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大人可以使用“法大人”商標嗎?來看這起案件……
發布時間:2023.04.21 新聞來源:
始創于1952年的中國政法大學是一所以法學學科為特色和優勢的國家“雙一流”建設高校,通常簡稱為“法大”。一段時間里,“法大”學生自稱為“法大人”。該校某1987級研究生創辦了一家字號為“法大人”的餐飲公司。圍繞注冊在白酒等商品上的一件“法大人”商標,該公司與中國政法大學產生了糾葛。
近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駁回了合肥法大人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下稱法大人公司)的上訴請求,認定其在白酒等商品上申請注冊第15591248號“法大人”商標(下稱訴爭商標),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商品來源于中國政法大學或與中國政法大學相關,屬于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
能否作為商標用?
黃某某為中國政法大學1987級研究生,其于2014年10月20日注冊成立了法大人公司,經營范圍包括餐飲管理及日用百貨、服裝鞋帽、電子電器、五金建材的批發零售等。同年10月28日,法大人公司提交了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2015年12月14日被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白酒、黃酒、葡萄酒、雞尾酒等第33類商品上。中國商標網顯示,除了訴爭商標外,法大人公司還申請注冊了“法大”“FADA”“法大大”等商標。
2020年9月25日,中國政法大學針對訴爭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主張訴爭商標與其在先注冊在教育等服務上的第3079939號“法大CUPL”商標構成近似商標,訴爭商標的注冊損害了其在先字號權,法大人公司系未經授權搶注其已經使用并具有極高知名度的商標,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提供者產生誤認,產生不良的社會影響。同時,法大人公司法定代表人黃某某是中國政法大學畢業生,法大人公司在明知“法大”特指中國政法大學的情況下,仍然在不同類別申請多件包含“法大”字樣的商標,為不正當的注冊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
國家知識產權局向法大人公司寄送的答辯通知被郵局退回后,通過公告的形式進行了送達,法大人公司在規定期限內并未予以答辯。
經審查,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中國政法大學作為我國著名高等學府,通常簡稱為“法大”,經過長期的使用和宣傳,中國政法大學與“法大”已經形成一一對應的特定關系,在訴爭商標申請注冊日前就已在教育等多個領域具有較高知名度。法大人公司將“法大人”作為商標注冊使用在白酒等商品上,易使消費者誤認為其商品來源于中國政法大學或與中國政法大學有關。綜上,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訴爭商標屬于我國商標法所指“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于2021年12月13日作出對訴爭商標予以無效宣告的裁定。
針對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上述無效宣告裁定,在無效宣告程序沒有答辯的法大人公司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主張“法大”不是也不可能是中國政法大學的簡稱,而且目前仍有其他商標包含“法大”卻仍為有效注冊商標,“法大人”不應具有排他性,相關公眾不會對使用訴爭商標的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
在一審行政訴訟階段,法大人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公證書,用以證明經過該公司大范圍、長時間宣傳和使用,訴爭商標在酒類市場已經具有一定知名度,中國政法大學與“法大”不具有一一對應的特定關系,相關公眾將中國政法大學簡稱為“中政大”。
是否帶有欺騙性?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指出,根據我國現行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是“絕對條款”,相關標志不因經過使用而獲得可注冊性。具體到該案,結合我國相關公眾的認知,“法大”為中國政法大學的簡稱,二者已經建立起一一對應的關系,而“法大人”為中國政法大學學子對自己的稱呼?!胺ù蟆迸c“法大人”在訴爭商標申請日前已經在教育等多個領域具有較高知名度,雖然法大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黃某某曾于中國政法大學就讀,但是法大人公司與中國政法大學并無關聯,卻將“法大人”申請注冊在白酒等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違反了商標法的上述規定。據此,法院于2022年8月15日一審判決駁回了法大人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大人公司不服一審判決,繼而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堅持主張中國政法大學有多個簡稱,包括“中政大”“中政”,“法大”不是中國政法大學的唯一指向,未與其形成一一對應關系,而且在訴爭商標申請注冊日前“法大”并非中國政法大學的簡稱;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中國政法大學對“法大”簡稱進行了充分的宣傳使用,使得中國政法大學在教育領域之外具有較高知名度;訴爭商標注冊使用在白酒等商品上,不會使得相關公眾對商品特點或來源產生誤認;訴爭商標系法大人公司正常注冊并獲得授權且持續使用至今,并不存在欺騙消費者的主觀意圖。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訴爭商標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的情形,屬于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不能通過使用獲得可注冊性,據此判決駁回了法大人公司的上訴請求。
“商標作為市場競爭中的重要無形資產,其主要功能系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對易使相關消費者造成誤認的欺騙性的情形進行了嚴格規制,通常稱為‘絕對條款’,充分體現了商標法中誠實信用原則的重要性?!鄙綎|康橋(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凱媛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普遍認為“帶有欺騙性”具體表現為其所指向商品或服務本身的來源及質量、功能、用途等特點與事實不符或超出了其應有的程度,“誤認”則是一般的消費者基于日常的生活經驗及認知,無法準確地判斷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及特征,從而影響消費者做出錯誤的消費決定。
“法大人公司主張的訴爭商標并未與中國政法大學形成唯一對應關系這一抗辯理由不能成立,對商品來源的誤認并非絕對要求唯一的對應關系?!睆垊P媛分析指出,中國政法大學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及美譽度,“法大”與“法大人”已被公眾所熟知且被中國政法大學廣泛使用。法大人公司將訴爭商標申請注冊使用在白酒等商品上,具有一定的誤導性,易使消費者認為使用訴爭商標的白酒等商品與中國政法大學具有特定聯系,進而基于對商品來源錯誤的認識而購買相關商品,最終導致“欺騙性”情形的發生?!氨本┲R產權法院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審理觀點于法有據,對訴爭商標予以無效宣告,可以更好地保障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的利益,維護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促進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睆垊P媛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