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廣州市荔灣區科技項目及科技獎勵配套經費申報指南 您的位置:首頁 - 公司動態 - 項目申報
為全面貫徹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鼓勵區內企事業單位積極申報國家、省、市級科技計劃項目及科技獎勵,提高企事業單位科技自主創新能力,根據《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州市荔灣區科技項目及科技獎勵配套經費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荔府規〔2018〕4號)(以下簡稱《辦法》),現開展2019年廣州市荔灣區科技項目及科技獎勵配套經費申報,有關申報要求通知如下:
一、配套經費支持對象
符合《辦法》規定的在荔灣區登記注冊和納稅的企事業單位。
二、配套經費扶持標準與申報材料要求
(一)科技項目配套經費
1.申報條件
(1)給予經費配套的項目原則上是由市、區政府科技主管部門推薦申報,2018年度通過國家、省、市科技部門驗收合格,并獲得相應扶持資金的項目。
(2)申報單位必須是立項項目的承擔單位。
2.配套方式
配套經費采用后補助方式,由企事業單位統籌用于創新發展,不再組織驗收。
3.扶持標準
(1)配套經費的支持比例按照當年財政預算情況和各級科技項目立項情況確定,一般不超過項目所獲上級政府資助經費數額的100%,且最高額度按照國家、省、市各級分別不超過300萬元、200萬元、100萬元;上級部門有明確配套比例要求的,按其要求的比例予以配套。
(2)與荔灣區以外的單位合作承擔的科技計劃項目,且科技計劃項目合同中已明確各方所獲財政資助經費分配比例的,以其中本區單位所得財政資助部分為配套基數。
(3)同一年度內,同一個單位承擔多個國家、省、市科技項目的,原則上只配套一個項目,且該項目所獲配套支持資金不超過項目承擔單位新增自籌資金總額。
4.申報材料要求
紙質申報材料一式三份。
(1)2019年廣州市荔灣區科技項目及科技獎勵配套經費申報書(附件1);
(2)項目2018年度通過國家、省、市級科技部門驗收的合格證書及相關證明材料復印件;
(3)企事業單位獲得國家、省、市級科技項目相應扶持資金以及扶持資金財務到賬的相關證明材料復印件;
(4)企事業單位獲得正式立項的各類國家、省、市級科技項目立項證明文件和立項合同書復印件;
(5)企事業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
(6)項目聯系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7)單位銀行開戶許可證(廣州開戶)復印件。
(二)科技獎勵配套經費
1.申報條件
2018年度獲得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國家科技進步獎特等獎、國家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等獎項中一等獎和二等獎;獲得廣東省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廣東省科學技術獎特等獎、廣東省科學技術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前3名的企事業單位。
2.配套方式
獎勵配套經費采用后補助方式,由企事業單位統籌用于創新發展,不再組織驗收。
3.扶持標準
(1)獲得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的每名獎勵1000萬元;獲得國家科技進步獎特等獎的每名獎勵500萬元;獲得國家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等獎項中一等獎的每名獎勵300萬元,二等獎前3名的每名獎勵200萬元,二等獎非前3名的每名獎勵100萬元;獲得廣東省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的每名獎勵500萬元;獲得廣東省科學技術獎特等獎且屬第一完成單位的獎勵200萬元,非第一完成單位的每名獎勵100萬元;獲得廣東省科學技術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前3名的分別獎勵60萬元、30萬元、20萬元。
(2)同一單位同一年度按最高獲獎項進行獎勵。
(3)同一單位同一獲獎項只獎勵一個,獲獎項目中完成單位有多個荔灣區企事業單位的,由所有荔灣區的完成單位共同申請,獎勵資金由該項目荔灣區的完成單位平均分配。
4.申報材料要求
紙質申報材料一式三份。
(1)2019年廣州市荔灣區科技項目及科技獎勵配套經費申報書(附件1);
(2)企事業單位2018年度獲得各類國家、省級科技獎勵的證明文件復印件;
(3)企事業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
(4)項目聯系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5)單位銀行開戶許可證(廣州開戶)復印件。
三、材料規范要求
(一)提供的復印件確保清晰、可辨,均需加蓋單位公章或者個人簽名證實與原件一致,同時提供原件核對。
(二)按照本指南關于申報材料所列要求,經所屬街道辦事處推薦蓋章后,向荔灣區科工商信局提供紙質版、電子版(蓋章掃描的PDF 版)。紙質版材料一式三份,不退還;電子版材料發送到電子郵箱gzlwkj@126.com,郵件標題統一格式:公司名+申報項目名稱。
(三)紙質版材料使用A4紙張,按照“附件目錄-相關證明材料”的順序裝訂,標明頁碼并與目錄對應。
四、申報時間
申報受理截止時間為2019年4月30日17∶30。
五、受理地點與聯系方式
受理地點:廣州市荔灣區科技工業商務和信息化局科技發展科。
聯系地址:廣州市荔灣區東漖南路東漖南村638號(原區經貿局大樓)508室。
聯系人:黃炳越。
聯系電話:020-81243929。
六、配套經費的使用
科技項目及科技獎勵配套經費由企業統籌使用,獲得資金的申報單位要切實加強對配套經費使用的管理,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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