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家“頭條百科”孰真孰假? 您的位置:首頁 - 公司動態 - 訴訟仲裁
因認為深圳故事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下稱深圳故事公司)在其運營的“頭條百科”網站中使用“頭條”“今日頭條”字樣等,涉嫌侵犯了自己的商標權且構成不正當競爭,北京字節跳動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字節跳動公司)與浙江今日頭條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浙江今日頭條公司)將深圳故事公司起訴至法院,并索賠經濟損失。
近日,杭州鐵路運輸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深圳故事公司侵犯了字節跳動公司就“頭條”“今日頭條”等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需停止侵權并賠償倆原告經濟損失等共計300萬元。
目前,該案仍在上訴期內。
同名網站引發爭議
作為國內知名互聯網企業,字節跳動公司推出了今日頭條、抖音、西瓜視頻等多款具有影響力的產品,其中“今日頭條”應用在相關業內享有較高用戶量和知名度。
字節跳動公司“頭條百科”相關法務負責人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字節跳動公司于2020年4月公司上線“頭條百科”,在此平臺上,用戶可搜索詞條,獲取信息服務,也可共享專業知識等。字節跳動公司在運營中發現,深圳故事公司運營的“頭條百科”網站涉嫌惡意使用了“頭條”“今日頭條”等商標,且涉嫌利用字節跳動公司的影響力開展營銷推廣活動。在溝通無果后,字節跳動公司等將深圳故事公司起訴至法院。
據了解,倆原告的主要訴訟理由為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具體來說,倆原告認為,深圳故事公司在其網站突出使用“頭條”百科標識,系在與原告“頭條”商標及“今日頭條”商標核定服務相同和類似的服務上,使用與原告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其行為涉嫌構成商標侵權。此外,深圳故事公司運營的“頭條百科”故意與原告“今日頭條”建立聯系,并與原告旗下“頭條”百科故意混淆,容易使用戶對其推廣服務產生來源、效果、質量上的錯誤認知,涉嫌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庭審中,深圳故事公司未出庭答辯。
一審認定被告侵權
杭州鐵路運輸法院受理該案后,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
在被告是否構成商標侵權問題上,法院經審理認為,深圳故事公司在其經營的網站中使用的“頭條”及“頭條百科”標識與倆原告涉案“頭條”商標在文字組成、讀音均等方面完全相同,構成商標法意義上的相同商標。由于“今日頭條”標識在其服務類別上已經具有較高知名度及影響力,極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兩原告的“今日頭條”注冊商標的服務有特定的聯系,故兩者構成商標法意義上的近似商標。同時,經分類比對,深圳故事公司經營的“頭條百科”網站所提供的服務與涉案注冊商標分別在第35類和第38類服務項目上亦構成相同服務。故深圳故事公司未經許可在其網站經營活動中,突出使用“頭條”“頭條百科”被訴侵權標識,足以使相關公眾對其服務來源產生混淆,或者認為其服務來源與倆原告的服務有特定的聯系,侵犯了倆原告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
在被告承擔何種民事侵權責任問題上,法院經審理認為,深圳故事公司的侵權行為客觀上已經造成相關網絡用戶的實際混淆情況,在一定范圍內已經造成了不良影響,綜合考慮深圳故事公司侵權行為涉及的領域、平臺、規模、范圍,對倆原告要求深圳故事公司消除影響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在損害賠償額確定問題上,法院在綜合考慮涉案商標的知名度、“今日頭條”網絡服務產品的知名度、深圳故事公司的經營規模、侵權行為的性質等對侵權主體及侵權行為考量因素的分析,在依法規范行使法律賦予的自由裁量權的同時,在確定賠償數額時體現一定的懲罰性,確定被告深圳故事公司賠償倆原告經濟損失及制止侵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共計300萬元。
加大保障遏制侵權
近年來,此類知識產權侵權案件頻發,如何有效制止侵權行為,保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成為業界熱議的話題。
對此,合議庭認為,應加強商標權保護,堅決及時遏制惡意仿冒他人知名商標的搭便車行為。充分尊重知名品牌的市場價值,依法加強知名品牌保護。在該案中,深圳故事公司作為在后同行業競爭者,理應尊重倆原告在先知識產權權利,在商業活動中選擇商業標識時負有對同行業在先權利予以避讓的義務。然而,深圳故事公司不僅不予避讓,反而刻意多方面模仿涉案商標,客觀上不當攫取了本應屬于“頭條”“今日頭條”商標現有知名度所應享有的市場關注和商業機會,隔斷了“頭條”“今日頭條”商標與倆原告及其產品的特定聯系,侵犯了倆原告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因此,司法機關應當堅決對在互聯網行業競爭中的惡意“仿冒”“假冒”行為說不,引導互聯網網絡服務經營者通過合法的經營方式向用戶提供優質的網絡產品和服務,激發內在創新活力,形成公平有序的競爭秩序。
此外,合議庭還認為, 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對惡意侵權且情節嚴重的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應充分體現懲罰性賠償原則。在互聯網時代,網站的關注度、知名度能夠轉化為流量和用戶,從而為經營者帶來經濟利益和競爭優勢。而信息獲取服務網站經營者的競爭優勢和實現利益的方式往往依賴于用戶流量以及信息內容的可信度及穩定性。如果放任“搭便車”等行為的存在,無異于鼓勵同行業競爭者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和商業道德,罔顧他人在先權利,并最終將嚴重損害在先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以及相關消費者的利益。因此,法院應依法加大賠償力度,在按照法定賠償標準的同時體現一定的懲罰性,充分發揮懲罰性賠償對于故意侵權行為的威懾作用。只有讓這種侵權主觀惡意明顯、有意刻意模仿、持續侵權的人付出足夠的代價,才能讓侵權行為人不敢也不愿再次實施惡意侵權行為。
對于該案判決,字節跳動公司“頭條百科”相關法務負責人表示,一審法院對該案適用懲罰性賠償,對惡意侵權且情節嚴重的侵權行為加大懲罰力度,充分發揮了懲罰性賠償對于故意侵權行為的威懾作用,彰顯了法院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充分保障權利人合法權益的價值導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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