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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醒醒田螺”商標之爭塵埃落定

發布時間:2018.08.29 新聞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你的胃會告訴你,醒醒才是美味的歸屬?!弊鳛閺V西的“美食名片”之一,“醒醒田螺”備受食客青睞。而在廣西出現了兩家商號與店招相同的企業和田螺店,雙方在市場上不期而遇,并圍繞“醒醒田螺”四字發生了一場“愛恨情仇”。

“八月望日,尚芋食螺?!绷⑶镞^后,田螺腹內無仔,肉質肥美,進入食螺的最佳時節,圍繞著“醒醒田螺”四字所引發的商標糾紛,近日也終見分曉。

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的終審判決顯示,法院認定廣西南寧市醒醒田螺有限公司(下稱醒醒田螺公司)在餐飲類服務上注冊使用第9932392號“醒醒田螺及田螺圖形”商標(下稱訴爭商標),損害了梧州市醒醒田螺店(下稱醒醒田螺店)法定代表人彭某享有的在先商號權,而且系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彭某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至此,雙方歷時4年的商標紛爭終于得以厘清,醒醒田螺公司最終未能扭轉訴爭商標在住所(旅館、供膳寄宿處)、備辦宴席、咖啡館、餐館、流動飲食供應服務(下統稱復審服務)上被宣告無效的結果。

商標同名引發紛爭

記者了解到,彭某系梧州人,其于1996年開始在路邊擺攤賣田螺。小有名氣后,有人提議她打出自己招牌,彭某遂將朋友對她的昵稱“醒醒”與“田螺”二字組合在一起作為招牌。此后,“醒醒田螺”名聲日噪,被游客將其與紙包雞、冰泉豆漿等被稱作梧州美食的名片。2000年1月,彭某注冊成立了醒醒田螺店(個體工商戶)。

2010年12月,彭某與梧州人陳某簽訂“醒醒田螺”制作、銷售代理協議,其中約定彭某授權陳某作為“醒醒田螺”南寧總代理,由彭某向陳某提供“醒醒田螺”的制作技術、配料等,并約定協議永久有效。

2011年3月,醒醒田螺公司注冊成立,陳某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同年9月,醒醒田螺公司提出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2012年11月訴爭商標被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住所(旅館、供膳寄宿處)、備辦宴席、餐館、流動飲食供應、會議室出租、養老院等第43類服務上。

2014年6月,彭某向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就訴爭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主張訴爭商標系在相同及關聯服務上對其使用在先并有一定知名度的“醒醒田螺”商標的惡意搶注,并與其享有一定知名度的字號相同,其注冊易使消費者產生混淆;同時,醒醒田螺公司與彭某之間具有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關系,醒醒田螺公司在明知彭某商標的情況下惡意搶注,并通過使用訴爭商標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此外,醒醒田螺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擾亂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易產生不良的社會影響。綜上,彭某請求商評委對訴爭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2014年10月,商評委作出商標評審案件答辯通知書,醒醒田螺公司在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商評委認為,彭某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醒醒田螺公司與其存在代理關系,訴爭商標本身亦沒有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的、負面的影響,且彭某尚無充分證據證明訴爭商標的注冊采取了欺騙或者不正當手段,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但是,商評委認為,醒醒田螺公司在復審服務上注冊使用訴爭商標,損害了彭某享有的在先商號權,并構成對彭某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搶先注冊。綜上,商評委于2015年5月作出無效宣告請求裁定,對訴爭商標在復審服務上予以無效宣告,在其余服務上的注冊予以維持。

醒醒田螺公司不服商評委所作裁定,于2015年7月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是否搶注各執一詞

在行政訴訟階段,雙方爭議焦點為訴爭商標的注冊是否損害了彭某的在先權利,并構成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彭某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醒醒田螺公司主張,訴爭商標與彭某所經營醒醒田螺店的店面招牌明顯不同,而且醒醒田螺公司對訴爭商標進行了大量推廣和使用,已發展了十幾家加盟店,并統一規范進行管理,在廣西得到了加盟商和消費者的肯定,與彭某的街邊小吃店形成了明顯區別;同時,彭某惡意提起無效宣告,會使醒醒田螺公司遭受巨大損失。

彭某主張,“醒醒田螺”作為商標、商號使用在餐飲類服務上系由其首創,經過其多年的持續使用在訴爭商標申請注冊日前已經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響力,醒醒田螺公司申請注冊訴爭商標具有明顯的主觀惡意。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醒醒田螺公司在復審服務上注冊使用訴爭商標,損害了彭某對“醒醒田螺”享有的在先權利,而且構成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彭某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法院同時指出,醒醒田螺公司在彭某長期持續使用“醒醒田螺”之后搶先注冊并使用訴爭商標,使彭某無法繼續使用該商標,醒醒田螺公司注冊使用訴爭商標不具有正當性,其使用訴爭商標已達到一定規模不能成為維持訴爭商標注冊的理由。據此,法院于2017年9月一審判決駁回醒醒田螺公司的訴訟請求。

醒醒田螺公司不服一審判決,繼而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經審理,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彭某經營的醒醒田螺店在訴爭商標申請注冊日前長期持續經營,相關公眾容易使用“醒醒田螺”的簡稱代指醒醒田螺店,而且在案證據能夠證明店名簡稱“醒醒田螺”的知名度已經,及于同廣西當地田螺小吃相關的餐飲服務。訴爭商標的顯著部分與彭某的店名簡稱“醒醒田螺”文字構成相同,使用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明確表明經營的范圍是與田螺相關的餐飲服務,易引起消費者對經營主體產生混淆誤認,損害了彭某享有的在先商號權。

同時,法院指出,醒醒田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陳某明確知曉彭某的“醒醒田螺”,其經營與田螺相關的餐飲服務完全可以使用其他商標避開彭某店名的保護范圍,但其作為法定代表人的醒醒田螺公司使用的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卻與彭某店名的簡稱相同,亦可以推定彭某的店名及簡稱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而醒醒田螺公司具有攀附他人商譽的意圖。

此外,法院認為,彭某在餐飲等服務上使用“醒醒田螺”屬于對未注冊商標的使用,該未注冊商標的影響亦及于同廣西當地田螺小吃相關的餐飲服務,加之醒醒田螺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陳某明知或者應知該商標,應認定其構成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彭某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綜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駁回醒醒田螺公司上訴,維持一審判決。(王國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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