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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共同體商標條例

發布時間:2021.06.08 新聞來源:

(1993年12月20日 第(EC)40/94號令)

  歐洲聯盟理事會,根據歐共體條約,特別是該條約第235條、根據歐洲委員會的建議、根據歐洲議會的意見、根據經濟和社會委員會的意見,鑒于需要通過建立一個運作良好和能提供像國家市場同樣條件的歐洲內部市場以促進整個歐共體經濟活動的和協、持續、穩定的發展;鑒于建立這樣一個市場并使其日益成為一個統一的市場,不僅必須消除阻礙商品和服務自由流通的障礙,建立一種使競爭不被扭曲的秩序,而且必須創造法律使企業的經濟活動,不管是商品制造和流通或服務的提供,能在整個共同體范圍內順利進行;鑒于此,在企業能夠不考慮邊境并用同一方式在整個歐共體內區別其商品或服務的法律手段中,商標最為合適;
  鑒于為達到上述目標,歐共體采取行動看來是很有必要的;鑒于這個行動在于創立歐共體商標體系,企業通過取得共同體商標注冊而獲得在歐共體整個范圍內對商標的統一保護;鑒于除非本條例中另有規定,上述商標的單一性原則應予以適用;鑒于國家法律授予商標所有人的權利的地域性障礙不能靠各國法律的協調而消除;鑒于此,為了在整個歐共體市場內使企業沒有限制地開展經濟活動,有必要創立一種商標,由直接適用于各成員國的統一的歐共體法律進行管理;因為條約未賦予建立這樣一種法律工具的權
 ?、偕掌冢?995年3月15日
  來源:1994年1月14日第11期歐共體官方公報利,條約的第235條應予適用;
  鑒于共同體法律并不能取代各成員國的商標法律;鑒于事實上,不能要求企業一定申請共同體商標注冊;對于那些不想獲得共同體商標保護的企業商標的國家注冊仍很重要;鑒于共同體商標權利只能依注冊獲得,特別是如果商標缺乏顯著性、不符合法律或者與在先權利相沖突將會被駁回注冊;
  鑒于歐共體對注冊商標的保護應完全適用,其功能在于特別保證商標起到一種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特別是在商標與標記相同、商品或服務間相同的情況下;鑒于這種情形同時適用商標與標記、商品或服務間相似的情況;鑒于應該聯系可能引起混淆來解釋相似的概念;對引起混淆的可能性的判斷取決于很多因素,特別是取決于商標在市場上的被認可程度、與已使用或注冊的標記相聯系的可能,商標或標記、商品或服務間相類似的程度,這些是提供這種保護的特殊條件; 鑒于根據商品自由流通的原則,共同體商標所有人無權禁止經他本人或經授權投放共同體內流通的商品由第三方使用,除非商標所有人有合法理由反對這種商品進一步的流通;
  鑒于共同體商標或先于共同體商標注冊的商標,只有真正投入使用后才能得到保護; 鑒于共同體商標應該被看作與該商品或服務企業相獨立的財產;因此,它可以轉讓,只要公眾不會因為轉讓而被誤導。它也能作為一種對第三方的擔保,還可以許可他人使用;
  鑒于共同體有必要對由本條例產生的商標法律的貫徹執行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所以,在保持歐共體現存的法律結構和權力平衡的同時,建立一個在技術上獨立、并且具有法律、行政或財務自主權的協調局來協調內部市場(商標和標記)是至關重要的;為此,協調局必須而且應該是歐共體內部具有法人資格的、能行使本條例賦予其權力的機構,并且應該在共同體法律的體系內運行,不損害共同體法律賦予的權限;鑒于必須保證受協調局決定影響的當事人以適用商標法律特殊特征的方式受到該法律的保護;為此,制定了對商標審查員和協調局各個處所作的各種決定提起上訴的規則;鑒于如果作出被爭議決定的部門不修正其決定,當事人可以將其呈送協調局下屬的上訴庭來對此作出決定;鑒于上訴庭的決定可以在歐共體法院繼續上訴,該法院有權取消或改變被爭議的決定; 鑒于依據理事會決議EEC第88/591/ECSC,1980年10月24日Euratom關于建立,而于1993年6月8日由93/358 Euratom,ECSC,EEC決議進行修改的歐共體一審庭的決定,法院應行使歐共體條約賦予它的一審判決權--特別是有關依據歐共體條約第173條第2分段而提起的上訴和執行中采用的法律條例而提起的上訴;鑒于依據上述決定,本條例賦予法院取消或修改上訴委員會所作出決定的判決也應該由法院在一審中作出;
  鑒于為了加強對歐共體商標的保護,成員國根據本國的法律體系應當盡可能少地指定對商標侵權或有效性具有裁判權的一審或二審法院;法院作出的有關共同體商標的有效性或侵權的決定應該影響或覆蓋歐共體,因為這是使法院或協調局所作出決定的穩定性和共同體商標的統一特征不受損害的唯一方法;鑒于就所有與共同體商標有關的訴訟應適用關于司法管轄和民事及商事裁決執行的布魯塞爾公約的規則,除非本條例另有規定。
  鑒于應該避免對涉及同一法律條令、同樣的當事人并且是在共同體商標法和成員國商標法基礎上提起的訴訟作出互為矛盾的判決;鑒于向同一成員國提起的訴訟,處理案件時適用該成員國法律,不受本條例的影響,如果同時向不同的成員國提起訴訟,適用根據布魯塞爾公約關于訴訟競合及關聯的規則制定的規定;鑒于為保證協調局的完全獨立自立,協調局必須有獨立的財務權,收入基本來源于該法律體系的使用人所交規費;但是,就歐共體國家間的財政援助記入歐共體的總預算帳上的情況而言,歐共體的預算制度也是適用的;并且,賬目的審計應由審計署承擔;
  鑒于本條例的執行需要實施措施,特別是關于本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有關費用條款的通過和修改;鑒于根據1987年6月13日第07/373/EEC令理事會決議中關于行使歐洲委員會賦予的行使實施權有關規定中第2條第Ⅲ(b)程序規則,這種措施在由各成員國代表組成的委員會的協助下得到歐洲委員會的通過才能執行;
  特制訂本條例: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歐共體商標
  1.根據本條例所規定的條件和方式注冊的商品或服務商標,以下簡稱“共同體商標”。
  2.共同體商標具有單一特性,在整個共同體內應有同等效力;只有就整個共同體對商標予以注冊、轉讓、放棄或者作為撤銷所有人權利或宣布無效及禁止使用。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應適用本原則。第2條 協調局
  設立“內部市場(商標和外觀設計)協調局”,以下簡稱“協調局”。第3條 行為能力
  為了實施本條例,公司、商號和其他法人團體,如果根據有關法律,具有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各種權利和義務,簽訂合同或者進行其他法律行為,起訴和被訴的能力,應視為法人。第二章 商標權
第一節 共同體商標的定義,如何獲得共同體商標
第4條 可構成共同體商標的標志
  共同體商標可以由能用書寫表示的任何標志,特別是文字,其中包括人名、圖案、字母、數字、商品形狀或其包裝組成,只要這些標志能夠將一個企業的商品或服務同其他企業的商品或服務區別開來。第5條 誰能成為共同體商標所有人
  1.下列自然人或法人,包括按公法設立的管理機關,可以成為共同體商標所有人:
 ?。╝)成員國的國民;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以下簡稱巴黎公約)或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的其他締約國的國民;或 (c)在共同體區域內或在巴黎公約締約國地域內居住、擁有住所或者真實有效的工商企業的非巴黎公約締約國的國民;或
 ?。╠)上述第(c)項以外的任何非巴黎公約或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締約國,但根據公布的決定,給予所有成員國國民的商標同等保護的國家,如果成員國國民被要求提供原屬國注冊證的證明,承認共同體商標注冊證作為這種證明的國家的國民。
  2.關于適用第1款的規定,1954年9月28日在紐約簽訂的《關于無國籍人身份公約》第一條規定的無國籍人,以及1951年7月28日在日內瓦簽訂的,并經1967年1月3日在紐約簽訂的《關于難民身份議定書》所修改的《關于難民身份公約》第一條規定的難民,應視為在該國有習慣住所的國民;
  3.屬于1(d)款國民的人,申請注冊共同體商標,必須證明其商標在原屬國已注冊,除非根據公布的決定,聯盟成員國國民的商標在所指原屬國申請注冊,無須提供在先作為共同體商標注冊或者作為聯盟成員國的國家商標注冊的證明。第6條 獲得共同體商標的方式
  共同體商標應通過注冊取得。第7條 駁回注冊的絕對理由
  1.以下商標不得予以注冊:
 ?。╝)不符合第4條要求的標志;
 ?。╞)缺乏顯著性的商標;
 ?。╟)僅由在商業活動中可用于標明商品的種類、質量、數量、用途、價值、原產地商品的生產日期,或提供服務的時間的符號或標志組成的商標,或標明商品或服務的其他特征的符號標志組成的商標。
 ?。╠)僅由在習慣用語或善意和公認的商務實踐中成為慣例的符號或標志組成的商標;
 ?。╡)僅由以下形狀組成的標志:
 ?。╥)由商品本身的特性決定的形狀;或
 ?。╥i)獲得一定技術效果所必須的商品形狀;或
 ?。╥ii)給商品帶來實體價值的商品形狀;
 ?。╢)違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的商標;
 ?。╣)帶有欺騙性質的,例如有關商品或服務的性質、質量或地理來源的商標;
 ?。╤)未經主管機關認可應按照巴黎公約第六條之三被拒絕注冊的商標;
 ?。╥)雖非巴黎公約第六條之三所指的,但具有特殊公眾利益的徽章、徽記或者紋章圖案的商標,但有關當局同意其注冊的除外。
 ?。╦)如葡萄酒和烈性酒的商標中含有或由用以識別葡萄酒和烈性酒的地理名稱,而葡萄酒及烈性酒又不是出產于該地的。
  2.盡管不能注冊的理由只在共同體部分國家得到承認,第1款也應予適用。
  3.要求注冊的商標通過使用,在有關商品或服務上已具有顯著性,第1(b),1(C),1(d)不應適用。第8條 駁回注冊的相對理由
  1.申請注冊的商標,因在先商標所有人的異議,不得予以注冊:
 ?。╝)申請注冊的商標與在先的商標相同的以及申請注冊的商標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與在先的商標所保護的商品或服務相同的;
 ?。╞)由于申請注冊的商標與在先的商標相同或近似以及申請注冊的商標所使用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務與在先的商標所保護的商品或服務相同或相似而容易在在先商標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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