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工作人員發明創造是否屬職務發明 您的位置:首頁 - 公司動態 - 惟恒案例
今天上午,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原告某汽車飾品公司與被告王某某專利權權屬糾紛一案,明確了依法判斷企業工作人員的發明創造是否屬于職務發明的認定標準。
沈陽市中院相關負責人介紹,近年來,隨著企業對知識產權在企業發展中核心競爭力的認識提高,企業保護自身知識產權的意識不斷增強,相關的職務發明糾紛時常發生。因此,依法判斷企業工作人員的發明創造是否屬于職務發明,對于指導企業加強內部管理,保護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均具有現實意義。
此案中,原告主張公司股東兼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負責公司全面工作并管理公司生產時,利用其職務行為,獲取了原告公司生產技術,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了一種車用實木防滑腳墊的實用新型專利。有關車用實木防滑腳墊產品是原告公司多項生產技術的綜合,該專利權是原告公司的。被告私自申請本屬于原告公司的專利權,是侵害了原告公司專利權,請求法院依法確認涉案專利權屬于原告所有。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王某某的發明創造具備下列三個條件之一時,應當認定為職務發明創造,否則為非職務發明創造:是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是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是主要利用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發明創造。
此案中,原告提交的某汽車飾品公司第一次股東會議備忘錄載明,公司的新產品開發由董事長劉某某負責,王某某雖然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只負責公司的生產管理,協管公司的原材料采購,不負責新產品開發,其具體主管亦不包括技術研發,原告提交的其他證據亦不足以證明涉案專利研發屬于王某某在原告公司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告將涉案爭議專利的研發工作任務另行交付給了王某某,因此,不能認定涉案專利研發屬于王某某在原告公司的本職工作,或原告公司交付給王某某的工作任務。
對于原告主張王某某在擔任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間,主要利用了原告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研發了涉案爭議專利,因原告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不予支持。對于原告主張王某某在擔任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間利用了屬于原告公司的已有專利技術方案,略加改進形成了本案爭議專利,因原告所列舉的已有專利技術方案均屬于涉案爭議專利申請前已公開的專利技術,不屬于原告公司的不對外公開的技術,且原告未提交證據證明涉案爭議專利技術方案屬于原告公司未公開的技術方案,故不予支持。
由此,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不服上訴,遼寧省高院審理后,駁回上訴,維持了原判決。(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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