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字之差起紛爭,“燕之屋”與“燕之窩”對簿公堂! 您的位置:首頁 - 公司動態 - 訴訟仲裁 - 商標訴訟
因生產假冒他人品牌的商品被提起商標侵權訴訟,與權利人達成和解后繼續實施侵權行為,是否應適用懲罰性賠償?賠償基數又該如何確定?
近日,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的一起商標侵權案件中,被告在此前調解中承諾不再侵權并自愿承擔了侵權責任的情況下,繼續進行商標侵權的生產性行為與網上宣傳行為,而且商品銷售范圍進一步擴大,主觀故意明顯、侵權情節嚴重,法院判定應當適用懲罰性賠償,并以雙方此前確定的調解金額作為基數。
一字之差起紛爭
“2020年在上海也和原告發生了爭議,后來調解了,我們就沒有再生產這個包裝的產品了,因為廠房小,之前包裝和我們新的包裝都堆在一起,我們工人把包裝拿錯了,就生產了兩盒,混在了其他產品中一起發到了長沙高橋大市場了,所以我們并不存在侵權的故意?!痹谶@起案件中,常州市健達保健食品廠(下稱健達食品廠)法定代表人吳某某在庭審答辯時所提到的爭議和調解,是怎么一回事?
原來,2020年9月,廈門燕之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11月經核準變更企業名稱為廈門燕之屋燕窩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燕之屋公司)曾以生產、銷售“燕之窩冰糖碗燕”產品構成商標侵權為由,將健達食品廠訴至法院。2021年4月,燕之屋公司與健達食品廠針對上述案件達成和解。根據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調解書載明,健達食品廠承諾不再生產、銷售侵犯燕之屋公司“燕之屋”與“碗燕”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并賠償燕之屋公司2.65萬元。
雙方此番和解近兩年后,燕之屋公司發現健達食品廠仍在生產、銷售侵犯其“燕之屋”與“碗燕”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并在其網站中展示了多款名稱為“燕之窩”“碗燕”的燕窩商品。2023年3月,燕之屋公司的取證人員前往位于長沙市雨花區高橋大市場的雨花湘喬食品商行(下稱湘喬商行),在公證人員的見證下以普通消費者的身份購買了一件標有“燕之窩”“碗燕”等字樣的冰糖燕窩商品。
2023年4月,燕之屋公司委托律師向湘喬商行郵寄了律師函,將公證取證的商標侵權情況進行通報,要求湘喬商行立即停止侵權、提供進貨來源等。在收到律師函后,湘喬商行并未提供進貨來源,亦未停止銷售相關商品。
2023年8月,燕之屋公司把健達食品廠與湘喬商行起訴到了法院,主張健達食品廠在2020年與其就商標侵權糾紛達成調解后繼續實施侵權行為,而且商品銷售范圍擴大到長沙地區,請求法院判令健達食品廠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共計60萬元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10萬元,湘喬商行停止侵權行為并承擔5萬元的賠償責任。對于法定賠償與懲罰性賠償,燕之屋公司明確表示優先使用懲罰性賠償。
庭審中,湘喬商行自認是健達食品廠湖南地區的總代理,健達食品廠對此無異議。經法庭責令,湘喬商行在庭審后向法院提交了兩份加蓋健達食品廠公章的送貨單,其中日期為2022年12月25日的顯示冰糖燕窩的數量為10件、泰國風味燕窩數量為5件,日期為2023年1月5日的顯示冰糖燕窩的數量為5件、泰國風味燕窩數量為10件。
重復侵權應嚴懲
“我認為我們的產品與原告的產品燕窩不管是在包裝還是內部產品、文字都是完全不一樣的,我們沒有侵害原告的權利,原告的產品和我們的產品差異很大?!眳悄衬吃谕徶斜硎?,“我們并未因此獲得利益,請求對我們予以寬容,本次是本著調解的意愿而來解決這個事情?!?/span>
對于吳某某的上述主張,法院認為燕之屋公司公證取證的冰糖燕窩商品除了包裝盒上的“燕之窩”與“碗燕”字樣外,盒中10個瓶裝商品標簽也均有“燕之窩”與“碗燕”字樣,健達食品廠表示只是工人拿錯了包裝盒的說辭顯然虛假。健達食品廠此前曾經因為相同的侵權事實被燕之屋公司起訴并達成調解,承諾不會生產、銷售侵犯燕之屋公司“燕之屋”與“碗燕”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在此情況下其繼續進行商標侵權行為,并建立了與湖南總代理商即湘喬商行合作的銷售渠道致使被訴侵權商品很容易投放到湖南其他地方,結合健達食品廠在訴訟中虛假陳述表現等因素,可以認定其主觀故意明顯且侵權情節嚴重,而且燕之屋公司自愿優先適用懲罰性賠償,因此該案應當適用懲罰性賠償。
“這個貨就是順帶著帶的幾盒,150塊錢一盒放在一起售賣的,數量上只有幾個,因為廠家混在一起裝過來的,我們也不知道,后來糊糊涂涂就賣掉了?!崩钅衬诚迪鎲躺绦薪洜I者劉某某的丈夫,他作為湘喬商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在庭審中表示。
對于李某某提出的上述合法來源抗辯,法院認為湘喬商行雖然能證明其所銷售的商品來自于健達食品廠,但其作為健達食品廠的省級總代理商,應對自身所代理的商品有相較于一般經銷商更高的審查義務;燕之屋公司在取證階段向其送達律師函要求提供合法來源但其置之不理,無視商標權利人燕之屋公司正當要求有礙知識產權溯源打假,亦未舉證證明其已經按照律師函要求立即停止銷售被訴侵權商品行為;湘喬商行“只進貨售賣兩盒侵犯燕之屋公司涉案商標專用權商品”的陳述,有配合健達食品廠虛假陳述之嫌。
2023年11月,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健達食品廠與湘喬商行停止侵權行為,健達食品廠賠償燕之屋公司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的合理開支共計15萬元,湘喬商行賠償燕之屋公司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的合理開支共計2萬元。健達食品廠與湘喬商行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但未能獲得法院支持。
“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是指對故意侵犯知識產權且情節嚴重的,規定遠高于填補實際損失的賠償數額。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是落實知識產權嚴格保護政策的重要舉措,對于打擊侵權、維護權利人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痹诒本┑潞秃饴蓭熓聞账匣锶?、律師孟愛華看來,設立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目的不僅在于個案中填平權利人的經濟損失,還在于對惡意侵權并情節嚴重者進行一定程度的懲罰,顯著提高侵權代價和違法成本,充分發揮法律的威懾作用,有效遏制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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