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專利條例(第一章至第三章) 您的位置:首頁 - 公司動態 - 法律法規 - 專利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專利保護和管理,鼓勵發明創造,推動發明創造的應用, 提高自主創新能力,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專利工作及相關活動。
第三條 專利工作應當遵循激勵創造、有效應用、依法保護、科學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實施知識產權戰略,加強對專利工作的領導,將專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采取有效措施促進發明創造以及專利的應用、保護和管理。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保護和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專利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專項經費,用于促進本行政區域內的發明創造以及專利的應用、保護和管理。
第二章 激 勵
第七條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研究、開發對產業發展有重大推動作用的專利技術和設備,促進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和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建立內部專利人才績效評價和激勵機制。
第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申請專利、辦理其他專利事務和引進先進專利技術或者設備等費用,依法計入企業成本或者列為事業費。
企業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研究和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的費用,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第九條 單位和個人從事專利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專利擁有量特別是發明專利的擁有量作為衡量自主創新能力和科技、產業項目立項與驗收的重要指標,采取措施促進專利的有效應用,提高專利產業化水平。
第十一條 承擔由財政資助的科研項目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另有約定的外,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屬于科研項目的承擔單位。
第十二條 政府采購應當優先采購具有本國自主專利技術的產品。
第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行業協會參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等技術標準的制定工作,推動自主研發的專利技術形成相關技術標準。
第十四條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進行發明創造并申請專利。
第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對本省獲得中國專利獎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個人給予獎勵。
省人民政府設立廣東專利獎,對為本省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產生顯著效益的專利項目實施單位和有重大貢獻的專利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予以獎勵。
第三章 應 用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專利應用工作,支持符合國家和省的產業政策、技術水平高、市場前景好的專利技術項目的實施,對擁有自主專利技術的項目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立項,促進專利技術的產業化。
第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和企業事業單位開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合作,共同研究、開發和應用專利技術。
第十八條 鼓勵商業銀行開展專利權質押貸款等業務,增加對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的信貸投入。
鼓勵擔保機構優先為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提供融資擔保。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發展和規范專利交易市場,支持專利技術交易機構、網絡專利交易平臺的建立和發展,提高專利技術交易服務水平,推進專利技術商品化。
第二十條 擁有專利資產的單位有合并、分立、上市、改制、清算、投資、轉讓、置換、拍賣、償還債務等情形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專利資產評估。
第二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通過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或者專利權質押等方式促進專利應用。
第二十二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發明專利和主要由財政資助的科研項目所完成的發明專利,省人民政府認為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的,依法決定在批準范圍內推廣應用。實施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專利權人支付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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