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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帝索賠6000萬元遭駁

發布時間:2016.04.07 新聞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在燃氣灶商品上使用“聚能”二字系對產品相關技術特點的描述還是構成商標性使用?圍繞這一問題,同樣主營廚房用品、燃氣用具等商品的兩家企業數次對簿公堂。日前,根據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常州中院)作出的一審判決,這場緣起“聚能”標識的博弈告一段落。

  據了解,常州中院認定華帝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帝公司)系將“聚能”二字用以描述商品的技術特點,不屬于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因此未構成對涉案“聚能JUNENG及圖”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據此一審判決駁回了江蘇省鎮江誠帝電器有限公司(下稱誠帝公司)提出的要求華帝公司停止商標侵權行為、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計6000萬元等全部訴訟請求。

  “禍”起“聚能”

  據了解,2014年5月,誠帝公司通過受讓的方式,從山東省萊蕪市金太陽新能源有限公司處獲得了第3676832號“聚能JUNENG及圖”商標專用權(下稱涉案商標),該商標于2003年8月提出注冊申請,2006年1月被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11類沐浴用設備、烹調器具等商品上。

  2014年誠帝公司經調查發現,華帝公司未經其許可,在燃氣灶商品上使用了“聚能”標識并使用“聚能”字樣進行宣傳;作為華帝公司的銷售商,常州蘇寧云商商貿有限公司(下稱蘇寧公司)銷售了華帝公司生產的標注有“聚能”標識的燃氣灶商品,并使用“聚能”字樣進行宣傳;常州華盈優品廚衛用品有限公司(下稱華盈公司)為上述行為提供了倉儲運輸便利等條件。

  2014年12月,誠帝公司以商標侵權為由,將華帝公司、蘇寧公司及華盈公司訴至常州市鐘樓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上述3公司停止商標侵權行為,并連帶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計200萬元。

  2015年3月,該案移送常州中院審理。2015年8月常州中院第一次開庭審理該案時,誠帝公司變更訴訟請求,將索賠金額由200萬元提高至6000萬元。

  索賠未果

  據了解,該案爭議焦點為涉案被控侵權產品或宣傳資料中對“聚能”二字的使用,是否屬于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進而是否侵犯了誠帝公司擁有的“聚能JUNENG”注冊商標專用權。

  對此,華帝公司、蘇寧公司及華盈公司均主張其在涉案產品上標注“聚能”二字并非作為商標使用,而是對燃氣灶技術特點的描述。

  為了證明“聚能”不屬于技術術語,誠帝公司提交了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網站的查詢記錄,以及現代漢語詞典的查找紀錄,主張“聚能”不是現有的科學技術名詞。

  而華帝公司則提供了國家圖書館科技查新中心出具的關于“聚能”技術文獻的檢索報告,“方太”“老板”“萬和”等其他廚電生產企業使用“聚能灶”字樣的情況,以及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向社會推廣聚能燃燒技術等文件,用以證明其使用“聚能”字樣僅系為了表明產品質量特點。

  華盈公司則進一步指出,包括誠帝公司在內的燃氣灶生產和經營企業,在使用“聚能”文字時均遵循相同的使用規范,即除了標明“聚能灶”外,還會同時注明采用聚能燃燒技術,具有節能等技術效果。因此,在燃氣灶上使用“聚能”文字,僅僅是描述產品的技術特點,不具有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因此不構成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

  對此,常州中院經審理認為,誠帝公司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涉案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且誠帝公司在實際宣傳中使用的商標均是“JUNENG聚能”而非涉案商標,涉案商標與其自身服務或商品并未建立起唯一聯系,因此其“保護強度相當有限”。

  法院同時認為,即使從誠帝公司發布的關于“聚能灶”的文章、誠帝公司提交的“聚能”產品宣傳冊中“低碳環保 聚能環?!钡挠谜Z,同樣可以看出“聚能”作為一種技術特點被廣泛用于描述該類商品,因此一般情況下相關公眾對此類商品的認知更多系直接來源于商品的生產者,且華帝公司在其商品或宣傳資料上的醒目位置標注了“華帝”“vatti”“vatti華帝”等標識,在華帝公司具有一定知名度、與上述商標或字號具有穩定聯系的情況下,上述商標或字號起著直接且關鍵的區分意義,其使用“聚能”文字的行為不會造成客觀上的混淆。

  據此,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誠帝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王國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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