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三審 電商假打折、刷單或將被重罰 您的位置:首頁 - 公司動態 - 行業資訊
10月31日上午,《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三審。草案三審稿對虛假宣傳的具體內容予以細化,明確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銷售狀況、用戶評價等作虛假宣傳或者引入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另外,虛假交易或將被重罰。
不得對商品銷售狀況作虛假宣傳
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八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電子商務領域虛假宣傳的問題較為嚴重,甚至出現了專門組織虛假交易幫助他人進行虛假宣傳以牟取不正當利益的情況,嚴重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建議針對上述情況對相關規定進行充實完善。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對這一條作出修改:對虛假宣傳的具體內容予以細化,明確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銷售狀況”、“用戶評價”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虛假交易或將被重罰
修訂草案三審稿新增一條規定,不能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另外,修訂草案三審稿對不正當競爭行為作了界定,提出“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均屬不正當競爭行為。
打擊“傍名牌”“搭便車”
為打擊“傍名牌”“搭便車”等不正當競爭行為,修訂草案二審稿第六條對經營者擅自使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等混淆商品來源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作了禁止性規定。
修訂草案三審稿提出,經營者不能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近似的標識,不能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不能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社會組織名稱和姓名。
有獎銷售最高獎不超五萬元
修訂草案三審稿還對經營者的抽獎式有獎銷售進行規定,明確最高獎金額不得超過五萬元。
修訂草案三審稿提出:對違反上述規定的經營者,草案三審稿在法律責任一章規定,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對屬于發布虛假廣告的,依照廣告法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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