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專利復審委員會或專利管理機關等專利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
根據作出行政決定的機關不同、行政決定的內容不同,專利行政訴訟案件可以分為三類:
一、以專利復審委員會作為被告的專利行政訴訟案件
1、 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維持駁回申請復審決定的案件
(1) 對形式審查階段駁回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的復審決定不服而發生的糾紛。
(2) 對實質審查階段駁回發明專利申請的復審決定不服而發生的糾紛
2、 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決定案件
(1) 專利權人作為原告,對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決定不服提起的專利行政訴訟
(2) 無效宣告請求人作為原告,對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宣告專利權有效或者部分無效的決定不服,提起的專利行政訴訟
(3) 專利權人和無效宣告請求人分別作為原告,均對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專利權部分有效、部分無效的決定不服,提起的專利行政訴訟
二、以國家知識產權局為被告的專利行政案件
1、 不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實施強制許可決定的案件
2、 不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實施強制許可使用費裁決的案件
3、 不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行政復議決定的案件
(1) 專利申請人對不予受理其申請不服的糾紛
(2) 專利申請人對申請日的確定有爭議的糾紛
(3) 專利申請人對視為未要求優先權不服的糾紛
(4) 專利申請人對將其專利申請按保密專利申請或者不按保密專利申請處理決定不服的糾紛
(5) 專利申請人對其專利申請被視為撤回的決定不服的糾紛
(6) 專利申請人對視為放棄取得專利權的行政決定不服的糾紛
(7) 專利權人對專利權終止決定不服的糾紛
(8) 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因耽誤有關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請求恢復權利而不予恢復的決定不服的糾紛
(9) 國際申請的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02條終止其國際專利申請不服的。
(10) 國際申請的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15條所作復查決定不服的。
(11) 專利代理機構對撤銷其機構的處罰不服的糾紛。
(12) 專利代理人對吊銷其“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的處罰不服的糾紛。
(13)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糾紛。
三、以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為被告的專利行政案件
當事人對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基于職權作出的以下行為可以提起專利行政訴訟:
(1) 責令停止專利侵權行為
(2) 處罰假冒他人專利行為
(3) 處罰冒充專利行為
(4) 對專利代理機構或者專利代理人的懲戒行為
(5) 調解侵權損害賠償數額
(6) 調解臨時保護期間的費用糾紛
(7) 調解專利申請權糾紛
(8) 調解專利權歸屬糾紛
(9) 調解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獎金或者報酬糾紛
(10) 調解發明人、設計人資格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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