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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值得討論的版權話題

發布時間:2018.01.20 新聞來源:中國新聞出版廣電報

從年初到年末,在一場又一場、一輪又一輪的頭腦風暴中,我們不知不覺地走過了2017年。

在這一年里,各行各業都在關注版權,各種與版權相關的問題也不斷見諸報端。而隨著科技的進步,一些與版權相關的新問題也逐漸走進人們的視野,引起版權從業者及專家、學者的熱議。

臨近歲末年終,讓我們一起回顧一下,這一年中大家曾經討論、爭議過的那些版權話題,以及專家們給出的一些中肯分析……

最老生常談的話題——新聞作品的版權保護

隨著數字網絡技術的飛速發展,視聽網絡媒體日益成為文化和信息傳播的重要渠道。由于絕大多數網絡媒體并無時政類新聞的采編資質,只能轉載主流媒體的新聞作品,在網絡媒體發展初級階段,這種轉載行為并未引起過多關注,但隨著網絡媒體的發展壯大,傳統主流媒體的生存空間受到進一步擠壓,報紙、雜志等紙媒出現???,廣播、電視也備受沖擊。

在這樣的背景下,新聞作品的版權保護問題越發引起關注。2014年6月,國家版權局針對今日頭條APP涉嫌侵權問題,責令北京字節跳動公司進行整改;2015年1月,國家版權局就一點資訊APP非法轉載文字作品案,依法對該公司作出行政處罰;2015年4月,國家版權局發布了《關于規范網絡轉載版權秩序的通知》,積極引導傳統媒體和網絡媒體開展網絡轉載版權合作;在今年“4·26”世界知識產權日當天,由《人民日報》、新華社、《光明日報》等10家主要中央新聞單位和新媒體網站聯合發起的中國新聞媒體版權保護聯盟宣告成立。同一天,國內115家報紙、期刊、電視臺分別發布《關于加強新聞作品版權保護的聲明》。

許多業界專家呼吁,對原創新聞作品版權保護的缺失,會導致整個產業的商業模式失靈、廣告收入大量流失,因此有關部門亟須加強對權利人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保護。

最易發生糾紛的話題——綜藝節目改編歌曲的版權問題

近幾年,歌唱類綜藝節目的收視率一直很高,讓不少參賽歌手人氣飆升,粉絲大漲。但是很多歌唱類綜藝節目因其模式的規定,選手的競演歌曲大多采用翻唱并改編已經演唱過的歌曲,或由節目組織者指定安排演唱歌曲,這種做法如果沒有得到權利人授權,就會讓節目制作方陷入版權糾紛。歌手和主辦方在參加和組織類似的歌唱比賽、綜藝節目或者晚會時,應做好哪些工作才能避免著作權糾紛的發生,專家們給出了建議。

專家觀點

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博士后邱治淼:首先是提前獲取相關作品的授權。要查清需獲取授權作品是否屬于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授權范圍,避免無權授權或越權授權。其次是提前與表演者處理好著作權授權事宜。最后是正確處理與原作品作者聲譽相關的事宜。避免出現翻唱歌手不當評價原作品作者的情況發生,妥善處理原作品粉絲與翻唱者粉絲之間的關系,避免不正當競爭或其他潛在違法行為的發生。

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教授叢立先:如果不符合《著作權法》關于合理使用的規定,那么歌手應該與節目組織方通過協議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版權授權和衍生作品版權的權利、責任事宜。而作為主辦方,對于版權保護期內的作品使用要取得授權,對于節目產生的整體作品和單獨作品通過書面協議約定權利、義務,該協議不能違法或顯失公平,還要注意法人作品、職務作品的區別。

最受關注的話題——引進綜藝節目模式的法律問題

自從唐德影視和燦星及浙江衛視關于《中國好聲音》發生爭議以來,節目模式這個話題也不斷受到關注,由于節目模式并非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因此很難獲得《著作權法》的保護。各大衛視近年來既引進了諸多節目模式,也自主研發了一些節目模式,該如何進行保護成為大家關心的話題。

專家觀點

中央電視臺版權和法律事務室主任鄭直:由于節目模式本身的復雜性,又存在法律定性上的不明確性,因此電視臺在進行節目模式管理時,對于本臺研發的節目模式,一是要對節目模式名稱在相應類別上進行商標注冊,通過商標層面對模式進行保護。二是要對節目模式進行梳理,將節目創意盡量具體化,形成文字腳本或制作寶典,并作為商業秘密進行保護。三是可將節目模式名稱、寶典、舞美設計等進行版權登記,作為維權的初步證明。四是與合作公司或節目承制公司簽訂保密協議,避免相關信息的泄露。五是發現有人未經授權使用模式,可搜集證據,從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的角度來起訴。

對于引進的外部節目模式,一是要重視模式合同的談判、起草和簽訂,合同是明確權利義務關系的最為重要的文件,絕大部分爭議的產生是因為合同的約定不清。二是對模式落地后的商標權要格外重視,國外模式進入中國需對其名稱進行漢化。三是對后續合作做出安排。四是恪守誠信原則。

最有責任感的話題——教科書支付報酬問題

《教科書法定許可使用作品支付報酬辦法》施行后,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依法承擔了教科書法定許可使用文字作品稿酬的轉付工作。

專家觀點

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總干事張洪波:2013年該《辦法》剛剛頒布時,有出版社不清楚文著協的法定許可稿酬收取和轉付的法定職能。隨著國家版權局依法明確了這項法定職能,主動向文著協交納教科書選文稿酬的出版社越來越多,目前有人民教育出版社、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江蘇教育出版社、河北教育出版社等十幾家出版社。 目前,按照法律規定,向文著協支付教科書選文稿酬的出版社占比還比較低。一些出版社對于選用的文章不署名、署錯名、修改文章標題的情況也還存在。對此,他呼吁,各教科書編寫出版者要及時提醒本單位,不署名、亂署名、篡改文章標題屬于侵犯作者署名權、修改權的侵權行為,要積極通過文著協轉付教科書選文稿酬。張洪波還強調,出版單位一定要注意,教輔與教科書不同,教輔選文不適用教科書法定許可制度,必須遵循“先授權后使用”的原則。

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法律部副處長梁飛也認為,“教科書法定許可制度在保障公眾利益的同時,也不能忽視作者的獲酬權。在這方面,各集體管理組織大有可為,也任重道遠?!蔽闹鴧f副總干事兼法務部主任羅向京:《教科書法定許可使用作品支付報酬辦法》是有利于教科書出版單位的一項制度設計,建議出版社用足該制度。稿酬轉付可以極大地節約出版社的時間成本,在文著協幫助下出版社也會有更大的機會找到作者或權利人。此外,國外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對于找不到作者的稿酬,一般是留存2—3年,無人認領就會拿出部分作為發展基金或用于公益事業。我國沒有此項制度,只能長期保留直到權利人來認領。

最前沿的話題——網絡直播中的版權問題

隨著網絡直播越來越火,“網紅經濟”一詞也漸漸興起,隨之而來的各種問題也開始被社會廣泛關注,其中與網絡直播有關的版權問題逐漸被版權界所重視。在網絡直播中,有很多時候會出現,直播者在直播中唱歌或者朗誦表演一些作品,那么直播者是否需要獲得詞曲作者以及朗誦作品著作權人的授權呢?如果需要授權,那么究竟該獲得哪些權利呢?如果沒有贏利行為,直播者是否依然需要獲得授權?這些問題均引起了關注。

專家、學者一致認為,音樂、文學作品等均屬于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類型,公開、商業性的直播以及朗誦作品當然需要獲得作者授權,而且應該是“先授權后使用”。

專家觀點

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副主任索來軍:如果僅僅是在網絡直播中使用,網絡直播者應當取得著作權人信息網絡傳播權中網絡直播的授權,當然如果網絡直播者還用其他方式使用作品,還需取得其他相應方式權利的授權,比如將網絡直播的視頻錄制下來后再次播放,就應取得網絡播放的權利授權等。

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副教授陳紹玲:首先,無論是否贏利,“網紅”和直播平臺的傳播行為都具有商業性質。其次,直播者在直播室演唱歌曲的行為屬于向公眾傳播對作品的表演,不符合合理使用的規定。

武漢大學知識產權高級研究中心副主任王清:現行《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均不適用于網絡直播行為。其中,與網絡直播最可能關聯的是《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中的“免費表演”的合理使用。但是,由于我國頒布實施了《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且該《條例》并未規定網絡免費表演之合理使用,因此,《著作權法》規定的該類合理使用行為應僅限于非網絡環境下的現場表演。

最新潮的話題——慕課的版權問題

慕課(MOOC)作為近年來出現的一種在線課程開發模式,被廣大學習愛好者所接受。

對于慕課所涉及的版權問題,最集中的一個是,慕課的授課老師在教學中所使用的教材或教輔,是否屬于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人員使用”以及《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規定的“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向少數教學、科研人員提供少量已經發表的作品”。另外,慕課是否適用《著作權法》中的合理使用范疇也是爭議較多的問題之一。

專家觀點

武漢大學知識產權高級研究中心副主任王清:《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六項中的合理使用規定,僅適用于線下環境而不適用于網絡環境。在網絡環境下,關于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的合理使用應當適用《條例》第六條第三項。這兩者的共同點均在于有個“少”的限制,區別在于前者的“少”限于翻譯或復制兩種使用行為導致的已經發表的作品被使用的數量少,而后者的“少”還同時延及使用者的數量少。應當指出的是,“教學人員”應理解為同時包含教師與學生在內。

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熊琦:《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了法定的合理使用情形,但僅滿足該條款規定并不意味著就能直接認定為合理使用,而是還要考慮《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即“使用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的已經發表的作品,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換句話說,即使“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是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印已發表的作品供科研人員使用”,也“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谶@種判定標準來判斷慕課或在線課程中“翻譯或者復印已發表的作品”,可以發現在線使用的范圍極有可能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因此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的課堂教學不應包括在線課堂。

最具爭議的話題——體育賽事直播節目版權保護

由于目前體育賽事直播節目法律保護的不確定性,讓司法界和學術界對體育賽事直播節目的保護問題產生了一些分歧。

據中國知識產權法學研究會副會長、體育分委主任馬一德介紹,分歧一,體育賽事直播節目是否應當受著作權保護。爭議的焦點主要集中在,體育賽事直播節目是否具有獨創性,能否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

分歧二,體育賽事直播節目是否可通過鄰接權來保護。有觀點認為,可以主張通過“錄像制作者權利”或者“廣播電視組織者權利”來保護。但又有觀點認為,如果通過鄰接權保護體育賽事直播節目,容易忽視體育賽事組織者在賽事舉辦過程中的主導地位和關鍵作用,過分擴大廣播電視組織者已有的壟斷地位所帶來的控制力,在平衡廣播電視組織者和體育賽事組織方的權益方面會產生較大沖突,也與國際通行做法不符。

分歧三,體育賽事直播節目究竟屬于《著作權法》中規定的何種作品。有觀點認為,體育賽事直播節目的創作過程符合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所要求的創造性、藝術性和美感,應歸于“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也有觀點認為,體育賽事直播節目應歸于“其他作品”,這類觀點主要出于對體育賽事直播節目著作權保護空白的無奈。

分歧四,盜播體育賽事直播節目行為侵犯了《著作權法》中的哪一項權益。如果是“放映權”,那么盜版主要通過互聯網進行,與放映權所覆蓋的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有所區別;如果是“信息網絡傳播權”,可信息網絡傳播權要求保護的客體是定時定點播放的內容,直播節目能算嗎?如果是“廣播權”,可互聯網這一新媒體又不屬于有線方式;或者是“復制權”“其他權利”,總之目前還沒有答案。

 

作者:鄒韌 來源:中國新聞出版廣電報 發布時間:2017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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