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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多個區別特征時應該如何判斷創造性?

發布時間:2016.05.31 新聞來源:

《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指出:判斷要求保護的發明相對于現有技術是否顯而易見,通??砂凑找韵?個步驟進行:一是確定最接近的現有技術;二是確定發明的區別特征和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三是判斷要求保護的發明對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是否顯而易見。

  在審查實踐中,上述步驟3是一個審查難點,其要從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和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出發,判斷要求保護的發明對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是否顯而易見。判斷過程中,要確定現有技術整體上是否存在某種技術啟示,即現有技術是否給出將上述區別特征應用到該最接近的現有技術以解決其存在的技術問題(即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的啟示,這種啟示會使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在面對所述技術問題時,有動機改進該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并獲得要求保護的發明。

  基于專利審查指南的表述可以得出:通常情況下,當發明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相比存在多個區別特征時,確定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應當基于發明整體技術方案進行考慮。在審查中,如果脫離發明的整體技術方案而割裂地看待這些區別特征,則可能會機械地使用三步法,從而導致判斷結論錯誤。

  在實際的審查過程中,如果多個區別特征之間無相互關聯、相互作用,那么可能會分別考慮它們在發明技術方案中所起的作用,并分別確定各自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然而,如果這些特征之間是相互關聯、相互作用的,即某個區別特征離開其他的一個或者幾個區別特征就不能實現其在發明整體技術方案中的功能和作用,此時應將這些技術特征作為一個整體判斷其在發明技術方案中的作用,并據此確定發明實際要解決的技術問題。

  以下提供兩個以多個區別特征共同解決一個技術問題的案例,供讀者參考。

  案例一

  某案說明書中指出現有技術存在的問題是:如果在向存儲卡寫入程序的過程中將存儲卡拔出,則會導致數據丟失。因此,本發明提出一種移動終端用以解決上述技術問題。

  通知書中指出,權利要求1和最接近現有技術的區別在于,移動終端還包括:(1)觸摸電容傳感器,其與所述存儲卡卡座的金屬屏蔽結構相連接,用于經由所述金屬屏蔽結構來感測電容;(2)寫入控制單元,其基于所述觸摸電容傳感器感測的電容確定是否有手指觸摸所述金屬屏蔽結構,并在確定有手指觸摸所述金屬屏蔽結構時禁止數據寫入。

  經分析,上述兩個區別特征(1)和(2)是相關聯的。例如,如果僅有區別特征(1)而沒有區別特征(2),則只是根據觸摸電容傳感器來確定是否由手指觸摸金屬屏蔽結構,就不能解決本發明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如何在存儲卡被拔出時避免存儲卡中的數據丟失。

  如果不考慮區別特征(1)和(2)之間的關聯關系及其給整個技術方案帶來的技術效果,孤立地看待這兩個區別特征,可能會得出單個區別特征是公知常識的結論,由此可能會得出發明不具備創造性的結論。

  實際上,手指碰觸到金屬導體時會產生電容是公知的物理現象,并且當正在向U盤等存儲卡寫入數據的時候,將存儲卡拔出會導致數據丟失、存儲卡損壞是本領域公知的技術問題,但上述區別特征(1)和(2)是相互關聯的。權利要求1的整體技術方案利用上述區別特征,解決了如何在存儲卡被拔出時避免存儲卡中的數據丟失這樣的技術問題,并在此基礎上認定本發明具有創造性。

  案例二

  某案說明書中指出現有技術存在的問題是:在流媒體控制操作中,若用戶需要前進到指定的時間,則用戶可能需要按動多次前進鍵才能完成,這對用戶來說非常不便。如果設置倍速快進和倍速快退操作按鍵,則需要對已有終端的鍵盤布局、控制軟件等進行重大修改,不利于產品的推廣和應用。因此,本發明提出一種對終端發送的控制消息的處理方法用以解決上述技術問題。

  通知書中指出,權利要求1與最接近現有技術的區別在于:(1)服務器在收到每個控制消息后,啟動第一定時器,若接收當前控制消息時第一定時器未超時,則確定需要觸發快捷按鍵分析;(2)對最近收到的2個或2個以上控制消息進行快捷按鍵分析,所述進行快捷按鍵分析的步驟具體為,根據當前收到的控制消息攜帶的參數和最近設定時長內收到的控制消息數目,確定對應的快捷按鍵信息,根據所述快捷按鍵分析的結果查找與所述快捷按鍵信息對應的操作指令,按照所述操作指令執行相應的控制操作。

  經分析,上述兩個區別特征(1)和(2)是相關聯的。例如,如果僅有區別特征(1)而沒有區別特征(2),則只是根據一定的條件觸發了快捷按鍵分析,并沒有涉及如何分析以及根據分析結果確定用戶所要進行的操作,就不能解決本發明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如何在不修改終端硬件和軟件的情況下實現擴展終端業務控制功能的目的。

  如果不考慮區別特征(1)和(2)之間的關聯關系及其給整個技術方案帶來的技術效果,孤立地看待這兩個區別特征,則可能會得出單個區別特征是公知常識的結論,由此可能會得出發明不具備創造性的結論。

  實際上,上述區別特征(1)和(2)是服務器執行的一系列有先后順序的具體操作步驟,權利要求1的整體技術方案利用上述區別特征解決了如何在不修改終端硬件和軟件的情況下實現擴展終端業務控制功能的目的這樣的技術問題,并在此基礎上認定本發明具有創造性。

  綜合以上內容可知,技術方案中的技術特征是否屬于公知常識應當從技術方案的整體進行考量,不能把相互有關聯的技術特征分割開,分別認為是本領域的公知常識,而不考慮這些技術特征組合后的作用。對其中的每一個技術特征作用的理解都不應該脫離該權利要求實際要解決的技術問題,不應當將某一特征與權利要求的整體技術方案割裂開來理解,而應當將權利要求技術特征的組合作為一個整體來考慮現有技術中是否給出了技術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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