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的規定,在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查處假冒他人專利或者冒充專利行為過程中,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根據需要依職權調查收集有關證據。
一、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查收集證據可以查閱、復制與案件有關的合同、帳冊等有關文件;詢問當事人和證人;采用測量、拍照、攝像等方式進行現場勘驗。涉嫌侵犯制造方法專利權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被調查人進行現場演示。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查收集證據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由案件承辦人員、被調查的單位或者個人簽名或者蓋章。被調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應當在筆錄上注明。
二、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查收集證據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式。
涉及產品專利的,可以從涉嫌侵權的產品中抽取一部分作為樣品;涉及方法專利的,可以從涉嫌依照該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中抽取一部分作為樣品。被抽取樣品的數量應當以能夠證明事實為限。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進行抽樣取證應當制作筆錄,寫明被抽取樣品的名稱、特征、數量。筆錄由案件承辦人員、被調查的單位或個人簽字或蓋章。
三、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又無法進行抽樣取證的情況下,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進行登記保存,并在7日內作出決定。
經登記保存的證據,被調查的單位或個人不得銷毀或轉移。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進行登記保存應當制作筆錄,寫明被登記保存證據的名稱、特征、數量以及保存地點。筆錄應當由案件承辦人員、被調查的單位或個人簽名或蓋章。
四、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查收集證據、核實證據材料的,有關單位或個人應當如實提供,協助調查。
五、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需要委托其他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協助調查收集證據的,應當提出明確的要求。接受委托的部門應當及時、認真地協助調查收集證據,并盡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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