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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派”商標注冊申請終審遭駁

發布時間:2016.08.19 新聞來源:

    廣東省深圳幫派音響有限公司(下稱幫派音響公司)欲在揚聲器音箱、頭戴式耳機等商品上申請注冊“幫派BONPIE”商標,先后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及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以申請商標易產生不良的社會影響為由,駁回該商標的注冊申請。隨后該案進入行政訴訟階段。日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針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商評委駁回申請商標注冊申請的決定最終被予以維持。

    據了解,該案申請商標為第13650899號“幫派BONPIE”商標,由幫派音響公司于201312月提出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9類計算機外圍設備、揚聲器音箱、頭戴式耳機、電話用成套免提工具等商品上。

    201411月,商標局以申請商標易產生不良的社會影響,不得作為商標注冊及使用為由,駁回了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幫派公司不服上述決定,向商評委申請復審,但其主張未得到支持。

    隨后,幫派音響公司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一審法院經審理,以申請商標具有不良影響為由,維持了商評委被訴決定。幫派音響公司隨后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

幫派音響公司上訴稱,該公司的中文企業商號名稱為“幫派”,“幫派”是其已經進行合法工商登記的企業字號,不具有“有損于社會公共利益”的情形;另外,“幫派”現在主要用于稱呼網絡游戲中不同的玩家群體以及網絡服務商提供網絡銷售、速遞等服務時使用的討論小組名稱。因此,申請商標注冊使用在揚聲音響等商品上,并不會產生不良影響,應予以核準注冊。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幫派”是指為共同的私利而結成的小集團或組織內部拉幫結伙進行非組織活動的小團體,其組織規則和意識形態往往與同時期社會公眾的通常認知存在一定差距,具有一定的消極和負面含義。在此情況下,將“幫派”作為商標注冊使用,容易對我國的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的影響。據此,二審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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