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我國集成電路領域技術發展迅速,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的登記數量快速增長,與此同時,企業間的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糾紛也日漸增多。
2021年5月,針對珠海市矽旺半導體有限公司(下稱矽旺公司)擁有的一件名為“圖像傳感器CS3825C”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登記號:BS.175539928),深圳市芯智銳光電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芯智銳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復審和無效審理部(下稱復審和無效審理部)提出專有權撤銷請求。復審和無效審理部于同年12月9日作出審查決定,維持涉案布圖設計專有權有效。
據了解,該案爭議的核心問題涉及撤銷案件中使用頻率較高的《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下稱《條例》)的三個條款,即第二條有關客體、第四條有關獨創性和第十七條有關首次商業利用的規定。以往的撤銷程序案件審理實踐中,業界對這些條款的理解和適用存在不同觀點,通過該案的審理,復審和無效審理部對這些條款的理解和適用進行了界定,為業界處理類似問題提供了指引。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引發爭議
據了解,矽旺公司成立于2010年1月,主要經營范圍為IC設計、研發,電子產品的技術開發和銷售。截至目前,矽旺公司已登記20件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其中,涉案集成電路創作完成日為2017年10月12日,申請日為2017年12月8日,公告日為2018年1月10日。
芯智銳公司成立于2013年12月,主要進行電子、光電產品、LED燈飾及其周邊配件的技術開發和銷售。經檢索發現,芯智銳公司暫未登記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
2019年1月,矽旺公司以芯智銳公司涉嫌侵犯涉案集成電路專有權為由,向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深圳中院)提起訴訟。
2020年1月,深圳中院經審理后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芯智銳公司銷售的芯片侵犯了涉案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須停止侵權并賠償矽旺公司經濟損失50萬元。
芯智銳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2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后作出二審判決,維持了一審判決,駁回了芯智銳公司的上訴請求。
作為回擊,芯智銳公司針對涉案集成電路向復審和無效審理部提出專有權撤銷請求。
布圖設計專有權得以維持
據了解,芯智銳公司的撤銷理由包括:被申請人在首次商業利用之日起兩年后才提出布圖設計登記備案;被申請人聲明的兩處獨創性布圖設計不具有獨創性,且聲明的另一處獨創性布圖設計不執行電子功能,不符合集成電路的定義等。
為應對芯智銳公司的撤銷請求,矽旺公司提交了反證材料并進行了抗辯。矽旺公司代理人、廣東經綸君厚律師事務所律師黃勝友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采訪時表示,撤銷意見提出人主張矽旺公司曾于2015年前后向其銷售過的芯片的布圖設計與涉案布圖設計相同是沒有事實依據的;不認可撤銷意見提出人提出的專有權人聲明的一處獨創性布圖設計沒有實際功能、不符合集成電路定義的主張,傳感器周邊像素對于整體圖像采集必不可少,其在保留原有功能的同時,可用于噪聲監測、封裝監測和降低邊緣反光。因此,撤銷意見提出人的主張不成立。
本報就該案多次聯系芯智銳公司,對方婉拒了采訪。
合議組依據雙方提出的證據,通過質證和口頭審理,依照《條例》的相關規定對撤銷意見進行審理,最終在查明技術事實的基礎上認定:布圖設計創作者和集成電路制造者可以理解,涉案布圖設計涉及圖像傳感器屬于條例定義的集成電路;涉案布圖設計涉及獨創性的審理范圍包括專有權人主張的三個獨創性部分,其中布圖設計獨創性部分一和三具有獨創性,符合《條例》第四條的規定;沒有證據表明涉案布圖設計的首次商業利用日超過其專有權登記申請日兩年以上,撤銷意見提出人有關涉案布圖設計不符合《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的主張不成立。
據此,合議組作出維持涉案布圖設計專有權有效的審查決定。
審查決定準確釋明法理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撤銷案件具有技術內容復雜、證據形式多樣、疑難法律問題多等特點,且大多數案件與人民法院受理的布圖設計專有權侵權案件相關聯。該案一出,即在業界引起了廣泛的關注
復審和無效審理部立案及流程管理處沈麗在接受本報采訪時表示,該案明確了《條例》關于集成電路定義的審查標準,闡明了布圖設計的獨創性聲明的法律地位,概括了獨創性的布圖設計是否具有獨創性的判斷方法,確定了一項布圖設計是否超出其首次商業利用日兩年提出登記的判斷方法。這些都是布圖設計專有權撤銷案件審理中的難點和要點,該案對今后類似布圖設計專有權撤銷案件的審理具有一定的借鑒和參考意義,為進一步完善《條例》的相關規定也提供了實踐案例。
深圳知識產權法庭法官祝建軍對本報表示,復審和無效審理部在審查決定中闡釋的原則,對民事案件的司法裁判提供了重要參考。第一,《條例》規定受專有權保護的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應當具有獨創性,但并未要求在登記時對獨創性設計進行明確,這導致在實務中專有權人經常變更獨創性部分的表述。上述決定認定,在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確權和侵權程序中,專有權人聲明并主張具有獨創性部分未發生變化的,應予以接受。第二,審查決定對如何判斷布圖設計的獨創性難點問題進行了探索,比如,如果一項集成電路布圖設計與現有布圖設計明顯不同,屬于創作者的智力成果,應認定該布圖設計具有獨創性;如果一項布圖設計與現有設計實質相同,且創作者接觸了該布圖設計,應認定該布圖設計不具有獨創性。第三,在如何判斷是否屬于集成電路產品的問題,上述審查決定明確集成電路的認定是針對芯片整體,而不是部分器件或模塊,只要產品整體的半導體基片上至少有一個源元件以及互聯線路,可執行電子功能,即為集成電路產品。第四,上述審查決定還認定一項布圖設計專有權是否在首次商業利用之日起兩年內提出登記的判斷標準,為《條例》的完善提供了參考。
集成電路產業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戰略性、基礎性和先導性產業,隨著我國集成電路產業的快速發展,圍繞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的競爭將越來越激烈,創新主體只有不斷加強創新和保護,方能促進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產業的長遠發展。(姜 旭 劉弘一)
【典型意義】
該案審查決定針對《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第二條有關客體、第四條有關獨創性和第十七條有關首次商業利用等條款的法律適用和判斷原則給出了建設性做法,解決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撤銷案件中存在的若干復雜的疑難問題,包括:保護客體的整體判斷原則,獨創性判斷中獨創性部分的審理范圍、布圖設計的具體對比原則、常規設計的認定,超出首次商業利用日兩年登記的判斷原則等,在很大程度上為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撤銷案件審理提供了借鑒。
該案認定事實扎實,程序規范,說理論證清晰、邏輯性強,適用法律處理問題妥當,體現出很強的專業性,對解決雙方糾紛起到較好的定分止爭作用,同時,也對該類案件的審理提供了較好的指導作用和參考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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