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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發布侵權信息 平臺被判幫助侵權

發布時間:2018.08.14 新聞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編者按:近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就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起訴北京學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學而思公司需賠償財經出版社經濟損失10萬元。欲知案件詳情,請往下讀。

近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就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下稱財經出版社)起訴北京學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學而思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學而思公司需賠償財經出版社經濟損失10萬元。

財經出版社起訴稱,經授權其依法享有2017年度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輔導教材《會計》的獨家信息網絡傳播權。2017年4月,財經出版社發現,學而思公司經營的小木蟲網站論壇上擅自發布了含有《會計》教材網盤鏈接、密碼的帖子,供用戶進行下載,該行為涉嫌侵犯了財經出版社的合法權益。

學而思公司辯稱,《會計》教材系論壇用戶通過設置百度網盤鏈接的方式上傳并提供下載,學而思公司作為網站論壇的經營者,未實施直接侵權行為,對用戶上傳的內容也沒有主動審核義務等。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學而思公司作為專業的學習、考試論壇經營者,理應知曉該《會計》教材作為考試類用書,基本不可能授權給個人用戶使用并進行傳播,據此,法院認定學而思公司對《會計》教材的傳播未盡合理注意義務,具有主觀過錯,構成幫助侵權。一審判決后,學而思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該案二審正在審理過程中。

點評

根據我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為服務對象提供搜索或者鏈接服務,在接到權利人的通知書后,斷開與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鏈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明知或者應知所鏈接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侵權的,應當承擔共同侵權責任。論壇、貼吧、網盤等經營者均為提供信息網絡存儲空間的平臺商,通常情況下,對于網絡用戶發布的侵權內容不承擔直接的侵權責任,僅適用“通知+刪除”的“避風港原則”,即在收到投訴后及時刪除侵權內容,便可免于承擔賠償責任。但是,“避風港原則”并非任何情況下均可適用,如果經營者對侵權內容的傳播存在應知或明知的主觀過錯,則構成幫助侵權,應與網絡用戶承擔共同侵權責任。因此,網絡平臺商為減少相關的法律風險,應積極行使管理職責,加強對侵權內容的監控,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侵權損失的擴大。(伊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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