標準的十分之一。其二,廣播權使用費是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最主要的收費來源,一般在收費總額中占比最大,這一比例的世界平均數據為45.6%,而MCSC僅為23%。
6. 音樂著作權使用費在我國GDP中占比極低。
參考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年收入占所在國家GDP的比例,如圖5,中國的情形顯得尤為嚴重,即便是非洲地區的平均水平,也遠遠高于中國,相當于中國數據的500倍?! ?/p>
CISAC2015年發布的《金磚國家創意產業報告》中顯示,中國創意產業的經濟貢獻占GDP的比重超過6%,雖然低于美國(11%)、韓國(10%)的數據,但是高于金磚五國中其他四國的數據。然而,創作是根,版權是魂,最能夠反映給予創作者版權保護的正是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收取的著作權使用費,此項費用卻在我國創意產業總產值乃至GDP中占比極低。正如該報告指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代表藝術家和創作者收取版稅,它們是任何健康運行的創意產業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在維護著作權益和推動創新的進程中扮演著至關重要的角色?!薄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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