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結合人民法院管轄的實踐,可將管轄分為如下幾種:
(1)以國家知識產權局為被告的專利行政案件
以國家知識產權局為被告的專利行政案件,均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為第二審法院。
(2)以專利復審委員會作為被告的專利行政案件
以專利復審委員會作為被告的專利行政案件均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為第二審法院。
在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內部是由行政審判庭審理,還是由民事審判庭審理,主要取決于當事人提起專利行政訴訟之前是否就同一專利有民事爭議。有民事爭議的, 則由民事審判庭審理;無民事爭議的,則由行政審判庭審理。即由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專利權無效行政決定引起的專利行政案件中,專利權人與他人之間因侵權、 合同引發民事爭議之后,當事人就同一專利反訴專利權無效而引發的專利無效行政訴訟,應當由民事審判庭審理;在沒有任何民事爭議的情況下,無效宣告請求人直 接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審理宣告某項專利權無效而引發的專利無效行政案件,由行政審判庭審理。
對于專利復審委員會在復審審查中,依職權作出的是否應當授予專利權的復審決定,專利申請人不服該行政決定而起訴到法院的專利行政案件,有鑒于專利權尚未授予,不可能發生侵權等民事爭議,因此,這類案件由行政審判庭審理。
(3)以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為被告的專利行政案件
以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為被告的專利行政案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上一篇:常見的侵犯版權的行為 下一篇:訴前禁令與無效宣告在專利侵權案件中的運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