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金所”系通用名稱合理使用不侵權
發布時間:2016.03.08 新聞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近年來,為房地產業提供互聯網金融服務成為了一個熱門行業,而圍繞著該服務產生的商標侵權糾紛,卻導致深圳房金所金融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深圳房金所公司)與上海新居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下稱上海新居公司)等公司對簿公堂。
深圳房金所公司認為,上海新居公司盜用其“房金所”名稱,已經構成不正當競爭,而北京新浪互聯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下稱北京新浪公司)、上海房屋銷售(集團)有限公司(下稱上房集團)對該公司的宣傳推廣則擴大了侵權行為的損害后果。于是其聯合旗下子公司上海房金所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下稱上海房金所公司),將以上3家單位作為共同被告起訴至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除請求法院判令3被告停止侵權、公開賠禮道歉外,還要求了被告賠償其經濟損失1元。
日前,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針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原告:“房金所”不容侵犯
兩原告訴稱,深圳“房金所”的字號于2013年10月31日經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核準,以“房金所”為名稱的房地產金融信息服務平臺V0.9版本于2013年12月開發完畢,2014年1月,又以“房金所”的拼音注冊了4個頂級域名。因而,“房金所”既是兩原告的字號,也是其提供金融服務的商品特有名稱;“房金所+梧桐樹圖形”是兩原告的特有包裝、裝潢。
兩原告表示,由于自己的宣傳和推廣,“房金所”在相關領域擁有了較高的知名度。然而,上海新居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卻以“房金所”指代自己,侵犯了兩原告的企業名稱權,且使用“房金所+EJ圖形”侵犯了兩原告擁有的知名金融服務特有名稱和裝潢,造成了相關公眾的混淆,構成不正當競爭。
另外,上海新居公司使用“系出名門”等引人誤解的廣告語,給相關公眾灌輸只有上海新居公司才是“第一名門正宗”、其他企業包括兩原告均為“后進雜牌”的錯誤觀念,已構成虛假宣傳。北京新浪公司和上房集團作為互聯網和房地產知名企業,在為上海新居公司推廣宣傳時,客觀上也極大地擴大了侵權行為的損害后果,構成幫助侵權。
上海新居公司還向原告深圳房金所公司的新浪官方微博粉絲發送私信,要求該粉絲取消關注兩原告的官方微博賬號,兩原告認為這違背了公認的商業道德,損害了自身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屬于不正當競爭。
被告:“搭便車”無理可依
針對原告指控,上海新居公司和上房集團共同辯稱相關侵權行為并不成立。
上海新居公司辯稱,其使用“房金所”標識的行為不存在“搭便車”的故意。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發的相關文件中明確規定了企業名稱的登記要求,兩原告將“房金所”作為企業名稱使用屬于不當使用,且兩原告將其字號“房金所”宣稱為“房地產金融交易所”明顯違法,不應受到法律保護。同時,兩原告企業名稱不具有一定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其字號不能比照企業名稱來保護,而且3被告也從未使用過兩原告的企業名稱。
同時,兩原告與上海新居公司提供的金融服務顯著不同,不存在任何業務上的競爭關系。前者從事的是通過房地產抵押方式實現融資的金融信息服務,服務對象主要是房地產抵押人及金融機構或類金融機構,而后者的服務對象系具有購房需求的借款人及資金出借方。
上海新居公司還表示,兩原告均無證據證明其在上海新居公司使用“房金所”標識之前已經開展了相關金融服務,更無證據證明其提供的金融服務為知名服務,其“房金所+梧桐樹圖形”也不構成知名服務的特有裝潢。被告的相關對外宣傳內容均有據可依,也未提及兩原告,未給原告造成任何利益損失,不存在虛假宣傳。至于其向原告粉絲發送微博私信,是員工內部的工作私信,且是唯一一封私信,并未實施向不特定對象的群發行為,況且,該私信也沒有捏造事實,未損害到兩原告的商業聲譽。
法院:合理使用不侵權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兩原告的企業名稱分別經相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注冊,“房金所”顯然系兩原告的企業字號,故其依法享有對以“房金所”為字號的企業名稱專用權。但無論是從文義上的理解,還是從原告對外宣傳的內容來看,“房金所”的含義即“房地產金融交易所”,是市場主體進行以房地產為投融資交易對象之場所的通用名稱,并不具有顯著性。同時,也沒有相關證據表明被告使用“房金所”屬于惡意使用,故上海新居公司使用“房金所”名稱的行為不構成侵權。
同時,兩原告并未提供證據證明該金融服務已經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并為相關公眾所知悉,“房金所”也不能使相關公眾將該服務區別于其他經營者的同類服務,且兩原告提供的均是金融服務,僅憑“房金所+梧桐樹圖形”標識尚不足以構成金融服務的特有裝潢。
法院另查實,原告深圳房金所公司和上海新居公司的“房金所”網站均在同日上線運行,因而上海新居公司在對外宣傳中使用“國內首家互聯網房地產金融平臺”的表述并無不當之處,其他相關宣傳文本也屬于真實表述,并未造成引人誤解的后果。
至于被告上海新居公司向原告深圳房金所公司的微博粉絲發送私信的行為,從相關私信內容來看,其僅對兩個名稱相同的微博具有不同主體的事實予以澄清,并提醒網絡用戶兩者的差別之處。由于原告、被告服務對象有差異,潛在客戶會根據自身需求選擇不同的金融服務提供商,故上海新居公司發送私信的行為,并不必然導致兩原告潛在客戶的流失,損害兩原告的合法利益,該行為也未構成不正當競爭。
據此,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作者:陳衛鋒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