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羋月傳》著作權引糾紛案,法院判決認為: 原作者根據劇本修改小說情節,不構成侵權 您的位置:首頁 - 公司動態 - 版權登記
因認為《羋月傳》小說抄襲《羋月傳》電視劇劇本,東陽市樂視花兒影視文化有限公司以侵犯著作權為由將《羋月傳》小說作者蔣勝男、《羋月傳》小說出版商浙江文藝出版社和銷售商北京中關村圖書大廈訴至法院。日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結了此案,判決駁回了原告東陽市樂視花兒影視文化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原告東陽市樂視花兒影視文化有限公司訴稱,其曾與作家蔣勝男簽訂《劇本創作合同》等合同,雙方對《羋月傳》電視劇劇本的著作權進行了約定?;▋河耙暪臼恰读d月傳》電視劇分集大綱、人物小傳和劇本的著作權人,在全球范圍內永久享有在改編和創作過程中形成的一切智力成果和電視劇劇本、電影劇本、電視劇作品、電影作品的全部著作權及衍生品的權利,蔣勝男作為該劇編劇享有在該電視劇片頭中編劇的署名權。
2015年8月至11月,浙江文藝出版社出版發行了署名“蔣勝男著”的《羋月傳》小說全六冊。經比對,花兒影視公司發現,蔣勝男發表的《羋月傳》小說并非其原著《大秦太后》,而與花兒影視公司委托蔣勝男創作的《羋月傳》電視劇分集大綱、人物小傳和劇本在人物關系及故事情節上高度一致,部分章節內容與《羋月傳》電視劇劇本的相應內容完全一致?!读d月傳》電視劇劇本創作包含了集體智慧與集體勞動的共同成果,大量情節表達內容具有獨創性,構成原創作品,而不是蔣勝男未完成的原創小說(《大秦太后》)的改編作品。因此,花兒影視公司認為蔣勝男在未經其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其享有著作權的《羋月傳》電視劇分集大綱、人物小傳和劇本作品的內容改編為《羋月傳》小說,且抄襲《羋月傳》電視劇劇本作品的部分內容,并單獨以小說作者的名義許可被告浙江文藝出版社出版發行小說《羋月傳》,在北京中關村圖書大廈等地銷售,該行為已嚴重侵犯了花兒影視公司依法對《羋月傳》電視劇分集大綱、人物小傳和劇本作品享有的著作權。
庭審中,被告蔣勝男辯稱,先有《羋月傳》小說,后有《羋月傳》劇本。蔣勝男是小說《羋月傳》的原著作者,電視劇劇本《羋月傳》是根據小說《羋月傳》改編創作完成的。蔣勝男最先是完成小說《羋月傳》的創作,其后又接受花兒影視公司的委托根據其小說《羋月傳》改編創作電視劇劇本《羋月傳》。因此電視劇劇本是小說的改編作品、演繹作品?;▋河耙暪緦嶋H認可電視劇是根據蔣勝男小說改編創作完成的,實際認可先有小說的事實。雙方簽訂的合同也事先明確約定小說的著作權歸屬于蔣勝男?!读d月傳》小說與《羋月傳》電視劇劇本在故事立意、故事結構及人物關系上近似屬理所應當。本案中蔣勝男本就是接受花兒影視公司的委托根據自己的小說改編創作電視劇劇本,既然是改編,當然承襲原著小說作品,在人物關系、故事結構方面近似非常正常,也是應有之義。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著作權屬于作者,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當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等,可以作為證據?!备鶕鲜鲆幎?,蔣勝男系《羋月傳》小說的作者、花兒影視公司系《羋月傳》劇本的著作權人。從雙方合作的意思表示來看,《羋月傳》小說的著作權歸屬與《羋月傳》小說是否在《羋月傳》劇本完成之前就已經完成無關,雙方以合同的形式將《羋月傳》小說的著作權(除改編成部分作品的權利外)均保留給作者蔣勝男。而《羋月傳》劇本應為《羋月傳》小說的改編作品。蔣勝男接受花兒影視公司的委托創作劇本,在劇本創作的過程中引入某些公司的意見對劇本進行修改,屬于正常的劇本創作行為。在《羋月傳》小說已經完成的情況下,再對其某些情節進行修改也合乎常理,不能因此而認定《羋月傳》小說改編或抄襲了《羋月傳》劇本內容?;▋河耙暪驹诖撕蟮碾娨晞〔コ龊凸_場合以自認的方式對此予以認可,故花兒影視公司關于蔣勝男創作的《羋月傳》小說侵犯了《羋月傳》劇本的改編權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在蔣勝男不構成侵權的情況下,浙江文藝出版社的出版發行行為及中關村圖書大廈的銷售行為亦屬于合法行為,不構成對花兒影視公司享有的著作權的侵犯。故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作者:劉佳欣 來源:中國新聞出版廣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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