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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不見的無線電波,權利在哪里

發布時間:2016.03.25 新聞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從知識產權角度看,電波信號是否屬于權利客體;發射該信號的主體是否有權禁止他人接收該信號;如果該信號包含創新成果在內,接收并使用該信號會不會構成侵權……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再審審結了這樣一起涉及上述問題的新型案件,維持了此前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和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就該案分別作出的一、二審判決,即認定西安聲望電子有限責任公司(下稱聲望公司)侵犯了西安高華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高華公司)對BPC時碼享有的民事權益,須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高華公司經濟損失20萬元。

  無線電波引發糾紛

  低頻時碼授時技術作為國際電信聯盟(ITU)一直推薦的一項技術,近年來受到越來越多的重視。低頻時碼授時技術開拓了時間計量的新里程,因為這種技術催生了一種全新的計時產品——電波表,可實現時間上的高度精準。目前,世界科技發達國家如美國、英國、德國和日本等都先后建設了低頻時碼授時電波信號發射站。中國科學院國家授時中心(下稱國家授時中心)承擔著我國標準時間的產生、保持和發播任務,于2006年在河南省商丘市建成“中國科學院國家授時中心BPC商丘低頻時碼臺”(因發播信號為“BPC”而得名,下稱BPC商丘授時臺)。

  然而,隨著BPC商丘授時臺低頻時碼授時電波信號的發射,一場曠日持久的糾紛也隨之而來。

  2006年2月,國家授時中心與高華公司簽訂合作協議書,約定由高華公司全額出資3000萬元在河南省商丘市建設低頻時碼發播臺,除此之外,每年還須向國家授時中心支付200萬元的運行費。國家授時中心在該協議書中承諾,高華公司作為電波表開發的唯一合作伙伴,享有在使用BPC低頻時碼及相關技術在國內開發電波鐘表產品方面除國家授時中心外的唯一使用權享有者;雙方聯合研究所取得的項目成果,高華公司作為主要合作者享有署名權和受獎權;高華公司依協議約定獲得合格信號使用和服務的權利。

  2007年7月,BPC商丘授時臺建成并對外發播后,高華公司開發了專用的解碼芯片,用以接收BPC商丘授時臺發射的低頻時碼授時信號,并在此基礎上生產、銷售電波表。與此同時,聲望公司也自行接收了BPC商丘授時臺發射的低頻時碼授時信號,生產、銷售電波表。

  2009年底,高華公司一紙訴狀將聲望公司告到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高華公司認為,從2007年7月1日BPC商丘授時臺建成并正式對外發播后,聲望公司未經其許可,擅自使用BPC商丘授時臺發出的低頻時碼授時信號,生產、銷售電波表,并在互聯網和鐘表行業進行相關宣傳活動,侵犯其合法權益。高華公司提出的訴訟請求包括:聲望公司承擔BPC商丘授時臺的運行費用100萬元,承擔高華公司的經濟損失100萬元,停止侵權并公開道歉。

  低頻時碼授時技術是否免費

  聲望公司辯稱,國家授時中心通過BPC商丘授時臺發播BPC標準時間信號,發播頻率是68.5KHz。根據我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無線電頻譜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國家授時中心是68.5KHz頻率的合法使用者。高華公司既不是68.5KHz頻率的所有者,也不是該頻率的合法使用者,無權限制他人接收該頻率的信號;授時信號屬于公益事業,用于普遍接收而非高華公司獨享。BPC商丘授時臺發播授時信號是國家行為,所發播授時信號的用途應由國家規定,作為執行發播任務的國家授時中心和與其合作的高華公司無權自行限制信號的接收權限;國家授時中心與原告高華公司所簽訂的相關合作協議只對當事人有效;高華公司訴稱聲望公司侵犯其其他科技成果權,卻沒有指出聲望公司具體侵犯其哪項權利,也沒有舉出所獲得的具體的科技成果和所享有的權利內容以及其公司侵權的理由。因此,聲望公司不存在侵犯高華公司其他科技成果權行為。

  聲望公司代理人、北京眾鑫律師事務所律師翟格民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采訪時表示,BPC商丘授時臺發播的是標準頻率和時間信號,國家授時中心設置該低頻時碼授時臺就是為了開展標準頻率和時間信號業務,履行授時職責,而標準頻率和時間信號業務就是供社會普遍接收的無線電通信業務,國家授時中心對BPC無線電信號只有發播的權利,沒有限制他人對該信號進行接收和利用的權利。高華公司主張的BPC編碼,是表示日歷、時間的一種無線電代碼,既沒有著作權,也沒有專利權,既不是商業秘密,也不是專有技術。無論從何種權利客體來說,都不能成為法律保護的權利客體。

  此案審理過程中,西安中院依職權追加國家授時中心為該案第三人參加訴訟。國家授時中心在參加訴訟時陳述稱,低頻時碼技術研究和系統建設的成果所有權屬于國家授時中心,高華公司依雙方協議規定,在使用BPC低頻時碼及相關技術在國內開發電波鐘表產品方面,擁有除國家授時中心外的唯一使用權。該系統并非國家投資,是公用設施但并非不收費的純公益設施。其他企業使用低頻時碼技術,開發電波鐘表產品,應向高華公司支付相關費用。

  法院認定侵權成立

  西安中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國家授時中心和高華公司所簽訂的系列協議,高華公司為BPC商丘授時臺的實際出資人,高華公司與國家授時中心對該臺擁有財產所有權;高華公司不享有BPC低頻時碼的著作權;高華公司對BPC低頻時碼無線電信號享有進行電波鐘(表)開發生產的獨家使用權。聲望公司在未經許可且未交納使用費情況下,進行電波鐘(表)的商業性生產經營,侵犯了高華公司對BPC低頻時碼無線電信號享有進行電波鐘(表)開發生產的獨家使用權。2010年9月,西安中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聲望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賠償高華公司20萬元。

  該案后經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了一審判決。聲望公司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再審申請。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對這起案件作出再審判決,維持了此前的一、二審判決。最高人民法院認為,BPC低頻時碼表示的是時歷時間,而非高精度時間,該時碼的發播屬于非公益性服務,由國家授時中心通過BPC商丘授時臺自行向社會提供。BPC低頻時碼的相關技術此前在社會上尚未被公開,屬于國家授時中心自行研發的科技成果,國家授時中心對BPC低頻時碼享有相關的民事權益。高華公司基于國家授時中心的授權,取得了對BPC低頻時碼的獨家使用權。聲望公司自行使用BPC低頻時碼用于電波鐘(表)的商業性生產、銷售,損害了高華公司對BPC低頻時碼享有的民事權益。

  這起新型案件涉及的問題受到業內人士的關注。北京大學訪問教授、美國亞太法學研究院執行長孫遠釗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純粹屬于定時功能的內容表達是不具有任何獨創性的,而且也是對于實際時間的唯一表述,所以自然不受著作權的保護。所謂的授時專用頻率雖然是由政府來劃定,但這個波段只是一個作為承載從事特定功能(定時)的工具,就如同電波或水流一樣,無財產權益可言。如果涉及到有不相關的人未經許可占用了此頻率,甚至從事其他用途,那么是屬于違反電信法規的行政或刑事責任問題,與這起案件的情形顯然不同。(記者  祝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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