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德里國際商標 您的位置:首頁 - 公司動態 - 商標代理 - 商標國外申請
“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是指根據一八九一年四月十四日于西班牙首都馬德里簽定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或根據一九八九年六月二十七日在馬德里通過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及其共同實施細則建立的馬德里聯盟成員國間的商標注冊體系。
通過馬德里國際申請途徑進行商標注冊的國家必須是加入上述《馬德里協定》和/或《議定書》的國家。
馬德里國際商標注冊的特點:省錢、省時、省事。從費用金額上看,國際注冊費大大低于分別向每個國家申請注冊的費用,而且申請人繳納以瑞士法郎計算的統一收費,無須向每一個指定保護的國家分別繳納。申請人可用中文填寫一份申請書即可向一個或多個國家提出申請。
國際局收到由成員國國家主管機關發來的國際注冊申請之后,如手續齊備即在國際注冊簿上進行登記注冊,將此注冊刊登在名為《國際商標》的國際公告上,并給商標國際注冊申請人發注冊證(一般需3-4個月的時間),然后再向申請中要求領土延伸的國家(指定國)主管機關發出要求領土延伸申請的通知。
國際注冊的注冊證是國際局收到申請并進行了登記注冊的憑證,又是注冊人將來辦理注冊后變更、轉讓等事項的基礎。要在所有指定的國家得到保護,還要看隨后的十二個月或十八個月之中,有關國家根據其本國法律對該商標進行審查的結果。
申請的基礎:
1、馬德里協定:如在馬德里協成員國申請注冊商標,必須是以中國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基礎,而且不能改變商標圖樣,申請的商品也只能是中國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在先商標中全部商品或部份商品,而不能增加新的商品。
2、馬德里議定書:如在馬德里議定書成員國申請注冊商標,必須是以中國商標局受理注冊申請或初步審定公告或核準注冊的商標為基礎。
《議定書》成員國:
截至2003年12月30日為止,純《議定書》的成員國有20個:安提瓜和巴布達、丹麥、愛沙尼亞、芬蘭、澳大利亞、格魯吉亞、新加坡、希臘、冰島、日本、立陶宛、挪威、瑞典、愛爾蘭、土耳其、土庫曼斯坦、英國、美國、韓國、贊比亞。
注:美國于2003年10月加入《議定書》,由于美國與中國的商標法律制度不同,所以申請人不能盲目申請美國商標。因為根據美國商標法的規定,在美國申請商標必須是已經在美國使用或打算(企圖)在美國使用的商標,已經使用的商標需在申請時提交使用證明,如果是企圖使用,應在申請后的一定時間內必須在美國使用并提交相應的證明,否則會對商標的授權及在美國的保護造成影響。
《協定書》成員國:
截至2003年12月30日為止,該協定已有53個成員國:阿爾巴尼亞、阿爾及利亞、亞美尼亞、奧地利、阿塞拜疆、白俄羅斯、比利時、不丹、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保加利亞、中國、克羅地亞、古巴、捷克共和國、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埃及、法國、德國、匈牙利、意大利、哈薩克斯坦、肯尼亞、吉爾吉斯坦、拉脫維亞、萊索托、利比里亞、列支敦士登、盧森堡、摩納哥、蒙古、摩洛哥、莫桑比克、荷蘭、波蘭、葡萄牙、摩爾多瓦共和國、羅馬尼亞、俄羅斯聯邦、圣馬力諾、塞拉利昂、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西班牙、蘇丹、斯威士蘭、瑞士、塔吉克斯坦、前南斯拉夫馬其頓共和國、烏克蘭、烏茲別克斯坦、越南、南斯拉夫、伊朗。
通過馬德里途徑申請國際商標注冊須提供以下文件和材料:
1、申請人名稱、地址(中、英文);
2、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職務;
3、申請商標的類別和指定使用的商品名稱(如果有固定的英文譯文,一并提供);
4、黑白商標圖樣10張,最大不超過8x8cm,如果要求顏色保護,則需提交彩色圖樣。
5、申請商標的注冊證復印件一份;注冊證有轉讓、許可的,應提交轉讓、許可證明;
6、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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