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 廣州高新區促進電競游戲產業發展若干措施的實施細則 您的位置:首頁 - 公司動態 - 項目申報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 廣州高新區促進電競游戲產業發展若干措施》(穗開管辦〔2020〕5號,以下簡稱“本措施”),為便于政策實施,明確本措施中第十六條“建設專業化電競場館”、第十七條“加大俱樂部培育力度”和第十八條“塑造特色化賽事品牌”的具體內容及操作辦法,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措施適用于注冊登記地、稅務征管關系及統計關系在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轄園區(以下簡稱“本區”)范圍內,依法經營、依法納稅,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實行獨立核算的電競、游戲企業或機構,并簽訂相關承諾書。
第三條 本措施所稱“電競游戲產業”以國家統計局發布的《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2018)》《體育產業統計分類(2019)》(如該標準修訂,按新標準執行)為依據。
本措施中的電競游戲企業,主要指的是圍繞游戲研發、生產制造、內容制作、賽事舉辦、場館建設、直播轉播等為電競游戲產業生態提供服務的企業。
第二章 建設專業化電競場館
第四條 深入挖掘可利用載體和資源,支持企業電競場館建設和運營,打造具有全國影響力的電競賽事中心。對新建的建筑面積不少于3000平方米、座位數不少于1000個的電競場館,按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的30%給予最高500萬元扶持。
第五條 申請該扶持的有關說明如下:
(一)電子競技場館是指主要用于電子競技運動訓練、比賽及相關活動的場所。
(二)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指在本細則有效期內建設的土建工程、新購置的硬件設備等產生的費用,不含土地購置費、作為單位流動資金的投資及財政投入形成的固定資產等。
第六條 申請該扶持的電子競技場館需滿足以下所有條件:
(一)在本區內處于正常運營狀態,以實際發生營收及支出的初始時間為基準。
(二)具有合法經營資格及固定場所,建筑面積不少于3000平方米,外場固定座位數不少于1000個。
(三)本細則有效期內舉辦單項地區性以上級別電競比賽3次以上,賽事獎金累計達200萬以上。
(四)電子競技場館建設計劃需提前報送區工信主管部門。
(五)擁有6名成員以上的專業服務團隊。
第三章 加大俱樂部培育力度
第七條 依托電競游戲龍頭企業打造一批全國一流的電競組織、賽事聯盟、電競俱樂部。鼓勵電競俱樂部開展常規訓練和參加國際、國內知名電競賽事。對電競俱樂部運營公司,按照當年實際運營費用的30%給予一次性運營補貼,最高100萬元。
第八條 申請該補貼的有關說明如下:
(一)俱樂部日常訓練場所需在本區。
(二)實際運營費用是指運營管理費用(包括培訓費用、場地費用、網絡費用及電費等,但不包括選手薪酬)、活動組織費、宣傳費用等。
第九條 申請該補貼的電競俱樂部運營公司需滿足以下所有條件:
(一)在全國、國際級別電競比賽中獲得冠、亞、季軍中至少一個獎項。
(二)擁有獨立運營團隊,至少擁有1支電競選手不少于7人的戰隊。
第四章 塑造特色化賽事品牌
第十條 爭取具有國際影響力的電競游戲品牌賽事、獎項和活動落戶我區,鼓勵本土企業與全球知名電競游戲企業對接,提高本土賽事執行、場館運營等賽事服務水平。對在區內舉辦的獎金總額超過100萬元的國際、國內知名電競賽事的主辦方,經認定,按照賽事實際舉辦費用的30%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第十一條 申請該補助的有關說明如下:
(一)電競賽事是指電競游戲企業或機構,在本區舉辦具有行業引領宣傳、帶動作用,有利于本區電競游戲產業發展的相關活動。
(二)電競賽事不包括受相關主管部門使用各級財政資金委托開展的有關活動?;顒右讶〉闷渌骷壺斦a貼的,在本次扶持金額中予以扣除。
(三)賽事實際舉辦費用包括場地租賃費、布展費、宣傳費用等直接費用,但不包括活動獎金。
第十二條 申請該補助的知名電競賽事活動需滿足以下所有條件:
(一)擁有相應知名度的參賽團隊、嘉賓代表,相應規模的觀賽人數。
(二)活動內容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文化安全的相關要求。
(三)活動主辦單位有舉辦相關重大活動的資格,具有較強的行業影響力和活動籌辦經驗。
(四)有不少于5家市級以上主流媒體進行活動宣傳報道。
(五)賽事活動對提升本區文化軟實力、活躍繁榮本區文化氛圍、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六)獎金總額超過100萬元,賽事活動實際舉辦費用不低于50萬元的。
(七)電競賽事舉辦時間在本細則有效期內,活動方案及經費預算提前30日報送區工信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須經各級政府部門審批、備案的活動,應取得相應的批準文書。
第十三條 單個活動限一家企業或機構申請扶持?;顒佑蓛蓚€以上企業或機構聯合主辦或承辦的,原則上由提出申請的企業或機構進行申報。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企業在本細則有效期內符合扶持條件的,即可享受本扶持。申請本措施扶持的企業,須按區政策兌現窗口通知的時間向政策兌現窗口提出申請,逾期不申請視同自動放棄。
第十五條 區政策兌現部門對申請人材料進行受理和形式審核。形式審核未通過或需要補正申請材料的,于5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形式審核通過的轉交區工信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實質審核。對實質審核通過的扶持申請,由區工信主管部門按照相關程序撥付資金。
第十六條 本措施及本細則所涉及的固定資產投資額、實際運營費用、實際舉辦費用等相關數據以企業提供的具有資質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專項審計報告的數據為準。
本措施及本細則涉及的固定資產投資額、實際運營費用、實際舉辦費用相關數據以萬位計算(舍尾法)。
本措施及本細則所涉及扶持或補助金額以人民幣為單位,最終金額計算精確到萬元(舍去元位后的尾數)。
本措施及本細則的“以上”、“不少于”、“不低于”、“不超過”、“最高”均包含本數。
第十七條 符合本措施規定的同一事項或同一項目,同時又符合本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區里配套或負擔資金的政策規定)或重點項目扶持規定的,按“從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扶持,企業只可選擇其中一種扶持進行申報。
第十八條 本措施所需資金由區政府、管委會安排,分別納入區工信主管部門年度預算。具體政策兌現工作由區政研室負責統籌。區各主管部門、財政、審計部門按職責對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本措施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嚴格執行財政資金管理制度并接受區財政、審計、監察等有權機關的監督。
第十九條 本措施涉及的扶持資金直接劃撥至企業基本賬戶。嚴禁各類中介機構或者個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領 扶持資金。因扶持金引起的稅收,由企業按國家規定自行全額承擔。對違反本措施規定截留、擠占、挪用、濫用扶持資金的企業,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四條進行處罰,并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條 獲得本措施扶持的企業、機構如違反承諾或弄虛作假騙取本措施資金的,應當主動退回領取的相關扶持資金,并在三年內不予享受我區相關政策扶持,相關失信行為依法通報信用主管部門。企業、機構不主動退回的,資金發放部門有權追回已發放的資金,并予以公示失信行為及通報相關部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3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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